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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三、 共同體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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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連結後,日本政府重新提出亞洲廣域經濟圈的構想,提醒國民重新認識亞洲。

然而,這種對亞洲的重新認識和關切,並未改變日本人對「東洋」、「東亞」的歷 史毫無所悉的狀態。62

三、 共同體的想像

共同體 (community) 是一個重要的政治哲學概念,但其定義迄今仍難統一。

早在西元前四世紀的希臘,特定的政治單位或城邦稱為「polis」,或可視為最早 具有某種程度的共同體含義。「公民」是古代城邦制度的產物,在古希臘時代,

城邦作為公民共同體,始終是政治生活的單位,城邦不僅是一個政治共同體,還 是一個倫理共同體,城邦公民追求共同目標,進而構成美好的「國家」型態,柏 拉圖 (Plato) 與亞里斯多德 (Aristotle) 的「理想國」及「政治動物」說便由此而 來。63到了十八世紀的盧梭 (Rousseau),基於對私人性的超越,共同體成為批判 近代政府的武器。盧梭認為共同體由「公意」(general will) 代表,而出於私人利 益的「眾意」(will of all) 則可能導致共同體傾圮。「公民」與「共和國」成為盧 梭政治理論的核心主題,若將「公民」視為自由平等的人格理想,城邦式的「共 和國」則是造就「公民」的政治共同體。64

就其詞源考察,「共同體」源於拉丁文的「communis」或「communital」,最 初指的是一種夥伴關係 (fellowship)。《牛津英語辭典》(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的解釋為:「人群組織而成的政治、城市或社會統一體;擁有相同的 地區性特徵、信仰或追求,但非同居一處的人群;出於共同目的或利益(尤其是 在國際組織中)」而形成的國家間組織。」65《新韋伯斯特國際百科全書》(The New Webster’s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將其解釋為:「用以指涉一群定居於某一龐 大社會中,且擁有類似習俗、利益、特徵或信仰之人群的社會科學術語。」66《新 不列顛百科全書》(The New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的解釋是:「在一個更大的

62 陳瑋芬,〈由「東洋」到「東亞」,從「儒教」到「儒學」:以近代日本為鏡鑑談「東亞儒學」〉,

頁 219。

63 柏拉圖 (Plato) 著,郭斌和、張竹明譯,《理想國》(The Republic),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 年,頁 197;亞里斯多德 (Aristotle) 著,吳壽彭譯,《政治學》(Politics),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6 年,頁 7。

64 參見劉誠,〈盧梭的兩個世界——對盧梭的國家觀和社會觀的一個初步解讀〉,《思與文》,

http://www.chinese-thought.org/zwsx/003518.htm,2007 年 5 月 1 日;崔之元,〈盧梭新論——徹底 的自由主義必需關心公意〉,《讀書》,1996 年 7 月號;湯敏軒、譚君九,〈公民權利思想探源:

亞里斯多德、斯賓諾莎、盧梭之比較分析〉,《武漢大學學報》(社科版),2003 年第 2 期,頁 166-171。

65 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2th edition, Volume III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9), pp.

581-582.

66 The New Webster’s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Naples, Florida: Trident Press International, 1996), p. 251.

學辭典》(Random House 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 的解釋為:「生活在某一 特定區域的人群,擁有共同的政府,且通常擁有相同的文化或歷史傳統;一群人 居住的某一地區;擁有共同利益或傳統的國家聯合體。」68《牛津百科全書英語 辭典》(The Oxford Encyclopedia English Dictionary Thumb Index Edition) 則將共 同體解釋為:「生活在某一地區的所有人;有共同宗教、職業等的人群;國家因 共同利益而形成的聯合體。」69《牛津當代百科大辭典》的「共同體」則是:「(國 家、地區等)共同社會、社區;(同宗、同業等)生活共同體。」70

在當代西方學術界,對「共同體」概念的詮釋及反思,與特定學科或跨學科 的研究旨趣息息相關,意味著「共同體」在不同的學科範疇,往往被賦予不同的 含義。如美國社會學家 Amitai Etioni 認為,共同體「是若干條共有的社會紐帶或 社會網絡,與個人之間的紐帶截然不同。這些社會紐帶通常中立地承載著一套共 同的道德和社會價值。」71他認為共同體的共同價值源於成員的互動,而非外部 壓力。英國國際關係學者 Barry Buzan 則認為,在社會和政治理論中,「society」

與「community」之間有著非常明顯的區別:Community 意味著共有的價值和認 同,且是建立在各成員間權利、責任與義務之相互關係的基礎上。在古典德國社 會學的「禮俗社會」(Gemeinschaft) 中,community 是由部族和氏族為代表的有 機的、前現代的小規模社會聯繫,是體系 (system) 譜系中的末端。72

而在國家互動關係方面,Karl Deutsch 提出「安全共同體」(security community) 概念,認為「安全共同體」是實現「整合」(integration) 的集團,而該集團成員 確信彼此之間不進行物質上的爭奪,而是以其他方式解決彼此爭端。73「多元安 全共同體」74之所以能夠成立,必須有三個前提:(一)成員國的主要政治價值

67 The New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in 30 Volume (Micropedia), 15th edition, Volume III (Chicago,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Inc., 1980), p. 47.

68 Random House 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 (New York: Random House Inc., 1995), p. 275.

69 The Oxford Encyclopedia English Dictionary Thumb Index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 296.

70 《牛津當代百科大辭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年,頁 350。

71 Amitai Etioni, “Old Chestnus and New Spurs,” in Amitai Etioni ed., New Communitarian Thinking:

Persons, Virtues, Institutions and Communities (Charlottesville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Viriginia Press, 1995), p. 17.

72 Barry Buzan, Ana Gonzalez-Pelaez,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fter Iraq,”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81, No. 1, Jan. 2005, pp. 33-34.

73 Karl W. Deutsch and Sidney A. Burrell, et al, Political Community and the North Atlantic Are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in the Light of Historical Experienc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7), pp. 5-6.

74 Deutsch 將「安全共同體」分為「合併」(amalgamated) 與「多元」(pluralistic) 兩種類型,前 者是指兩個以上的獨立單位合併為一個較大單位,合併後存在某種形式的共同政府,如單一或聯 邦政府等,以美國為典型案例;後者則是指各成員在法律上仍維持獨立的共同體,成員參與共同 體的目的在於追求和平,美國和加拿大的關係即屬此一類型。換言之,Deutsch 的多元安全共同 體論意指當兩個政治體交流的範圍增加,並隨著時間演進,政治精英的價值觀獲得相容,對於整 合結果的利益抱持期待,彼此之間的互信互賴程度日增,進而產生共同價值意識,最後達成政治 性的實體目標。See Karl Wolfgang Deutsch, “Political Community and the North Atlantic Are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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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相容;(二)成員國的政治菁英能夠和平因應彼此的需求;(三)成員國可以 預期彼此的政治、經濟、社會行為。75建構主義論者 Emanuel Alder 與 Michael Barnett 則進一步指出,共同體的主要形式是多元安全共同體,這種共同體由主 權國家組成,各國擁有共同的制度、價值觀與一體感,彼此對國際體系的和平變 遷有著可依賴的預期。

對比以上共同體概念的表述,可發現共同體的各種定義有以下共同特徵:(一)

大多數定義往往強調共同體的地理、區域概念,且具有一定人口規模和空間活動 範圍,足以構成社會生活的所有方面;(二)共同體的形成強調歷史文化的共性 或包容性,如種族、語言、宗教、文化、歷史和共同的歷史意識等;(三)共同 體概念強調「認同感」、「我們感」(we feeling),或某些相同或相似的價值標準,

具有類似的心理特徵;(四)共同體具有利益的共同屬性,是因為政治、經濟或 社會共同利益而構成的社會單位;(五)共同體相對於外部具有內部整合的社會 特徵,是一種能夠遂行決策的社會制度;(六)共同體具有彼此合作的關係特質,

並經由互動產生凝聚力。質言之,共同體具有地理、歷史文化、利益、認同、制 度互動等社會特徵。

另一方面,前述共同體的定義也有明顯差異。首先,共同體在不同的定義裡,

可能分別代表人群集團、機構或國家,涵蓋不同的意義範疇,甚至彼此對立;其 次,共同體的確定內涵與學科相關,不同學科的關注焦點差異甚大;再者,某些 共同體定義忽略地理因素,強調價值等某些精神層面的共性。

日本近代的「亞細亞主義」最初便表現為一種共同體理念,原意係指在亞洲

(主要是東亞儒教區)共同文化背景下,以日本為主導推動中日、亞洲連攜,共 同抗擊歐美世界列強侵略。與近現代世界上出現的其他許多思潮相似,日本的亞 細亞主義有其內在邏輯發展過程:早期表現為抵禦列強的「亞洲同盟論」與「中 日提攜」思想,演繹出文化亞洲觀點,最後則異變為與「大陸政策」相結合的侵 略主義理論。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亞洲主義曾在中國產生影響,梁啟超有「亞 粹」思想、章太炎有「亞洲和親」論,孫中山有「大亞洲主義」等,某種程度上 是對日本亞洲主義的回應。此後,李大釗又有「新亞細亞主義」。不論是日本的 亞洲主義或是中國的「大亞洲主義」,其實質都是現代中日亞洲論述或亞洲觀的 一種表現。如何看待亞洲與亞洲文化,如何看待世界近代化進程中的中國與日本 以至亞洲關係,都是日本與中國亞洲主義曾經觸及的問題。進入二十一世紀,這 些問題依然存在,且因時代的變遷而被賦予新的歷史內容。76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Community: An Anthology (New York: Anchor Books, 1966), pp.5-6, 30-31.

75 Karl W. Deutsch, The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 Hall, 1978), p.

254. 中譯本參見卡爾‧多伊奇著,周啟朋等譯,《國際關係分析》,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 年,頁 345。

76 盛邦和,〈日本亞洲主義的現代演繹〉,《智識學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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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明的觀點來看,對日本而言,中國一直像是一個「碩大的他者」。77日 本文化在發展過程中深受中國及其漢字文化的影響,但在遭受西力衝擊後開始動 搖。東亞地區的文明在十九世紀西方叩關前,以中國為主的華夷關係伴隨著「冊 封」和「朝貢」的禮儀,也在政治上形成一種帶有帝國色彩的連結。相較於朝鮮 等國,日本遠處海外的地理位置使得這種關係的影響大為減弱。七世紀時,日本 的天皇制度出現,相對於「中華」,日本也開始採取帝國意識來對待周邊地區。

十七世紀後,德川幕府實行海禁體制,日本開始孤立,不再與中國有直接且密切 的往來。鎖國政策給予日本成為中國周邊次區域霸主地位的機遇,在文化上也開 始產生獨立性與自主意識,使得日本開始有可能形成這個次區域的「中心」。在 中國與周邊諸國固有的華夷秩序下,日本的這種相對自主性,造就其相對於中華 文明的「國風」文化。78

十九世紀的日本進一步接受西方思潮後,開始將自身定位為近代國家,隨著 自我意識的發展與擴張,開始想要變更以往以中國為中心的東亞文明版圖。當時,

福澤諭吉的《文明論之概略》風行一時,書中核心觀點之一便是討論如何使日本 取代中國在東亞的地位,成為東亞文明的新中心。這個不同於以往的新文明,當 然是傳自於歐洲的「近代文明」,明治時期的文明論或文明史所討論的內容,便

福澤諭吉的《文明論之概略》風行一時,書中核心觀點之一便是討論如何使日本 取代中國在東亞的地位,成為東亞文明的新中心。這個不同於以往的新文明,當 然是傳自於歐洲的「近代文明」,明治時期的文明論或文明史所討論的內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