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廣告文案
如前章所提到,廣告與我們文化社會已是並存共生的世界,且由於廣告風氣 的起飛與發展,探討廣告相關的專書也琳瑯滿目,除了早先以翻譯國外專書或研 究為主,讓我們開始較為深入的解讀廣告。例如一本翻譯自國外熱銷書 Basic Advertising : An Introduction 的《廣告學》,淺談廣告的定義,也說明社會層面的 箝制與影響,並告訴我們:
你的生活中,每天都會接觸廣告,專家們相信國人平均每天至少看到或是 聽到三百則廣告。也有人認為這數字可能高達一千五百則。甚至更多……
就日常生活而言,經由廣告學知識的指引,你對廣告的認識能使你成為一 位睿智的購物者及消息靈通、更有見識的消費者,使你所花的每一分錢發 揮更大效益,使你省時又省錢;幫助你判別廣告上的說明,並使你能夠洞 察到廣告背後的原理。(Donald W. Jugenheimer、Gorden E. White,2000:
3、4)
這是我們對「廣告」最初淺的理解,而廣告文案在書中創意的篇章提及,也只是 概括描述寫作分類而已。另外,莊麗卿(1995)整理撰寫的《認識廣告》,開頭 就提到「認識廣告是製作廣告的第一步」,其中包含介紹幾種不同模式的創意,
但對於文案部分則沒有加以著墨。由此我們發覺,廣告的興盛發展引發了許多的 相關探討,但「廣告文案」多只佔廣告的其中一環,且屬於文學創作,不常會在 討論廣告時多作分析;此二者似乎不一定被並列討論,如此對於我們要開啟「廣 告文案」的網絡發展,就必須先統整清楚作出界定。
《中國近代廣告文化》的作者趙琛提到,曾經有學者在廣告教材裡很遺憾地 說:《康熙字典》和《辭典》都沒有「廣告」這個詞彙……從對「廣告」一詞的 應用看,中國和日本等國對廣告的認識要晚於西方發達國家,事實上中國式的廣 告古代已經有了,只不過未曾用過這個詞彙,20 世紀初中國與世界才統一了概 念。(趙琛,2002:1)先根據「廣告」二字簡單來說,就是具有「『廣』布訊息,
『告』予眾知」的特質。傳聞第一張張貼用來「廣而告知」的消息是懸賞緝捕逃 犯!而第一個被歸類為平面報紙「廣告」的,訊息內容是懸賞失物。這些我們都 曾在不少西洋老舊影片中看過的,就具有我們所認知的「廣告」基本形式。但是 我國真正開始對廣告學研究應該算是始於 20 世紀 20 年代,在這個時期,廣告文 案得到相當的發展,國外主流廣告術紛紛流入,專家學者也開始著力於研究廣告 學,並針對自己的心得或參考實證,陸續有許多相關廣告的書籍與研究。而大陸
方面在解放後曾有一段時間,認為廣告是資本主義的尾巴,遭到排斥;但隨著市 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廣告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無處不在,不論世界各地。(Kcliu,
2006a)
因為社會化的推進,人際的互動與商業行為的需求,我們開始真正有「廣告」
這種東西,從遠古在物產資源有限的農業社會中,將自己的生產所得拿到市集 中,以叫賣吆喝來吸引買方的注意,就是一種「廣告」的初步形式。爾後,貿易 行為日益頻繁,商店群聚,進展到將物品集中在同一地點方便消費者採購,用來 辨識各商家所販賣物資的招牌,或各商家也會有同性質物品陳列推銷,因此開始 了後續「廣告」招牌、看板、傳單……廣告除了引發消費者的注目、告知生產(販 售)者是誰之外,發展時間久了,也開始考慮到兼具美觀的條件。(蕭富峰、張 佩娟、卓峰志,2010:35)然後隨著西方的科技傳入、大眾媒體開始萌芽,人們 逐步將古老的廣告術和大眾傳播媒介結合,現代更進步到不同媒體的應用而有影 像、動態傳播等等,更廣泛用於商業活動上,逐漸越發拓展廣告的功能與價值,
其實已然接近現今的廣告格局。所以我們得知,廣告就是介於被廣告物與被推廣 者之間的媒介。
在諸多的廣告學研究專書之中,顏伯勤在其《廣告學》中談論廣告的定義,
照字面解釋是「廣泛告知大眾」,並解釋與「宣傳」的異同,雖然廣告差別於更 點出了宣傳物的優點特徵、以及同理顧客(閱聽者)能得到的利益;書中也直言 二者相同的都是需要「透過大眾傳播工具」推廣。(顏伯勤,1994:9、11)在此 我發現所謂的廣告與傳播是緊緊相依的關係,廣告活動必須倚賴著傳播進行。如 同黃深勳在多位學者合著的《廣告學》寫序提到:
推廣旨在影響受播者知識、態度及行為,以期接受其觀念、服務,或事物。
或曰:推廣是指由賣方設定溝通管道,展開富有創意活動,以期促進銷售 或促使接受其觀念。因此,可以察覺到「推廣」與「傳播」有密不可分的 關係。甚者可以把推廣活動納入傳播活動的範疇。由於「推廣」有很多構 成要素,諸如廣告、公共報導、公共關係、促銷、人員銷售、包裝等均屬 之。有鑑於不同的推廣目標,必須由不同的組合、不同的搭配去完成。廣 告在不同的推廣組合策略中,自然也須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換言之,推廣 組合策略是行銷組合策略的下位單位,廣告策略是推廣組合策略的下位單 位。所以,廣告策略同屬行銷組合策略、推廣組合策略的下位單位。廣告 活動既不能違背推廣目標,也不能違背行銷指令,更不能忽略與其他推廣 要素的互動關係。(黃深勳,1998)
已經明確的把廣告置入行銷推廣的一環,而且是附屬於其下,所以我們可見現代 的多數研究者在提及「廣告」時,都是立足在作行銷、傳播的範疇。雖然不可否 認「廣告」本來就有推廣、散播的意思,但單就廣告整體的活動作闡述,或者結 合行銷課題作探討,似乎還沒能完整呈現廣告的面貌。
在探討廣告世界的種種現象,不管是廣告周邊環境的形塑、尚未被大肆論及 的廣告文案呈現部分、或其他內部的影響前,我們必須先熟知廣告的定義。被譽 為 20 世紀 60 年代美國當代廣告界著名的的三大巨頭:貝納(Leo Burnett)、奧 格威(David Ogilvy)與伯恩巴克(William Bernbach)也提出定義看法。其中,
創辦奧美廣告公司的廣告宗師奧格威解釋「廣告是為了銷售產品和取得市場的一 種手段」,而基本上也可以說,廣告是提供各種商業產品及傳播文化的一種資訊 工具。(引自許水富,2005:3)DDB 廣告公司的創辦人伯恩巴克則認為廣告是 要以情緒和情感來感動消費者的;對他來說,「廣告是一種說服,而說服是一種 藝術,而非科學。所以,廣告是說服的藝術。」(引自蕭富峰、張佩娟、卓峰志,
2010:41)再者,顏伯勤在其著作《廣告學》中解釋說:
廣告是廣泛告知所擇定的消費大眾,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優點特色,以求激 起大眾的欣賞與注意力,誘導大眾進行購買採用。(顏伯勤,1994:9)
西尾忠久也在自己所寫書中為廣告下定義:
正面地提出產品,使大家了解生產與販賣該產品的企業之經營理念。或 者,正面地提出企業,間接地說服大眾相信企業所產製的產品之優點。真 正比較多的是這種廣告。(西尾忠久,1993:237)
關於上述幾組說法,雖不能只用一句作定論,但已重複證明廣告與行銷、或說推 銷、甚至是說服,這必要而確實存在的關連。
近代更由於資訊科技及傳播媒體的快速創新進步,廣告在眾多媒介可用的傳 播變遷影響中,再綜合以上論點,對於廣告概念大致有了共同的結論。在《廣告 學》一書中提到說明:
廣告是指由可辨識的廣告主對組織、產品、服務或觀念等「標的物」進行 付費的、非個人化的傳播,以期引發目標閱聽眾的某種「反應」。
(蕭富峰、張佩娟、卓峰志,2010:20)
針對廣告的這些特性,美國市場行銷協會對廣告的定義也與上面說明相當接近,
再進一步定義廣告為:
經由認定之廣告主(通常為產品廠商),對其產品(包括商品和服務)、或 觀念,透過各類大眾媒體,針對特定的閱聽眾(即消費者族群)所進行的 非單一個人傳播活動。而此種傳播活動通常是在付費條件下形成,其傳播 性質多以說服或影響消費者為主。(引自黃深勳,1998:3)
簡單的說,「廣告活動就是由可辨認、特定而明示的廣告主,透過使用各種大眾 媒體,以非針對個人方式,對其欲推廣觀念、商品或服務所作的陳述與推廣宣傳,
來說服或影響閱聽眾的一種付費且有系統組織的傳播活動。」此一定義廣被使 用。(劉建順,2004:11;Donald W. Jugenheimer、Gorden E. White,2000:9;
Wells、Burnett、Moriarty,2002:6)我們可以說廣告是事實或訊息的傳播,但 也兼具推銷及說服的本質;而我們可視廣告傳播為一行銷/商業傳播的過程,廣 志育,2002:3)在商業競爭與公平之下,廣告也緣於「使用者付費」而本來就 是因時制宜的一個程序。在如此階層性的演化下來,我們必須了解,廣告是一門
(McCann Erickson)
有效地告知事實。(Truth well told)(黃深勳,
(Albert D. Lasker)
(現代廣告學之父)
早在收音機及電視未問世前,就已提出廣告是「紙 上的推銷術」。(黃深勳,1998:3;蕭富峰、張佩娟、
卓峰志,2010:38)
貝納
(Leo Burnett)
廣告就是要引人注意,但是要自然地引起注意,不 要使人驚愕,也不可使用欺詐手段。(翟治平、樊志 育,2002:12)
美國廣告協會 廣告是付費的大眾傳播,其最終目的為傳遞情報,
改變人們對廣告商品的態度,誘發其行動而使廣告 主得到利益。(翟治平、樊志育,2002:12)
國際廣告協會 廣告是由特定的贊助者,以付費及非個人化的方 式,公開介紹其所提供的生產、服務或主張。(翟治 平、樊志育,2002:12)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 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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