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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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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對於人民財產權保障之精神,得以趨於有利之選擇方式實施重建,並期 盼藉此研究成果之結論將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一、 文獻回顧法

本研究擬從傳統合建之文獻回顧為起點,於第二章中將針對其發展歷 程、實務操作方式、契約定性等面向加以整理,作為「合建」本質意涵之 基礎知識。其次,藉由日本再開發法之簡介,帶出我國都更條例制定時所 加以繼受之權利變換制度,並針對這兩者間之關聯性與差異作比較。文中,

可由此一研究方法與範圍中,針對我國傳統合建思維與繼受日本而來之權 利變換制度兩者間之關係與影響,做出定論。

二、 整理、歸納輔以法學方法論證法

第三章中,將以現行都更條例中之規範主軸「權利變換」為中心,詳細 整理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程序及目前有所爭論之相關議題,遇有相關法律 問題,透過法學方法,歸納、整理、論證而得出合理之詮釋。經由完整分 析在權利變換立法主軸下,都市更新之多階段行政程序,並試圖在各主要 程序上,思考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實務上紛爭產生之原因與解決機制,

學界、行政、司法等相關見解加以臚列、研究,並論證其法理,做出適當 之結論與建議,期能作為完備法制之參考。

三、 異質、同質比較法

第四章前三節中,主題落在都更條例體制內之「協議合建」,先由權 利變換為引,帶出對其適當之定義,藉由文獻整理比較兩者基於權利分配 觀點下之差異,以作為換位思考之重點掌握。此外,新北市政府依 102 年 12 月 31 日發布實施之三重等 21 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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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訂定「簡易都更」執行重建方式,為鼓勵都市老舊地區及窳陋地區之 重建,屬商業區及住宅區之建築基地符合一定規定,只要經所有權人百分 之百同意,且其建築計畫經提送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予以 15%或 20%容積獎勵6。亦即在縮小申請基地門檻、容積獎勵、縮短 行政審議之時間等誘因下,期能加速老舊公寓之更新。新北市政府所推動 的「簡易都更」主要法源依據原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惟 民國 103 年 4 月 29 日已另行制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並以「都 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47 條第 2 項」及民國 103 年 5 月 12 日訂定發 布生效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47 條第 2 項執行原則」為目前 主要法源依據,審議方式乃「都市設計審議」,與都更條例所定之程序並不 相同,而是獨立於都更條例外,另一種為促進老舊建築物重新改建之政策。

但針對此一政策亦有專家提出批判,質疑其造成零星建築物改建,公共利 益貢獻度不足 7。綜上所言,雖然「簡易都更」本質上為所有權人百分之百 同意,但並非都更條例體制內之「協議合建」。惟「簡易都更」與「協議合 建」又具有本質上經全體權利人同意與進行建築物重建之相同處,兩者之 間究有何可以借鏡與相關聯之處,似亦有值得探討之空間。此外,藉由「全 體同意」之特徵加以比較相關重建規範,甚至諸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3 條之全體一致決之重建規範,似可回饋至都更條例體制內「協議合建」之 定位詮釋與價值判斷。此外,經由比較分析,當對受都更獎勵誘導下之協 議合建行為與純私益之重建行為,在公私益區分與衡量界限之考量標準能 有合理之論述與結論。

四、 協議合建主題置入都更程序適法性與價值論證法

最後第四章第四、五節中,當從整個都更多階段程序之面相,檢討都 更條例體制內「協議合建」應有之程序規範及應注意事項,從其與權利變

6 參 見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 簡 易 都 更 」 專 門 網 頁 之 說 明 ︰ http://www.uro.ntpc.gov.tw/web66/_file/2991/upload/easy.html,最後瀏覽日︰(04/10/2014)。

7 新新聞電子報原文網址:

http://www.new7.com.tw/NewsView.aspx?i=TXT20140324141552HLI ,最後瀏覽日︰

(04/1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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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制度一體適用都更條例之規範前提下,基於不同實施方式下以其核心要 素換位思考,當足以論證其各自應有之伸展與守備範圍,最後並為協議合 建於都更條例中存在之價值與定位作出合理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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