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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未來展望

二、 紛爭解決途徑

觀諸日本實務上所簽訂之 PFI 事業契約及契約範本,大多會在契約中設有紛 爭發生時之處理機制,譬如規範當事人之間之協議、關係人協議會議以及裁判管 轄之相關規定。所謂關係人協議會議,係為就有關PFI 事業契約之事項進行協議,

而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所組成之關係人協議會議,其構成員及開會程序大多預 先在事業契約中予以規定,並且依據影響當事人風險分擔程度等重要性,而將協 議事項分類,區分為日常業務實施之詳細協議以及與重要事項有關之協議。(契 約指引與注意事項第6-8 條第 3 項參照)

此外,標準契約書範本在第十四章設有紛爭解決專章,專門處理與 PFI 事業 契約有關紛爭。PFI 事業契約之另一紛爭解決機制,亦可採行請求第三人專家提 出意見之程序。有關PFI 紛爭之解決途徑,依據組成方式、拘束力之有無,約可 分為「關係人協議會議」、「裁定人程序」、「調解或和解」及「訴訟」,介紹如下

153

(一) 設立關係人協議會議

第一種方式是依據事業契約規定,由公共設施之管理者與民間事業者設立預 防及解決紛爭之協調會議,定期召開提供雙方交換意見。此外,遇有解決紛 爭之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協調會議之構成員原則上由契約當事人 所組成,並應在事業契約中明定應在締約締結後一定期間內設置。

(二) 裁定人程序(包含仲裁程序)

第二種方式是介於協調會議與訴訟之間,由中立第三人之專家作出判斷,以 解決紛爭之程序。裁定人程序有兩種,第一種是裁定人之判斷具有拘束力之 仲裁方式。第二種是裁定人之判斷是否具有拘束力,由事業契約之規定決定,

可規定:1.完全拘束雙方當事人、2.未經法院推翻前對於雙方當事人有拘束力、

3.經判斷後,不服之當事人未在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時,則對雙方當事人有拘 束力,若提起訴訟時則不拘束雙方當事人、4.作為參考意見之用。

(三) 調解或和解

由雙方當事人在法院或其他民間機關之參與下調解或和解,調解或和解成立 時,具有法庭上調解或法庭外調解之效力。此外,日本實務上有 ADR 法(關 於促進裁判外紛爭解決程序之使用之法律)之認證制度,此認證制度可活用律 師以外之調解人及中段時效等,如在PFI 事業契約中納入專家之中立判斷時,

為避免發生律師法上相關疑慮,可考慮使用經認證之調解機關及程序。

153 關於紛爭解決標準契約書範本及其解說(案),全文見內閣府網頁,

http://www8.cao.go.jp/pfi/iinkai/kaisai/process_wg/2kai/pdf/shiryo_wp23.pdf,2017/6/14 最後瀏 覽,頁 2-4。

(四) 訴訟

如經由協調會議、調解或和解均無法解決,又未設有仲裁條款時,則可能循 一般訴訟程序解決紛爭。

第三章 日本實施 PFI 之現況

154 參內閣府 PFI 推進室網頁,www8.cao.go.jp/pfi/pfi_jouhou/pfi_genjou/pdf/pfi_genjyou.pdf,

2017/4/11 最後瀏覽。

155 內閣府 PFI 推進室網頁,www8.cao.go.jp/pfi/pfi_jouhou/pfi_genjou/pdf/pfi_genjyou.pdf,頁3,

2017/4/10 最後瀏覽。

156 內閣府 PFI 推進室網頁,www8.cao.go.jp/pfi/pfi_jouhou/pfi_genjou/pdf/pfi_genjyou.pdf,頁4,

2017/4/10 最後瀏覽。

359 374 394 414 446

489 527

0 359 1543 3395

6932 9115 14958

20553 25998

32722

357543714738337

42241 43244

教育與文化(文教設施、

文化設施等) 2 143 37 182 生活與福利(福利設施

等) 0 22 0 22

健康與環境(醫療設施、

廢棄物處理設施、殯儀 館等)

0 86 3 89 產業(觀光設施、農業振

興設施等) 0 14 0 14

城市規劃(道路、公園、

下水道設施、港灣設施 等)

10 76 1 87 社會安全設施(警察設

施、消防設施、監獄設 施等)

9 15 0 24 官廳舍與宿舍(辦公廳

舍、公務員宿舍等) 41 12 4 57 其他設施(複合設施等) 7 45 0 52 合計 69 413 45 527

圖 12 各都道府縣實施之現狀157

貳、 實施之事業類型

依據日本NPO 法人全國地區 PFI 協會統計,截至 2017 年 4 月為止,日本全 國所實施之PFI 事業共有 680 件。

表 23 各類型 PFI 事業之事業件數158

事業類型 事業件數

BTO 447

BT 38

BOT 81

BOO 28

157 引自內閣府 PFI 推進室網頁,www8.cao.go.jp/pfi/pfi_jouhou/pfi_genjou/pdf/pfi_genjyou.pdf,頁 5,2017/4/10 最後瀏覽。

158 此處之計算方式包含 DB、DBO 等類似 PFI 之手法在內,引自全國地區 PFI 協會網頁, http://pfi-as.jp/case/cat4692/post_29.html,2017/4/24 最後瀏覽。

DOB 16

DB 2

RO 25

ROT 1

RTO 4

其他 23

上述類型以外未記載 15

合計 680

表 24 各設施類型及案件數統計159

設施類型 件數

教育文化設施中小學學校 57

教育文化設施供餐中心 55

教育文化設施大學、實驗研究機構 40

其他教育文化設施 69

社會福利設施 26

醫療設施 18

廢棄物處理設施 38

餘熱利用設施 9

能源相關設施 16

下水道設施 40

殯葬相關設施 13

公園、觀光設施 21

汽車、腳踏車停車場設施 16

港灣、機場設施 12

道路及橋梁 1

辦公廳舍 43

宿舍 47

公營住宅 72

矯正設施 6

複合設施 36

其他設施 33

上述設施以外檢索未記載之設施 8

合計 680

159 引自全國地區 PFI 協會網頁,http://pfi-as.jp/case/cat4692/post_29.html,2017/4/24 最後瀏覽。

第二節 PFI 事業個案分析

為能更佳掌握日本實務上實施PFI 事業之全貌,本文以下自日本實務上所曾 實施之PFI 事業中,挑選數則案例進行介紹及研討,為能概括區分為「成功個案」

及「失敗個案」,容本文使用不甚精確之定義,所謂成功個案,係指 PFI 事業自 事業計畫之初始至興建完成開始營運階段均順利進行,且未發生任何導致PFI 事 業中止之情事,在經營上亦能達成收支平衡乃至於獲利之案例,並且公共設施管 理者事後監督結果,事業經營上無顯著重大瑕疵者;而所謂失敗個案,係指PFI 事業因發生特定事由,致使該事業無法繼續進行,而面臨破產或事業提前終止之 案例,茲節選各三例較具代表性之案例就其事業背景、事業內容、特色及事業成 果予以介紹。

壹、 成功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