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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及概念釐清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定義及概念釐清

壹、 名詞定義

關於本文所使用之用語,因涉及外文用語翻譯,為力求統一及行文簡便,經 綜合參照我國及日本相關法律條文、實務及學界慣用語,統整後悉依下列定義及 略語稱之:

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有論者將其譯為「民間財務啟動」11;有論者 則譯為「民間融資提案」12,本文以下均以「PFI」稱之。

 PFI 法:日文為「民間資金等の活用による公共施設等の整備等の促進に関 する法律(1999 年 9 月 24 日施行,平成 11 年 7 月 30 日法律第 117 號)」,直 譯後應為「關於藉由活用民間資金於促進整備公共設施之法律」,有論者譯 為「藉由民間資金等活用以促進整備公共建設等之法令」13;有論者則譯為

「民間融資提案制度法」14,為求行文簡潔,本文以下均以「PFI 法」稱之,

全文節譯見附錄。

 PFI 指引,係指由日本內閣府依據 PFI 法所制訂公布,與 PFI 事業實施有關 之方針,包含以下方針在內:

11 林淑馨(2005),《日本型公私協力之析探:以第三部門與 PFI 為例》,「公共行政學報」,16 期,

頁3;林淑馨(2013),《檢證:民營化、公私協力與 PFI》,台北:巨流,頁 80。

1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9),《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導入 VfM 評估模式之建置》,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案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王明德教授,頁1。李建榮(2013),《我國引進民間 融資提案(PFI)法制化之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

13 洪美菁(2013),《公共建設財務新策略─推動政府購買服務型(PFI)促參計畫》,當代財政,30 期,

頁77。

14 林淑馨(2015),〈民間融資提案制度的理想與現實:以日本為例〉,《民主與治理》,第 2 卷第 1 期,頁44。

 PFI 基本方針:關於實施藉由活用民間資金於公共事業之整備相關事業 之基本方針,日文為「民間資金等の活用による公共施設等の整備等に 関する事業の実施に関する基本方針(平成 12 年 3 月 13 日総理府告示 第11 号」,最新修正公布於 2015 年 12 月 18 日15,全文中譯見附錄。

 事業實施流程指引:關於 PFI 事業實施流程之指引,日文為「PFI 事業 実施プロセス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最新修正公布於2015 年 12 月 18 日16

 風險分擔指引:關於 PFI 事業風險分擔等指引,日文為「PFI 事業にお けるリスク分担等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最新修正公布於 2015 年 12 月 18 日17,全文中譯見附錄。

 契約指引及注意事項:關於契約之指引─有關 PFI 事業契約之注意事 項,日文為「契約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PFI 事業契約における留意 事項について」,最新修正公布於2015 年 12 月 18 日18

 VFM 指引:關於 VFM 之指引,日文為「VFM(Value For Money)に関 するガイドライン」,最新修正公布於2015 年 12 月 18 日19,全文中譯 見附錄。

 公共設施營運權指引:關於公共設施營運權及公共設施營運事業之指 引,日文為「公共施設等運営権及び公共施設等運営事業に関するガイ ドライン」,最新修正公布於2015 年 12 月 18 日20

 監督指引:關於監督之指引,日文為「モニタリングに関するガイドラ イン」,最新修正公布於2015 年 12 月 18 日21

 地方公共團體 PFI 指引:有關地方公共團體導入 PFI 事業之指引,日文 為「地方公共団体における PFI 事業導入の手引き」,最新修正公布於 2005 年。

 地方公共團體購買服務型 PFI 手冊:地方公共團體購買服務型 PFI 事業 實施程序簡化手冊,日文為「地方公共団体向けサービス購入型PFI 事 業実施手続き簡易化マニュアル」,最新修正公布於2014 年 6 月22

15 全 文 見 內閣 府 網 頁,http://www8.cao.go.jp/pfi/hourei/kaisei/pdf/h27kaisei_kihonhoushin.pdf,

2017/6/14 最後瀏覽。

16 全 文 見 內 閣 府 網 頁 ,http://www8.cao.go.jp/pfi/hourei/guideline/pdf/process_guideline.pdf, 2017/6/14 最後瀏覽。

17 全文見內閣府網頁,http://www8.cao.go.jp/pfi/hourei/guideline/pdf/risk_buntan_guideline.pdf, 2017/6/14 最後瀏覽。

18 全 文 見 內 閣 府 網 頁 ,http://www8.cao.go.jp/pfi/hourei/guideline/pdf/keiyaku_guideline.pdf, 2017/6/14 最後瀏覽。

19 全文見內閣府網頁,http://www8.cao.go.jp/pfi/hourei/guideline/pdf/vfm_guideline.pdf,2017/6/14 最後瀏覽。

20 全 文 見 內 閣 府 網 頁 ,http://www8.cao.go.jp/pfi/hourei/guideline/pdf/uneiken_guideline.pdf, 2017/6/14 最後瀏覽。

21 全文見內閣府網頁,http://www8.cao.go.jp/pfi/hourei/guideline/pdf/monitoring_guideline.pdf, 2017/6/14 最後瀏覽。

22 全文見內閣府網頁,http://www8.cao.go.jp/pfi/kaigi/7kai/pdf/shiryo_07-s2.pdf,2017/6/14 最後瀏

 PFI 民間提案手冊:PFI 事業民間提案推動手冊,日文為「PFI 事業民間 提案推進マニュアル」,最新修正公布於2014 年23

 優先導入 PPP/PFI 手法指引:優先導入 PPP/PFI 手法之檢討規程運用指 引,日文為「PPP/PFI 手法導入優先的検討規程運用の手引」,最新修正 公布於2017 年 1 月24

 PFI 推進室:指日本內閣府民間資金等活用事業推進室。

 PFI 推進委員會:指日本內閣府民間資金等活用事業推進委員會。

 PFI 事業契約範本:指由 PFI 推進委員會所公布之「PFI 標準契約 1(公用設 施整備型‧購買服務型)」契約範本,日文為「PFI標準契約1(公用施設 整備型・サービス購入型版)」,最新修正公布於2010 年25

 PFI-LCC:PFI-Life Cycle Cost,指實施 PFI 事業時整體事業期間財政負擔的 預估額的現值。

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係指官民合作,詳參本節下述貳、概念釐清。

 PSC:Public Sector Comparator,指由公共部門自行實施事業時,於整體事業 期間所有公共財政負擔預估額之現在價值。

 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或稱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本文採 SPC,指以實施特定 PFI 事業為唯一目的而設立之特別目的公司。

 VFM:Value For Money,指給付對於所支付之代價價值最高之服務,有譯為

「物有所值」26、「物超所值」或「財政支出價值」27,本文以下均以「VFM」

稱之。

 Project Finance:有譯為專案融資28,意指在PFI 事業過程中以 PFI 事業做為 資金籌措手段之方式。

 選定事業:指依據 PFI 法第 7 條規定選定為特定事業之事業。

 選定事業者:指依據 PFI 法第 8 條規定公開徵求後選定為事業實施者。

 事業契約:指公共設施之管理者與民間事業者之間,依據 PFI 法規定所締結 有關PFI 事業之契約。

 民間事業者:指依據 PFI 事業契約而實施 PFI 事業之民間事業者。

覽。

23 全文見內閣府網頁,http://www8.cao.go.jp/pfi/hourei/tsuutatsu/26fy/pdf/minkanteian-manual.pdf, 2017/6/14 最後瀏覽。

24 全文見內閣府網頁,http://www8.cao.go.jp/pfi/yuusenkentou/unyotebiki/pdf/unyotebiki_01.pdf,

2017/6/14 最後瀏覽。

25 PFI 契約範本之中譯,可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2),《日本PFI 法、基本方針及標準契約 (日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服務案結案報告,研究單位:建業法律事務所,計畫主持人:

陳彥勳,頁75-157。

26 王明德、張倩瑜、周慧瑜(2009),《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導入 VfM 評估模式之建置》,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服務案,頁1。

27 林淑馨(2013),《檢證:民營化、公私協力與 PFI》,台北:巨流,頁 86。

28 參陳宗益(2009),《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融資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頁 60;陳博亮(2005),《專案融資計畫案財務可行性及風險評估模式之建構-以台灣高 鐵計畫為例》,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院經營管理學程碩士論文,頁 1。

 公共設施之管理者:指依據 PFI 法規定實施 PFI 事業之各省各廳首長、地方 公共團體首長或欲實施特定事業之地方公共團體首長、獨立行政法人、特殊 法人及其他公共法人。

 促參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促參細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獎參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 獎參細則: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 政採:政府採購法。

 作業指引: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 日財政部發布「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15 日財政台財促字第 10425507251 號函廢止。

 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原則: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27 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 10525501020 號函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參考 原則」。

 協調委員會指引: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3 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 10525500270 號函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履約爭議協調委員會運作指引」。

 民間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辦法: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1 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 10525504460 號令發布施行「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貳、 概念釐清

由於本文係以日本及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為研究核心,故有就傳統「公私 協力」(PPP)29以及「PFI」兩者之間之概念先予以釐清之必要,以利清楚界定本 文之研究範圍限定於「PFI」而非「公私協力」,以下謹就 PPP 及 PFI 之起源、概 念及其差異簡要探討:

一、 PPP 與 PFI 之辨異

(一) PPP 之起源

所謂公私協力行為(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 or P3 or 3P),係指:「作為 一種公部門為履行行政任務,而與民間私部門間所採取的合作關係。」30。PPP 並 非近代始開創之概念,以PPP 中常見的「特許」(concession,即某一私人得以排

29 有關我國法上公私協力概念相關討論之論述甚豐,可參程明修(2000),〈經濟行政法中「公私 協力」行為形式的發展〉,《月旦法學雜誌》,60 期,頁 174-182;詹鎮榮(2003),〈論民營化類型 中之「公私協力」〉,月《旦法學雜》誌,102 期,頁 8-29;程明修(2005),〈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 由—以公私協力行為為例〉,《月旦法學雜誌》,120 期,頁 56 以下;陳明燦、張蔚宏(2005),〈我 國促參法下BOT 之法制分析:以公私協力觀點為基礎,《公平交易季刊》,13 卷 2 期,頁 45 以 下;吳志光(2008),〈公私協力行為之公法化趨勢──以委託經營管理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之實務見解為核心〉,《輔仁法學》,36 期,頁 1-55;程明修(2010),〈公私協力契約與行政合作法

──以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之改革構想為中心〉,《興大法學》,7 期,頁 72 以下。

30 吳志光(2008),〈公私協力行為之公法化趨勢──以委託經營管理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 實務見解為核心〉,收錄於吳志光、陳英鈐、林明鏘著(2016),《公私協力相關法制規定》,頁 3。

他性營運、維護及發展某一基礎建設或公共服務以獲取經濟利益)為例,有論者 認為最早可追溯至羅馬帝國(27BC-395AD)時代,在當時特許係作為一種法律制 度,廣泛使用於道路建設、公共澡堂以及市場之經營上31。之後,在有關中世紀 的歐洲之案例,較為著名者屬1438 年法國人”Luis de Bernam”被賦予河流特權,

使其得以收取往來萊茵河商品之費用,其他案例如1792 年法國 Perrier 兄弟被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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