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十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

103公審決字第0192號 復 審 人:○○○

復審人因年終工作獎金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1 月21日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決定,提起復審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復審駁回。

事 實

復審人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該 署以其經法務部102年4月30日法令字第10208506080號令核布警告之處分有 案,依法務部103年1月20日法人字第10308500870號函頒之「一百零二年檢察 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以下簡稱102年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八、規定,發給四分之三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計新臺幣(以下同)15萬 9,396元,並於103年1月21日撥入其帳戶,同日以電子郵件通知之。復審人不 服,以103年4月23日復審書經由法務部向本會提起復審。經法務部同年5月15 日法訴字第10313501830號函檢附相關資料答辯。嗣本會以同年7月17日公保字 第1031080416號函請臺中地檢署另行答辯。案經該署同年8月5日中檢秀人字第 10305002580號函檢附相關資料答辯到會。

理 由

一、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提起復審應自 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卷查復審人103年4月23日復審書載明 不服之行政處分為「核減102年年終工作獎金」,然臺中地檢署並未將核 減102年年終工作獎金之行政處分以書面送達復審人。次查復審人102年年 終工作獎金之發給,係依102年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四、準用一百零二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四、之規定,於103年1月21日一 次發給;臺中地檢署總務室出納人員並於當日以電子郵件寄送年終獎金薪 俸明細表予復審人,此有該署103年1月年終獎金薪俸明細表影本附卷可 稽。復查該薪俸明細表未載有得提起復審救濟之期間,依保障法第27條第 2項規定,原處分機關如未告知復審期間,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 書送達之次日起1年內提起復審,視為於復審期間內所為。是本件復審之 提起並未逾期,爰予受理,合先敍明。

二、 次按102年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四、規定:「檢察官年終工作獎金,本 注意事項未規定者,準用ㄧ百零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 項之規定辦理。」八、規定:「檢察官經行政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 為……警告處分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四分之三。」十、規定:「檢察官 年終工作獎金,由占缺機關發給,法務部得視需要,就發給情形進行查 核。」復按一百零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三、規定:

「發給基準如下:(一)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 規定辦理:……3.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教育

人員為學術研究費)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

(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 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下 簡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三)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 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依前二款所定基準,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工作 獎金……。」是檢察官經行政監督權人依法官法第95條為警告處分者,以

(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一個半月俸給為標準,發給四分之三 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

三、 卷查復審人前因於上班場所處理個人民事賠償事宜;檢舉彰化縣○○鎮

○○國民小學○○○校長涉嫌關說,未注意處理之時點及方式是否合宜,

致引發爭議;且有介入地方政治人物紛爭之疑慮,有違檢察官職務規範,

經法務部依法官法第95條規定,核布警告處分,此有該部102年4月30日 法令字第10208506080號令影本附卷可稽。次查復審人歷至102年俸級俸點 為本俸十一級610俸點,其月支俸額及專業加給共計14萬1,685元,臺中地 檢署爰據上開復審人於102年度內依法官法第95條規定,受警告處分之事 實,依102年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八、規定,以一個半月俸給為基準,

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四分之三數額15萬9,396元,洵屬於法有據。

四、 復審人訴稱,服務機關僅依102年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即核減其 應領取之部分年終工作獎金,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按軍公教人員年終 工作獎金並非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俸給,而係授與公務人員利益之給付 行政。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權益之干涉行 政寬鬆;又給付行政措施並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未以法律規定或經 法律授權,尚難認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檢察官年終工作獎金既係依據上 開發給注意事項發給,自得本於其發給之本旨,同時訂定發給之消極條 件,此有最高行政法院97年11月6日97年度裁字第4956號裁定可資參照。

復審人所訴,核無足採。

五、 綜上,臺中地檢署依102年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八、之規定,發給復審 人102年年終工作獎金四分之三數額15萬9,396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復審為無理由,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3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主 任 委 員 蔡 璧 煌 委 員 吳 聰 成 委 員 顏 秋 來 委 員 林 聰 明 委 員 張 瓊 玲 委 員 陳 愛 娥 委 員 邱 華 君 委 員 賴 來 焜 委 員 劉 昊 洲 委 員 楊 仁 煌 委 員 張 桐 銳 委 員 陳 淑 芳 委 員 廖 世 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主 任 委 員 蔡 璧 煌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 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1段139 號)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會所為之復審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Outline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