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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調查設計

第四節 調查進行方式與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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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 政府機關外補現職人員問卷構面和題項(其他單位)(續)

主構面 次構面 構面定義 問卷題項

招 募 流 程 中 重 要 參 與

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對甄選

業務的態度  機關首長對哪些事項會特別表示意見?

第四節 調查進行方式與回收率

本節先行說明問卷發放的對象和發放方式,接著說明問卷回收的情況,最後呈現 問卷填答者的基本資料,透過呈現相關統計資料,以說明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具有相 當的參考價值。

壹、研究調查範圍與方式

本研究於緒論一章已先行界定本研究的範圍,排除民意機關、衛生醫療機構、事 業機構、公立學校和特殊專業性質行政機關,以單純的行政機關為主,最後統計共有 359 個機關,中央政府部分共有 146 個,包含總統府暨所屬機關、行政院和考試院暨 所屬部會及三級機關;直轄市政府部分共有 113 個,包含直轄市政府暨所屬一級機關;

縣市政府部分共有 100 個,包含縣市政府暨所屬一級機關。各機關名稱詳見附錄一。

每個機關共發出 6 份問卷,其中 1 份問卷請人事主管就機關外補整體情況進行填 答,另外 5 份問卷則請人事主管挑選機關內合適的一級單位主管,以近一年內有辦理 過外補的單位為優先,但排除一條鞭人事管理的主計和政風單位,請填寫問卷的主管 就各自單位外補情況進行填答。其他單位問卷數設定為 5 份的原因,是因為研究範圍 中各機關的單位數普遍多在 10 個左右8,如設定每個機關有 5 個單位主管填寫問卷,

8.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的設置,第30條規定各部業務單位設置六司至八司為 原則,第31條和32條規定各委員會業務單位以設置四處至六處為原則,第33條提到三級機關(署、

局)業務單位以四至六組為原則,第34條規定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六個處、室。直轄市和縣市由地方 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所規範,第12條規定,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內部單位最多不超過九個;第15條規 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處)和一級機關(局)依人口數設置,範圍在十三個至二十三個;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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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占機關總單位數的二分之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本研究問卷將採郵寄方式發放,透過此種方式除了有著節省費用、較短時間進行 調查、受訪者填答時具有隱私權和可讓受訪者自行決定方便填答的時間等優點外,也 能避免受訪者受到作者的干擾或影響(朱瑞淵、王昭正,1999)。問卷回收上,作者在 問卷中附上收件地址的回函,增加填答者回覆問卷的方便性,且能避免浪費作者所投 入的資源。

貳、問卷回收情況

本研究在 2013 年 03 月 23 日至 26 日間分批將問卷以郵寄方式寄至各機關,其中 並附上指導教授署名信函,希望能使收件者對問卷予以重視,且提高問卷回收率。問 卷至 2013 年 04 月 16 日截止回收,由作者自行整理並編碼登錄,兩份問卷回收情況詳 見表 9。機關問卷共回收 156 份,總回收率 44%;中央二級以上機關(府院和部會本 部)回收率 57%為最佳;中央三級機關回收率 44%;直轄市政府回收率僅有 39%;縣 市政府回收率 43%。另一方面,卡方檢定各政府層級回收樣本數與發放樣本數間並無 顯著的差異性,說明回收問卷可代表整個研究範圍的機關。

單位主管問卷共回收 539 份,不過在問卷整理和登錄的過程中,發現有部分問卷 未有填答或填答內容不符合研究需求,便以人工篩選方式剔除 9 份無效問卷,因此其 他單位問卷部分僅以 530 份進行分析,總回收率為 30%。從政府層級來看,中央二級 以上機關問卷回收率 40%為最佳;中央三級機關回收率 30%;直轄市政府回收率為 25%;縣市政府回收率為 31%。同樣地可發現回收數和發放數在統計上無顯著差異性。

除了各政府層級的問卷分布外,本研究也設定相關題項由填答者主觀判斷機關或 單位屬於何種性質。機關性質部分,人事主管認為機關不屬專業技術機關的話便以一 般機關代稱;單位性質部分,設定專業技術單位、業務單位和行政輔助單位等三種分 類由單位主管自行判斷。本研究分析儘管以政府層級為主,但必要時仍會呈現組織性 質的分析,讀者閱讀此部分內容時需注意此項目背後的主觀判斷性。

市政府較為特殊外,其餘機關一級單位多在十個左右。參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和地方行政機 關組織準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36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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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填答者基本資料

年資比例 5 年以下 6 至 10 年 11 至 20 年 21 年以上 總比例

人事 主管

辦理人事業務 7% 9% 39% 45% 100%

服務現職機關 78% 12% 6% 4% 100%

現職機關擔任主管 86% 11% 3% 100%

出缺 單位 主管

服務現職機關 39% 14% 24% 23% 100%

服務現職單位 65% 13% 15% 7% 100%

現職單位擔任主管 83% 11% 5%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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