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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問題與解決方法

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未來展望

3. 財務問題與解決方法

高鐵自2007 年開始營運後,由於站區用地開發情形不盡理想,搭乘 人數又低於預期,且因興建時與銀行團簽訂之聯貸契約利率過高,

負擔沉重利息支出,又因為特許期間僅35 年,每年須負擔龐大土建 及機電設施之折舊、攤提,因此財務狀況日漸惡化,最終在2015 年 虧損已逼近資本額而面臨破產危機。為解決高鐵財務危機229,交通 部報請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通過財務改革方案,主要改革內容 包含1.減資百分之 60 後再增資 300 億元,並且限制原始五大股東不 得參與增資,減少五大股東之股權比例至 17%,引進新股東。2.將 折舊期間自原先35 年延長為 70 年,且將敬老愛心補貼 120 億元返 還高鐵公司,才迴避破產危機。

(二) 高雄捷運 BOT 案 1. 計畫起源及辦理歷程230

227 在當時是世界上金額最高之 BOT 案,參蔡秀卿(2010),〈台湾における協働論―PFI 法と ETC 事 件を中心に〉,《法律時報》,82 卷 1 号,頁 88。

228 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3),《各類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執行成效之調查與分析─臺 灣南北高速鐵路計畫》,全文見

http://ppp.mof.gov.tw/ppp.website/DownFile.aspx?fromto=website&ReferId=1406,頁29,

2017/08/01 最後瀏覽。

229 其實臺灣高鐵之營運契約中設有政府強制收買條款,但財改方案並未選用此路徑。有關強制 收買機制之介紹,參王文宇(1998)。〈從高鐵興建營運合約論獎參條例的政府收買機制〉,《月旦法 學雜誌》,33 期,頁 35-47。

230 高雄市政府捷運局(2005),《高雄捷運「BOT」案檢討報告》,頁 3-5。楊忠霖(2009)。《私人

高雄捷運計畫全名為「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紅、橘線路網建設計畫」, 原核定長度為42.7 公里,共設有 37 個車站,後變更計畫為 44.7 公 里、38 個車站,1995 年行政院核定建設經費為 1952 億元,由中央 負責75%、高雄市政府負擔 25%。當時行政院並建議「橘線同意由 高雄市政府自行辦理;惟紅線宜參照『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積極規劃,完工後營運均以民營化為原則」。

之後,因高雄市議會在1997 年歲出預算審議中,決議請高雄市政府 檢討是否採取傳統方式、BT 或 BOT 推動興建高雄捷運,因此高雄 市政府即規劃朝向BT 方式予以檢討。嗣後,行政院在 1998 年函示 高雄捷運以 BOT 方式辦理,經議會通過後,高雄市政府即在 1999 年以 BOT 方式訂定財務計畫及綜合規劃報告書提報行政院審核。

2000 年,甄審委員會選定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首231所組成之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為最優申請人、宏總建設為首所 組成之「港都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為次優申請人。同年5 月,

高雄市政府與最優申請人展開議約相關作業,雙方經協商後於8 月 29 日議約完成,11 月 28 日完成合約草案,2001 年 1 月 12 日雙方 簽訂「高雄捷運興建營運合約暨開發合約」工程正式開工。依據興 建合約之規定,政府投資範圍工程經費為1,047 億 7,000 萬元,民間 投資範圍工程經費為304 億 9,378 萬 8,000 元,並且政府所投資之非 自償部分建設範圍依據獎參條例之規定,併由民間機構辦理232。 2. 財務危機及問題解決233

高雄捷運自 2008 年通車以來,因原預估無法達成原預估單日運量 29 萬人次,每日僅約 13 萬人次搭乘,加上龐大折舊攤提及利息費 用,使財務虧損日增,經營狀況每況愈下,截至2013 年已瀕臨虧損 超過資本額之問題。為解決高捷經營危機,高雄市政府透過修改投 資契約,以收買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電資產,解決高捷營運 上所面臨之沉重折舊、利息、權利金等虧損原因,以改善經營條件。

經過修約後,高雄市政府負擔170.55 億元及每年利息支出 1.7 億元 之費用,取得高捷機電資產。在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方面,則通

參與行政任務及所生損害賠償之救濟途徑─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為中心》,國立臺灣 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10-111。

231 其餘主要成員包括遠東集團、中欣開發及榮民工程等。

232 參許登科(2011)。〈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制中民間機構之法律地位-以解析最高法院 99 年度 臺上字第 4920 號刑事判決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33 期,頁 83-84。

233 參 高 雄 市 政 府 捷 運 局 網 頁 ,http://mtbu.kcg.gov.tw/cht/info/contract_20130807_01.pdf, 2017/6/14 最後瀏覽。另參中國時報 2013 年 5 月 2 日報導「高捷虧損嚴重 淨值將歸零」,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0502000286-260204,2017/6/14 最後瀏覽。

過增資再減資之方案,彌補全部虧損,並持續營運高雄捷運。

貳、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一、 立法背景與沿革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制定於 2000 年,依據促參法立法總說明234,斯時 政府歷經民國六十年代十項建設、七十年代十大建設235及十四項建設236、八十年 代國家建設六年計畫237及十二項計畫238等。雖獎參條例業已於1994 年公布施行,

並選定22 項重大公共建設採取 BOT 模式推行,然獎參條例之適用對象僅限於重 大交通建設,為落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政策方向,並且賦予此一政策之法源,

行政院因此草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草案,希望能以通案立法之方式追求立 法經濟及加強推動績效。此外,為加強民間參與投資之意願,促參法對於公共建 設採取廣義定義,並且在立法上本著「民間最大參與」及「政府最大審慎」兩原 則,兼顧維護公共利益及落時間間推動之機制,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之間關 於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同時放寬相關法令限制,提供稅賦減免及融資等誘因。

促參法自2000 年 1 月 14 日制定、同年 2 月 9 日公布施行以來,共經過兩次 修正,第一次修正係在2001 年 10 月 12 日,修正促參法第 3 條有關公共建設之 定義,因應經建會舉辦之全國經濟展會議結論,將水利設施納入公共建設之範圍,

並且因應我國加入 WTO,將農業設施納入,並且進行文字調整239;第二次修正 則是在2015 年 12 月 15 日,分別由立法委員林淑芬等 18 人及立法委員潘維剛等 16 人提出修正議案。

促參法在條文編排上繼承獎參條例,與獎參條例十分近似,僅在章節名稱上 稍有變動,現行促參法共設有六章計57 條,分別由第一章總則(第 1 條~第 12 條);

234 院總字第 1581 號,立法院第三屆第六會期第二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頁 282 以下。有關草案 之評析,見王文宇(1998),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草案,萬國法律,101 期,頁 58-74。

235 指 1960 年代末期至 1979 年間由政府所推行一系列國家基礎建設工程,包含南北高速公路、

鐵路電氣化、北迴鐵路、中正國際機場(現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台中港、蘇澳港、大造船廠(現台 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大煉鋼廠(現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學工業、核能發電廠(第 一核能發電廠)。

236 指 1984 年由時任行政院長俞國華所推行之一系列大型基礎建設,包含中鋼三期擴建、電力擴 建(核四廠)、石油能源重要計畫 (開發油氣能源)、電信現代化、鐵路擴展計畫、公路擴展計畫、

台北市鐵路地下化、建設臺北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防洪排水計畫、水資源開發計畫、自然生態保 育與國民旅遊計畫、都市垃圾計畫、醫療保健計畫、基層建設計畫。

237 為 1991 年至 1997 年由政府所提出之國家整體建設綱要計畫,包含電力建設、航空客運、鐵 路建設、環保、醫療保健、住宅建設、文教設施、社會福利、十大新興工業及八大關鍵技術。

238 包含完成環島鐵路路網、新建三條東西橫貫公路、改善高屏公路交通、中鋼公司第一期第二 階段工程、續建核能發電二三廠、台中港第一階段二三期工程、廣設國民住宅、改善農田水利系 統、修建西岸海堤及重要河堤、屏鵝公路拓寬、農業機械化、每一縣市設立文化中心。

239 參是次修法之立法理由。

第二章用地取得及開發(第 13 條~第 28 條);第三章融資及稅捐優惠(第 29 條~第 41 條);第四章申請及審核(第 42 條~第 48 條);第五章監督及管理(第 49 條~第 54 條);第六章附則(第 55 條~第 57 條)所構成。

二、 運作機制

促參計畫始於主辦機關依據施政計畫啟動作業,機關內部依據「公共建設促 參預評估檢核表」實施預評估,評估結果如認為以促參方式實施具可行性時,即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計畫,若認不可行則由政府自辦或結案。對於具實施可行性之 計畫,進入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此階段依據計畫內容是否涉及政府預算之補 貼或投資區分兩種途徑,在不涉及政府預算之投資或補貼之情形,事業並非強制 辦理,機關可自辦或委託顧問公司進行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認為計畫可行後,

主辦機關核定後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在涉及政府預算之投資或補貼之 情形,原則上均應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機關可自行或委託顧問公司實施,

對於認為具可行性之計畫,則由行政院核定後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

經過上述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後,具備可行性之事業正式進入招商階段。

此階段由主辦機關擬定招商文件,成立甄審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並公告招商,甄審 各投標人之提案並選出最優申請人。選出最優申請人後,由主辦機關與最優申請 人議約、簽約,正式開始事業之興建及營運,在興建及營運階段,主辦機關審查 履約管理計畫、定期舉行履約管理會議,評估營運績效並定期及不定期查核事業 狀況。如有情事變更,則檢討是否修約或調整權利金。一旦事業經營上面臨重大 困難時,則考慮啟動退場機制或接管機制,以持續提供公共服務。最後,在事業 期間屆滿後,檢查事業現有總資產,製作資產移轉計畫並完成移轉。主辦單位退 還履約保證金之後結束促參案件。

圖 13 促參案件實施流程圖240

促參案件在運作上約略可分為四大階段241,第一階段為前置作業階段,此階 段之任務係主辦機關:1.實施預評估、2.確認計畫需求、3.實施可行性評估、4.進

促參案件在運作上約略可分為四大階段241,第一階段為前置作業階段,此階 段之任務係主辦機關:1.實施預評估、2.確認計畫需求、3.實施可行性評估、4.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