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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未來展望

二、 核心價值:VFM

除上述五原則三主義外,PFI 制度另一核心精神在於,追求 VFM(Value For Money)。所謂 VFM,係指「給付對於所支付之代價價值最高之服務」,換句話說,

當比較具備相同目的之兩事業時,相同給付下所得獲得之代價價值較高之一方,

即相較他方而言「具有VFM」90;反之,獲得之代價價值較低之一方,即相較他 方而言「不具有VFM」。

有關 VFM 之計算方式,係將政府自行投入該公共服務所需花費之費用 PSC(Public Sector Comparator),扣除倘若交由民間投入所需花費之費用而得出之 數額(Private finance initiate-Life cycle cost, PFI-LCC)91,所得出VFM 越高者,即 越具有實施PFI 之價值,反之則否92。VFM 之概念係藉由創造資金價值最大化,

使國民所繳納之稅金有效且充分地使用於公共服務上,以謀求最大利益。

所謂PSC,是指預測整體事業期間由公部門自行實施的情況下,適當的公共 財政負擔預估額之現在價值。而所謂財政負擔,是以與PFI 事業之 LCC(生命週 期支出)比較為前提,指事業費用或滿足其資金支出的總額之意。於計算 PSC 時,

應將對象事業假定係由公共設施之管理者自身於該時點所思考實施之事業形態 而計算。譬如將事業的一部分以承攬或委任方式交由民間事業者來實施之情形,

應假定該事業之型態93。 表 8 PSC 計算方式94

(1)於設計、建設、維持管理及經營之各階段分別以上述 1 所假定的事業形態來 累積所需經費。此時原則上應基於發生主義為之。

(2)基本方針一 3(2)所稱「適當調整」應依下述四 2 為之。

(3)基於上述所計算出各年度公共財政負擔之事業費用總額依照下述四 3 換算 現在價值,並求出總額(成本比較方式如附表 1)

(4)資金支出的現在價值的總額係以 PSC 以及 PFI 的 LCC 相比較時,應另以上 述(1)乃至於(3)進行現金流95的計算(現金流比較方式如附表 2)

(5)此外,基於下述四 1 在設計、建設、維持管理及營運各階段本身的風險以及 無法區分階段的事業整體風險予以個別定量化計算。

90 VFM 指引第 1 條第 1 項第 1 款。

91 VFM 指引第 1 條第 1 項第 4 款。

92 參日本政策投資銀行 PFI チーム編(2004),《PFI 実務のエッセンス》,東京:有斐閣,頁 4-5。

93 VFM 指引第 2 條第 1 項。

94 VFM 指引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

95 有關 PFI 事業現金流及財務風險之介紹,可參松本俊彥(2003),〈PFI ファイナンスにおけるセ キュリティー・パッケージの構成と課題〉,《金融法務事情》,1693 号,頁 51-56。

(6)上述(1)累積所需經費如附表參考 PSC 與 PFI 事業之 LCC 比較計算之範例 所示,以複式簿記會計方式為之。

(7)此外,於計算之精確度上應注意上述一 3(3)。

間接成本

(1)所謂間接成本係指該當事業之實施所必要,於企劃階段及事業期間中所需之 人事費及事務費用等公共部門的間接成本。

(2)間接成本應於在可計算之範圍內合理計入 PSC 中。

而在計算PFI-LCC 時,應注意 PFI 手法是將公共設施之設計、建設、維持管 理及營運一體性處理之故,故在計算上應假定PFI 事業者係將各階段均以一元化 手法推動之事業模式為基礎,如該PFI 事業未包含設計、建設、維持管理及營運 所有階段,則應將該PFI 事業所包含之全部階段以一元化手法推動之事業模式為 基礎。此外,於民間事業者實施PFI 事業時,亦經營附帶設施之情形,僅需計算 原本公部門所必須之設施,附帶設施不必計入。

表 9 PFI-LCC 計算方式96

(1)民間事業者將實施該事業之費用於設計、建設、維持管理、營運各階段予以 估計、累加,以此為基礎計算公共設施管理者在整體事業期間所須負擔之費用。

(2)累加時應活用顧問諮詢或進行類似事業有關之現狀調查或市場調查,將計算 依據明確化,假定各個年度的民間事業者的損益計畫與資金收支計畫計算之。

此外,應留意須具體反映民間事業者所謀求之正當利益與分紅。

(3)關於間接成本準用上述二 3 計算 PFI 事業之 LCC。

(4)關於基本方針一 3(2)之「適當調整」依下述四 2 為之。

(5)基於上述所假定各年度公共財政負擔額以下述四 3 換算現在價值並求出總 額。

(6)此外,關於計算之精確度上應留意上述一 3(3)。

表 10 VFM 計算之步驟97

1.決定欲研究事業之各項條件(決定方案)

例如設施規模、事業方式(BOT、BTO 等)、在 PFI 中委託民間事業者之業務範 圍等

2.公共與民間之風險分擔(其一)(將民間事業者所須負責之風險予以定量化) 3.計算 PSC

4.計算 PFI 事業之 LCC

96 VFM 指引第 3 條第 2 項。

97 PFI 事業研究会編(2003),《PFI 事業採用のための vfm 評価の手引き》,東京:大成出版社,

頁26。

5.(PSC)-(PFI-LCC)=風險調整前 VFM 之計算結果

6.公共與民間之風險分擔(其二)(將過去由公共所負擔但未顯在化的風險予以 定量化)

7.定性之評價

※綜合考量上述第5.6.7 點,對於 VFM 進行總體評價98

依據上述方式計算出PSC 及 PFI-LCC 後,VFM 評價可簡化為下列公式:

 PSC ≧ PFI-LCC ⇨ VFM 達成

 PSC < PFI-LCC ⇨ VFM 未達成

承上所述,VFM 的評估原則上係以比較 PSC 以及 PFI-LCC 為核心,在購買 服務型事業中,因為是由公部門負擔 PFI 事業之所需經費,故可計算出 PSC 並 與 PFI-LCC 進行比較。而在合資型及獨立採算型事業中,雖然 PFI 事業之經費 均由PFI 事業者自行籌措,公部門原則上並不產生支出,但仍應評估是否以 PFI 事業實施可創造更有效率且有效果之成果(VFM-一-2-(2)~(3))。關於評估 VFM 之 時點,在事業之計畫階段、評估及選定特定事業階段以及選定事業者階段均應檢 討事業之機制,故在各階段均有評估 VFM 之必要。評估 VFM 時應精確確保在 評估時點所得以計算之範圍,追求客觀性及透明性,並應參考過去同種事業之實 績,以作為類似條件下計算 VFM 事業之客觀評估方法。計算 VFM 時必須注意 風險之定量化,一般而言,在民間事業所伴隨之風險是由PFI 事業者負擔之情形,

該事業之成本本即會包含負擔該風險之代償(對價)在內,故計算 PFI-LCC 時均是 假定已包含 PFI 事業者負擔該風險之對價。如果將特定風險算入 PSC 時,應先 將風險予以特定,以該事業如係由公部門實施時,將該風險實現時所須公部門所 須負擔之金額乘上該風險發生之機率,求得公部門所須負金錢上負擔之期望值,

並將其計入PSC 中99。此外,在比較PSC 以及 PFI-LCC 時,均須將兩者換算為 現在價值後再行比較,通常使用無風險收益率之貼現率作為換算之基礎。

98 VFM=𝑃𝑆𝐶−(𝑃𝐹𝐼−𝐿𝐶𝐶)

𝑃𝑆𝐶 𝑋100%,所求得的 VFM 有時係以百分比表示,有時則以 VFM=PSC-(PFI-LCC)所計算之金額表示,無論何者 VFM 值越高即表示越具備實施之價值。

99 詳細計算見 VFM 指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以下。

圖 3 PSC 及 PFI-LCC 之計算100

○PSC 之計算

○PFI-LCC 之計算以及 VFM

100 引自 VFM 指引所附之參考圖。備註:有自該當公共設施管理者之財政負擔外取得支援時,關 於是否將該支援計入在PSC 及 PFI 事業之 LCC 之計算上應等同處理。關於省廳實施 PFI 事業時 上述支出或收入在其他省廳所得以預見時,應整體以國家的支出、收入處理,其他省廳應依照上 述進行調整。

PFI-LCC

PSC

進行「適當調 整」前公共財 政負擔額

PSC

加 上 風 險 調 整 額 後 進 行

「適當調整」

前 公 共 財 政 負擔額

減 去 該 當 公 共 設 施 管 理 者 的 收 入 稅 收 及 其 他 收 入 「 適 當 調 整」後公共財 政負擔額

進行「適當調 整」前公共財 政負擔額

減去該當公共 設施管理者的 收入稅收及其 他收入「適當 調整」後公共 財政負擔額 加上風險調整

額後進行「適 當調整」前公 共財政負擔額

以上所計算出 之 PSC

VFM

圖 4 VFM 計算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