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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一致同意之建築物重建比較與評析

第四章 協議合建法制之研究

第三節 「協議合建」與新北市「簡易都更」之比較

三、 全體一致同意之建築物重建比較與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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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以上始足稱之,簡易都更以最小面積 500 平方公尺作為核准之基準之一,

便是希望能與純粹建築物改建規模有所區別。依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 細則第 36 條之規定,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附表一中規定之 50%,因此 500×0.3025×50%=75.625(坪),以一般標準三房兩廳格局約 30 坪大小,500 平方公尺基地大約可蓋成兩棟標準三房兩廳之建築物,這樣的規模是否足 以「都市更新」稱之,則成為眾所質疑之處!

至於「500 平方公尺」這一數據到底從何而來?根據又是什麼?本文嘗 試從文獻中尋求相關線索,認為民國 79 年間,經由學者進行之「舊市區坵 塊合建之更新模式研究」,所提供之結論建議,似乎值得參考。研究中指出︰

「合建坵塊大小範圍之劃定最主要是按照以下幾個原則︰(一)面積盡量 在 100 坪至 250 坪之間。…而面積在 100 坪至 250 坪之間,是建設公司認為 比較合適之合建面積,在建築資金方面較不成問題,對於規劃設計來說亦 較能有所發揮,在規模經濟方面較符合經濟效率。」282換句話說,這『面 積盡量在 100 坪(330.58 平方公尺)至 250 坪(826.45 平方公尺)之間』, 乃根據建設公司經驗,從產權關係與規模經濟之觀點來看,建設公司較願 意談合建之範圍,亦為地主較能接受之面積283。是以,簡易都更以面積最 少 500 平方公尺為要求,這 500 平方公尺剛好在上述基於私經濟分析下之 最有利面積規模的中間值,如果政策上延續是這樣的思維而來,而實際核 准案例之基地面積皆與最小面積 500 平方公尺不相上下,就更不免落入以 都更之名行改建之實的批判了。惟從另一面相思考,若是老舊建物一直存 在市區,無力改建,基於防災等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下,以政策獎勵補貼,

促進其改建之可能,亦是值得加以肯定的,但最重要的是合理的控管,並 注意公平性之問題,否則一旦政策方向失控,恐遭致更多負面批判之質疑。

以下分別提供臺北市、新北市及全台灣地區核定實施都市更新案基地面積 規模分佈圖,作為關於更新基地面積大小此一議題之參考。

282 張金鶚(1990),前揭註 8,頁 108。

283 張金鶚(1990),前揭註 8,頁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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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3 臺北市核定實施都市更新案基地面積規模分佈圖284

圖 4-4 新北市核定實施都市更新案基地面積規模分佈圖285

圖 4-5 台灣地區核定實施都市更新案基地面積規模分佈圖286

284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網,http://twur.cpami.gov.tw/chart/ChartE.aspx?MP=1

(最後瀏覽日︰05/24/2014)。

285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網,http://twur.cpami.gov.tw/chart/ChartE.aspx?MP=1

(最後瀏覽日︰05/2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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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都市更新要有公益性與必要性,僅以屋齡超過 30 年作為必要性 之認定,透過都市設計審議要求建築物退縮留設相關空間,供相關公益之 使用等,公益性是否大至足以符合容積獎勵之對價?抑或老舊建物改建本 身即是促進公益,容積獎勵只是誘導改建之促進,減輕所有權人等之財務 負擔?若是本質上原為私法自治下之改建行為,經由未經劃定更新地區內 之自劃更新單元,跳耀至都更條例體制內之協議合建,發現程序冗長,遭 遇公益性、必要性評估等審議條件困難重重下,從而使其逸脫都更條例的 枷鎖,以「簡易都更」讓其得以適居適所。這樣的政策如果積極想要促成 老舊建築物之改建,相對容易許多,但與真正都更條例所帶給吾人之意涵,

國家擔保責任是否明確?容積獎勵給予之公平性是否有適當考量?如果只 是改建,架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私法自治精神之「私有財產處置基於私 經濟之作用」,理由充分嗎?這些問題,大概只有等時間來證明了!

第四節 協議合建應有法定程序之分析與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