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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高齡者樂活住宅模式之權益保障

高齡少子化與急速變遷的社會型態,促使家庭養老的功能已逐漸式微,反映未 來老年人的安養及需求問題,將比現在複雜多元。目前市場上老人住宅雖可以提供 老人居住安養的照護,但經本研究以台北市 121 位中年民眾為樣本之調查結果發 現,即使之中有 54.54%的中年人於退休後為因應自身需求,將不排斥入住老人住 宅安養天年。但影響中年民眾於退休後不考慮住進老人住宅的主要理由則認為老人 住宅「居住老人住宅費用高昂(66.12%)」、「生活單調,缺乏變化(27.27%)」

等,致使老人住宅入住率不如預期。也凸顯國人對於退休後的居住、經濟安全與生 活安排之議題益發重要。為讓國人在既有的社會保險體系外,協助充分運用自身的 資產養老,作為老年生活保障之補充性措施,以備於當退休時刻來臨時,可安享黃 金歲月、實現樂活人生,本研究提出高齡者樂活住宅模式以保障其退休安養需求。

惟高齡者樂活住宅模式牽涉個人的財務經濟與退休生活甚至家庭規劃,影響個人生 涯規劃甚鉅,為避免供需雙方因認知不同而有所糾紛、或消費者因保障不足而產生 更大的風險,係有必要做相關探討與建議,除使壽險業者可瞭解未來運作樂活住宅 時須加強之方向外,更重要的是維護消費者之權益保障,並提供其未來選擇保險理 財之合適保單時可注意的方向。

壹、以壽險業者為考量

一、策略聯盟異業合作的連結加強

接受調查之台北市中年民眾有較多數比例認為壽險業於推出樂活住宅年 金保險時,首要職責與功能為需先作好與企業內部相關產業或異業結盟合作,

關切若購買此份保險並選擇樂活住宅為給付模式,未來保險期滿欲入住時,相 關的設施及服務配套是否到位,才能保障保戶的權益。然而,如同壽險從業人 員所述,樂活住宅牽涉多樣服務及品質水準,壽險公司雖有土地及資金,但並 無老人住宅服務的技術,單靠自身力量運作則難以施行,而與老人住宅異業同 盟也有其相對風險(品質兼顧、價格調漲、經營理念、責任歸屬)。因此,如 何加強異業合作的連結為保障保戶權益之重要因素,也是壽險業者最重要的課 題。

壽險業與老人住宅、醫療、旅遊產業進行高齡者樂活住宅營運合作時,

可區分為兩種型態,一種為金控子公司間的共同行銷,另一種為非金控體系,

壽險業與他產業的策略聯盟。由於策略聯盟往往建構在不同公司間互惠的基礎 上,合作變數較大,容易因價格競爭而更換合作對象或方式,致使策略聯盟的 維持成本比金控子公司之共同行銷方式高(凌氤寶,2008:162)。是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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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加強異業平台的合作連結為重要課題。以下列舉模式運作過程中,異業間合 作聯盟需注意的原則(方至民、鍾憲瑞,2006:268-269),以供壽險業未來 與他產業共同合作時可努力之方向:

(一)策略聯盟必須考量企業間互惠的原則,偋除本位主義的想法,如此才有結盟 的可能。

(二)於正式合作之前,應深入瞭解合作對象之背景並審慎評估,避免合作關係不 歡而散。

(三)合作關係成立後,企業間要積極建立互信及堅守承諾,才能產生合作績效。

(四)合作關係應採漸進方式,先由短期、非合資、有限業務合作,等待業務進行 順利後,再進展至長期、合資、全面性的合作關係。

(五)合作對象應選擇最合適而非最佳的。此外,文化相融合亦很重要,可避免營 運階段可能產生的衝突。

(六)企業間就合作理念達到共識後進行合作簽約,合約中除須明訂雙方權責之 外,尚須確認對方與下一層的合作內容,例如:壽險公司負責與保戶端的簽 約,但老人住宅、旅遊業、醫療業等仍須瞭解雙方所訂之合約內容,以確保 本身是否有利害衝突之事宜。同時可建立多重關係,加強未來潛在顧客與本 身之互動,期以增加留客率的機會。

壽險業於執行樂活住宅策略聯盟的過程中,因各產業間文化背景、管理 風格、策略目標、管理制度具異質性,合作之初,聯盟對象需建立共同宏觀與 合作的共識,以長期績效作為目標,便較不容易受到其他市場因素干擾。合作 期間除須靠契約規範權利義務及責任歸屬之外,亦需要彼此的信任及承諾做營 運配合。

二、精算年金保險之費率與保戶入住樂活住宅之相關費用

日本的年金屋失敗案例可為日後我國壽險業推出高齡者樂活住宅年金保 險之借鏡,以協榮生命保險公司創辦年金屋案例觀之,其失敗原因主要在於協 榮生命之投資收益率與泡沫經濟前推出的高預定利率保單有極大的利差損,致 使財務不佳而倒閉;年金屋保險業務也因入住成本費用太高、經濟不景氣等原 因而停辦,由上可知,壽險業之商品設計部門於推出保險商品時,除須審慎評 估外在制度政策、經濟變化、利率的高低走向、通貨膨脹等大環境市場因素,

以避免公司內部財務狀況受到牽連之外,有關樂活住宅本身之居住、生活、醫 療等成本亦需一併考量。由於樂活住宅須承諾保戶未來幾十年的居住之生活品 質,風險相對更大。故此,將來壽險業若結合年金商品與樂活住宅開發,必須 更謹慎評估與精算保戶入住之權利金與生活等相關牽涉之費用,推出適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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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購買之年金商品,讓保戶可視自身理財需求選擇適合的保險商品,以維護消 費者之權益保障與壽險公司的財務健全。

三、清楚說明消費者之權利及義務

高齡者樂活住宅年金保險係屬創新商品,內容涉及購買者需繳付的金 額、方式,若選擇以樂活住宅給付者,未來將牽涉高齡者安養居住方式、醫療 與生活服務等重要面向,尤其樂活住宅年金保險保障個人年老之居住安養風 險,保險金額勢必較其他年金險種高,甚而關係著保戶的終身積蓄的運用,在 投保時契約的簽署事宜、投保後保障範圍、繳費期滿後年金或樂活住宅給付狀 況等所涉及相關規定也較一般的年金保險契約複雜。換而言之,壽險業者所銷 售的樂活住宅年金保險之保單,且內容結構相較其他年金商品複雜,一般消費 者並不一定能在開始就完全瞭解,但是一旦投保之後,相關事項又將關係著投 保大眾關切的權益,供給者除了為潛在需求者描繪未來退休時美好的願景之 外,應有責任與義務向其作契約之誠實與詳細說明。另者,高齡者樂活住宅之 行銷通路可能涵蓋保險業務員、銀行理專、保險經紀人、網路行銷、電話行銷 等等,壽險業者更需加強業務及銷售人員對商品瞭解及教育,使銷售人員必須 對此商品有深入瞭解才能為保戶解釋說明,以避免顧客接收錯誤的資訊而衍生 糾紛,影響保險業形象及公司經營績效,呈現兩敗俱傷之局面。

除此之外,壽險業者具備完善客戶資料庫,可知悉保戶之家庭、健康、

財富管理基本資料,便於篩選符合條件的潛在需求顧客。不過當銷售人員為保 戶做保險規劃時,需求者購買與否牽涉其主觀的消費心態之外,也與其本身家 庭結構、居住需求、經濟財務、未來養老計畫等等有密切關聯,同時在考量購 買樂活住宅年金保險時,也一併會作全方位的保險保障之建構計畫。因此銷售 人員除須有保險專業知識外,還須隨時充實相關的政經、理財、法規等知識,

才能有能力為客戶通盤規劃養老生活之需求與保障,推銷此年金保險商品。

四、提供全方位的保險商品行銷

如前所述,消費者在考量購買樂活住宅年金保險時,也一併會作全方位 的保險保障之建構計畫。故壽險業者可於樂活住宅年金保險之下,讓保戶附加 醫療保險、意外理賠保險甚至長期看護保險,提高保單附加價值。除可確保保 戶年老時之居住、經濟安全,亦補強其老年醫療照護,加強保障退休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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