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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日本年金屋特約內容 3-20

年金屋(Annuity Home)的定義為購買一張躉繳型或分期繳費型,以一次繳清 或繳費期滿的年金保單,被保險人購買協榮生命之年金保險,並附加年金屋特

3-20參考資料:吳佩穎,2006:19-26;李如瑩,2005:15-24;楊榮彤,1998:57-60。

3-21連生及遺屬年金(joint and survivor annuity):即年金受領人數有兩人以上者為要件,而年金 的給付係繼續至其中最後生存者死亡為止,稱為連生及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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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繳費。

(三)簽約時確認事項

簽約(入住)條件為『年齡 64 歲 6 個月以上,未滿 80 歲 6 個月之 健康人士』,簽約時進行下列確認,保險公司有權決定簽約之可否。對於 健康檢查之認定,原則上由年金屋的管理醫師或保險公司指定之醫療機關 檢查。基本條件為能自行處理週邊事務、自立正常生活、健康狀態符合年 齡。罹患傳染病者,不得簽約。此外,因入住年金屋後為團體生活,生活 起居須與他人配合,故事先需經面談,才決定是否適合入住。

(四)保證人、保證金(託管) 1、保證人

月繳使用費(管理費)的繳納,與入住者有連帶責任之關係。一旦 解約時,必須前來帶回入住者。

2、保證金(託管)

保證金額度於 69 歲以下者,約 700 萬日圓;70 歲以上者,約 500 萬日圓。用途為月繳使用費(管理費)滯繳時,作為墊繳之用。

(五)繳交管理費

管理費包含餐費、管理費、水電費、看護保險保障範圍外之院方提供 看護費用等。院方基於管理費應對住戶提供『規定之實物給付』。管理費 的繳費方式有兩種:一為全額躉繳方式,另一為月繳方式。

1、全額躉繳方式特性

一次繳費終身保障居住、用餐、水電、看護保險保障範圍外之看護 服務、家事協助、暖氣、沐浴、娛樂設施的使用等。不用每月徵收管理 費,亦無須負擔追加人事、物價變動費用。於簽約(入住)時不需保證 人。

2、管理費月繳方式特性

管理費月繳方式係指協榮生命年金之住戶除個人年金保險費(躉 繳)及年金屋管理費(月繳,包含餐費、管理費、水電、看護保險保障 範圍外之院方提供看護費用,發生人事費及物價變動時,於住戶會議中 商討調整管理費標準)外,須另行負擔看護保險費(住戶向市公所繳納,

採使用者付費)、國民健康保費(住戶向市公所繳納,採部分負擔)、

醫療保險費(住戶繳交給提供服務之機關)。在簽約(入住)之際,亦 需要保證人與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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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年金保險之給付(相當於『房租』部分)

(一)生存中的給付 1、終身年金

年金額依初年度給付之年金額每年遞增 5%,遞增 10 年。有 5 年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意指無關住戶(被保險人)的生死,保證於此 期間內給付約定的年金額。),在保證期間如住戶身故,殘存期間其受 益人仍可受領同額之繼續年金。

2、分紅

保險公司每年結算的盈餘,通常從投保 3 年後開始給付予保戶以 為分紅。

(二)死亡時的給付 1、死亡給付金

身故時以該保險年度的 5 個月年金月額作為死亡給付金給受益 人。若遺屬願意在年金之家內舉行葬禮,則予以協助、且可依本人及遺 屬意願,將靈骨置放年金之家內的靈骨堂永遠奉祀。

2、繼續年金

保險年度或保證期間中的身故,其年金尚未給付的部分,於殘存期 間給付同額的繼續年金給受益人。繼續年金可依受益人所求改為一次給 付。

四、退房之受理

(一)終身年金

年金保險ㄧ經給付後即不能解約,即使被保險人不願入住年金屋,亦 不可解除年金契約,但年金屋特約可隨時解約,中途退居者,可提出每年 生存之書面證明,協榮生命即以保證 5 年給付之年金方式型態返還。

(二)死亡給付金

年金屋退房後之身故,與前述『死亡時的給付』相同。

(三)再入住

原則上一旦年金屋退房後,不得再度入住。但如滿足規定之契約條 件,可重新簽約再入住。

五、年金屋之醫療部分

(一)緊急醫療

園區內備有急救設備與緊急送醫救護車;需高度醫療技術、精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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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住院或手術時可引介醫療機構。

(二)一般醫療

設有診療所或健康管理室,內有全天輪值護士、看護人員;看護室的 居住或臥床病患,提供定期或必要時看診醫療;入住者發生臥病不起、老 人性癡呆症等狀態時亦可終身使用看護養老院。

(三)預防保健

提供定期或特約醫師進行診療與健康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