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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名詞解釋與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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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名詞解釋與研究範圍

本研究主要透過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招募概念,探討政府機關外補機制的運作。為 確立研究範圍和後續行文方便,先就本研究中重要的名詞和概念進行說明,並接續界 定本研究的範圍。

壹、名詞解釋

一、機關

機關的界定散見於不同行政法規當中,機關一詞可指涉政府組織眾多型態中的其 中一種,也可做為政府組織的統稱。公務人員陞遷法和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規所 稱之「各機關」便有統稱所有政府組織的意涵1,銓敘部八九銓一第 1932565 號函(八)

的行政函令2則以公務人員陞遷法為規範基礎,提到「機關」需具備「獨立編制」、「獨 立預算」、「依法設置」和「對外行文」等要件。行政程序法中所界定之行政機關是指 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單獨法定地 位之組織,此定義提及政府公權力行使的範圍,同樣屬於較廣泛的界定。

機關可視為政府組織眾多型態的其中一種,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對政 府組織有機關、獨立機關、機構和單位的區別,其中所稱的機關是就法定事務,決定 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依組織法規設立而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另外依中央行政機關 組織基準法第 16 條的界定,機關可於組織法規權限和職掌範圍內設置實(試)驗、檢 驗、研究、醫療、文教、社福、矯正、收容和訓練等機構。參考上述不同的界定,本 研究中所稱之機關屬於較廣泛的意涵,做為研究範圍中各機關、獨立機關和機構等組 織型態的代稱,詳細研究範圍於調查設計一章中另行呈現。

二、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3 條規定此法適用的對象為各級政府及公立學校組織法規中,

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任用、派用之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所指涉之公務人員為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之外而定

1. 公務人員陞遷法所稱之各機關為各級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正面列表「各 機關」所指涉的組織,包含1. 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2.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3. 各級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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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職稱、官等和職等的人員。參照上述相關法條之界定,公務人員的定義應為組織法 規中,除政務人員和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官等和職等,並依法任用、派用之公務 人員,本研究所稱之公務人員將指涉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

三、外補甄選

各機關的職缺擬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得參酌陞遷法第 7 條第 1 項所訂定的 資格條件,並依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

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簡單來說,

本研究所稱之外補甄選意指機關公開甄選本機關以外人員,並不包含考試分發等其他 甄補方式。

四、招募

招募是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重要階段,組織招攬人才是招募最廣泛的定義,包含從 刊登人事廣告到新人訓練等階段的整個過程(藍美貞、姜佩秀譯,2001)。從人力資源 管理的區分階段來看,招募是界定所需成員的類型、組織公布職缺、尋找求職者和吸 引求職者的過程,最終目的在於確保足夠且合適之求職者進入選拔階段(Barber, 1998;

Currie & Horsfield, 1995; Caruth, Caruth & Pane, 2009; Dale, 2003; Maitland, 1991; Wood, 1998)。更重要的是,不管是招募階段抑或是後面接續的選拔措施,由於組織成員組成 和能力會影響到組織產出和人力資源管理的成功,求才組織應扮演著主導性的角色。

貳、初步界定研究範圍

人事行政總處所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暨地方政府機關數的最新統計3中,全國總共 有 7,925 個機關,其中行政機關 3,830 個,事業機構 353 個和各級學校 3,742 個。由於 作者能力和資源的有限,因此未打算進行全面性的普查,於此先行界定本研究的範圍。

政府組織中的民意機關、衛生醫療機構、事業(生產、交通、金融)機構和公立 學校,由於組織成員的組成主體並非為一般公務人員,於是初步將這些組織排除。其 它機關當中,警察、消防、海巡、司法、檢調、關務和外交僑務等組織因特考特用、

專業人事法制或單向調任規定等制度性因素,屬於相對高度管控的「半封閉性人事體

2. 取自銓敘部網站:網址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Search.aspx。

3. 參考2012年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暨地方政府機關數,取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網址 http://www.dgpa.gov.tw/ct.asp?xItem=9273&CtNode=395&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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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4。除非現職人員轉出原先所屬之職系和特考用人機關的範圍,否則在成員甄補上 未必具備明確的招募和選拔階段。

制度性因素可能使特殊性質機關成員在陞遷調動的討論上未能與招募議題相切 合,遂將上述特殊性質之行政機關排除在研究範圍之外。在政府層級上,對於研究範 圍並未做中央或地方的區別,單純以機關性質進行劃分。研究範圍便以名詞解釋所界 定的行政機關為基礎,進一步排除高度人事管控性質或特殊人事法規體系的機關。除 此之外,人事、主計和政風屬一條鞭制度運作,於是也將相關機關和單位予以排除。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3 款便提到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基於此規定,有些機 關便與上級機關一同視為陞遷法中外補甄選所規範的機關範圍。中央政府四級以下機 關和直轄市政府三級以下機關因組織大小和所屬機關的不同,人事陞遷甄審(選)的 運作也有所差異;縣市政府部分,戶政、地政和其他二級機關多與府內單位由縣市政 府統籌辦理。

小結來說,本研究參考人事規範和運作情況,依機關性質和層級為標準,排除上 述所提到的機關便是本研究的範圍,研究範圍中各類型組織包含總統府暨所屬機關、

行政院暨所屬部會和三級機關、考試院暨所屬部會和三級機關、直轄市政府暨所屬一 級機關和縣市政府暨所屬一級機關。

4.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中警察、司法、檢調、審計、關務、外交和僑務等與機關高度連結性的職系,

儘管與其他職系併為同一職組,但多限制這些職系的成員只能轉至同職組的其他職系,而其他職系 的成員並不能轉入上述的職系,遂以「半封閉人事體系」代稱。參考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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