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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與神社關係

第四節 象徵天皇制神社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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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象徵天皇制神社角色

一、 神道指令

日本終戰後,1945 年 10 月由盟軍總司令部發佈所謂的《人權指令》即《廢 除對政治、民權及信教自由的限制指令》,命令日本政府停止使用與其相關的一 切法律或勅令,包括《治安維護法》《宗教團體法》等 14 項法令被廢止。12 月 又下達了《關於廢除政府保障、援助、保護、監督及傳布國家神道、神社神道的 文件》,也就是《神道指令》,內容如下:

停止國家和公務員對神社神道的特別保護與監督;停止官方對神社的財政援 助,禁止與神社神道發生任何官方聯繫;禁止以官員身份參拜神社或出席神道典 禮和儀式;撤銷內務省神祉院;禁止出版《国体本義》、《臣民之道》等宣揚国体 觀念…取消具有神道性質的公立學校,刪除教科書的神道內容,取消公立學校的 神道教育,不得參拜神社和舉行與神道相關的祭典或儀式;拆除學校與國家機關 內的一切神道有形象徵物;完全私立的學校可以傳播神道,但不得接受國家資金 的支持,不得以任何形式宣傳軍國主義。公務員和國民有不參拜神社和不參加神 道行為的自由…。97

條文內容確定了政教分離及宗教自由,但也留下了一些問題。第一,在組織、

人事、經費,甚至是公共角色上,神社神道與國家完全分離的方法是完全剝奪了 神社神道與官方的任何接觸。不但推翻近代天皇制國家下的國家神道體制,甚至 企圖排除神社自古傳統上有著「祭祀」的「公」意涵。第二,在限制神道的同時,

如限制僅有私立學校可以傳播神道等指令內的許多針對神道的限制,就被擴大用 來解釋適用於一般宗教,導致其他宗教也面臨到「公」意義上的困境。第三,關 於神道教育的部分,雖說主要批判支撐軍國主義的國家神道,但卻直接傷害到日 本民族的歷史教育問題。也許對創建神社是有疑慮的;但傳統神社作為民族宗教

97 本文翻譯參考自張大拓,《宗教體制與日本近代化》,頁 18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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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心,原本就是日本歷史、文化的重要根源。如無法參觀傳統神社,如何實行 民族的愛國教育?因此,盟軍佔領結束之後,作為歷史教育的需要,日本很快的 就恢復參觀神社的教育方式。那問題就剩下如何面對近代創建神社如靖國神社等 問題。第四,拆除學校與國家機關內一切神道的有形象徵物,具體指鳥居或神棚98 等設施。就一般政教分離原則的國家而言,這並非過份的要求。但在日本卻有著 很大的弔詭,因「天皇制」本身就是神道形式的存在。以此衍生的問題是,天皇 不能作為如英國國王般的官方「國家元首」,不然就是有「官方」身份;但實際 的政治運作中,天皇的確是作為元首而有國事行為。天皇制本身與《神道指令》

就是矛盾的,因經過古代與近代天皇制的制度演變,天皇=神道=日本這樣的三 位一體概念已非常牢固的,此制度下如何忽視天皇的宗教身份?

總體來說,《神道指令》確定了象徵天皇制下政府與神道之間分裂的關係。

但「祭祀」=「政治」=「公」與「信仰」=「宗教」=「私」這樣的政教關係理 解架構,不論是戰後的象徵天皇制與之前的近代天皇制並沒有太大的改變。只是 強制的將神社神道由「公」放到了「私」的領域。

《神道指令》解除政府與神社神道的關係之後,1946 年針對保障宗教自由,

天皇以敕令公布《宗教法人令》,到 1951 年進一步發展為《宗教法人法》,當時 獨立成立的宗教法人就高達 742 個99,同時新憲法更確定了政教分離的立場。因 此戰後政教關係的理解就是由《神道指令》、《宗教法人法》以及《日本國憲法》

三種不同層級的法律文書所確定。

戰前用來限制宗教活動的不敬罪與治安維護法到了 1952 年改以具體的《破 壞防治法》,以及 1999 年由於奧姆真理教事件的《團體規制法》來規範。戰前 對宗教的限制包括了思想與宗教方面的檢查;而戰後主要針對具體對公共利益的 破壞活動,如《團體規制法》是以有過殺人行為的團體做專門規範。戰後就沒有 所謂神學或信仰檢查這個部分,僅對於是否具體危害公共利益而管理。

98 神棚,就是從神社中請回來的神牌。

99 張大拓,《宗教體制與日本近代化》,頁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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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宗教自由,刑法第 188 條第 1 項《禮拜所不敬罪》與第 2 項《說教 等妨害罪》確保各宗教設施及傳教、禮拜與葬禮等活動的自由。確保了宗教作為

「私領域」的公共活動時的公共性,同時也包括靖國神社等爭議宗教設施運作。

正如子安宣邦所指出,在現在政教分離保護下,國家得以主張不干涉,甚至可以 刑法保護靖國神社的運作。

政府在政教分離的原則下,切斷了與神社的直接管理關係。但是許多以宗教 自由為名義潛規則是經由其他方式來運作,如個人名義、文化習俗或是天皇的國 事行為等,對於日本的政教分離制度一直是個挑戰。

二、 神社本庁

二次大戰末期日本曾遭受美軍的強烈轟炸,使得神社的設施及經濟基礎都面 臨非常大的傷害。根據 1946 年 8 月的調查,有 1439 座神社毀於戰火,官國幣社 21 社、府縣社 103 座、鄉村社 741 社,無格社 574 社,主要都集中在東京、大 阪、愛知、兵庫等城市或工業集中的區域。100加上神社的土地原本都是國家所提 供的,隨著戰敗後的宗教私有化,神社的營運保障面臨到嚴重的問題。

最初盟軍是利用制度的改變來瓦解國家神道。首先是讓原本就作為宗教的

「教派神道」被解放;一般的「神社神道」則給予其宗教身份;至於「軍方神社」

則是以消極方式使其自然消失。其主要策略就是神社的社領歸屬問題;原本神社 都是國家的,財產、土地都是國家所擁有。而宗教化的政策就是使其私有化;如 果社領被國家收回,那作為私人性質的神社將無法存續。在神社本庁等團體的爭 取下,GHQ 同意除了軍方系統的神社之外,其餘一般神社可以無償或部分有償 取得原本的社領,來穩定神社的經濟狀況。而軍方系統的神社就以經濟因素被消 極的消滅了。

近代天皇制最大的特色,就是以伊勢神宮為中心,從祭祀、人員、組織方面 建立了統一的神社制度。這架構並沒有隨著《神道指令》的出現、政府轉向象徵

100 張大拓,《宗教體制與日本近代化》,頁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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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皇制國家而有太大的改變。1946 年 2 月 2 日,原本戰前國家神道最後的中央 管理機構「神祉院」被撤銷;隔日即成立了民間組織宗教法人神社本庁來替代。

神社本庁前身是三個半官方單位「大日本神祇會」、「神宮奉齋會」及「皇典講究 所」。「大日本神祇會」的前身就是建立於 1926 年的「全國神祇會」,是全國神職 人員的聯合組織。而「神宮奉齋會」的前身是 1873 年政教分離制度下伊勢神宮 所屬民間教派神道之一的神宮教會,於 1898 年改組為神宮奉齋會,當時以伊勢 神宮的信仰為中心,在各地建立了大小的傳教組織。「皇典講究所」則是祭神論 爭後,為解決神道神學面臨嚴重的分裂問題,以國家力量所建立的神學研究中 心,由皇族為第一任總裁,就是現在日本國學院大學的前身。

神社本庁結合了神職人員聯合組織、伊勢神宮的宣教機構、神道神學的研究 中心。在近代天皇制的國家神道中,這三者各自扮演了不同的角色;然而,真正 的問題在於,戰後整合起來的新神道組織應該是何種「性質」呢?是祭祀還是宗 教?

最初計畫是與教派神道區別,建立以神社神道為中心的「神社教」,而非「神 道教」。預計由伊勢神宮的大宮司出任管長;然而受到包括「全國神社聯盟」、「神 道青年懇談會」等組織的強力反對,其主要的理由有三:一、宗教皆有教義;而 神道傳統並沒有教義。二、神社是「全民性」的,當形成所謂的「教團」,這違 背了神社的歷史傳統。三、神社有獨立運作的特質,反對有強力的中央組織。101 其主要論述就認為神社神道應保存「祭祀」傳統而非「宗教」。所以後來改以較 為中性的名稱「神社本庁」提出申請,如此試圖模糊其「宗教」意義。但就法律 身份而言,神社本庁於 1952 年 7 月正式成為文部省管轄的宗教法人,本庁設在 原本大日本神祉會的全國神職會館102,各都道府縣則有 46 個地方神社庁。

神社本庁延續了戰前的組織系統,最高決策機關是由百餘名評議員所組成的 評議會。最高職位總裁是神社本庁的重要象徵,1952 年時是由伊勢神宮的祭主、

101 張大拓,《宗教體制與日本近代化》,頁 199。

102 現址位於明治神宮旁邊,東京都渋谷区代々木一丁目 1 番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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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北白川房子(1890~1974),明治天皇的七女,嫁與北白川宮成久王。1947 年擔任首任女性的 神宮祭主,並接任神社本庁總裁,同年脫離皇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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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社及傳統神社系統。其他殖民地或是海外佔領地的神社,如本章前述,除了少 數由移民建立以外,大部分都已經被撤除了。

由於近代天皇制國家時期將神道區分為作為國家祭祀的神社神道與作為個 人宗教的教派神道。到了戰後,雖然在制度上被重新確認為宗教法人,實際上卻 直接導致了神道兩者間的徹底分離。由教派神道所發展出來的神道系宗教成為日 本戰後的宗教新興現象之一。

三、 神社的新角色

至今神社依然發揮了其祭祀或宗教的角色。從津市地鎮祭的問題開始,官方

至今神社依然發揮了其祭祀或宗教的角色。從津市地鎮祭的問題開始,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