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體制的影響
第一節 憲政發展的路徑
蘭恩 (Jan-Erik Lane)在其《憲法與政治理論》 (Constitutions and Political Theory)一書中,指出「一七九一年法國憲法」與「一七八 七年美國憲法」這兩部憲法,是憲政發展過程的兩大路徑。前者是 以君主立憲(constitutional monarchy)為國體1,後者是以帶有民主
:法國憲政發展的反覆,令人嘆為觀止。一七八九年到一七九二年之間,法國 是過渡性質的君主立憲政體。一七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執政的「國民公會」(La Convention)政府宣告廢除王室並制訂新的憲法,第一共和成立。一八○四年五月,
拿破崙一世當選為「終身皇帝」,並改共和為第一帝國。一八一四年,拿破崙軍事失 利後,帝國崩潰,路易十八重返巴黎,於一八一五年再行君主立憲並頒佈新憲章。
一八四八年二月,路易菲力浦被推翻,十月十二日,新憲法通過,第二共和成立。
一八五二年十二月二日,第二帝國正式成立。一八七五年,主張共和體制人士取得 優勢,成立第三共和。第三共和採取英國「內閣制」運作的模式,直到一九四○年 七月第三共和結束前這段將近七十年期間,法國憲政體制才開始趨於穩定及成熟。
一九四六年六月,第四共和成立亦採內閣制,第四共和自始就受到國內經濟問 題和阿爾及利亞海外殖民地獨立自決問題的嚴重困擾,再加上多黨林立且對重大問 題缺乏共識,導致內閣更迭不斷。一九五八年,戴高樂將軍再度受命組閣,第五共 和成立。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修憲將總統選舉改為全民直接選舉,使政府體制朝向「半 總統制」(有關法國政治歷史的發展,參見 Roskin, 1998: ch. 7)。
內涵的共和體制為國體。蘭恩進一步指出尚有第三種路徑:「英國憲 政模式」(British constitutional model),屬不成文憲法,但隨著英國內 閣體制對外擴散,其影響力日益提高(Lane, 1996: ch. 2)(參見圖 3.1)。
一八○○年歐洲流行的憲政體制類型,就是所謂的君主立憲,
儘管當時另有一些小型的共和國。君主立憲揉合了皇室統治以及政 府 機 構 權 力 分 散 (例 如 某 些 型 態 的 國 會 和 法 院 體 系)的特點。君主立 憲的觀念是透過各種不同的方式,來限制國王或女王的統治。在政 治思想史中,有許多混合憲法(mixed constitution)的觀念,其中混合 君主制(Monarchia Mixta)就是一例。十七世紀就有人論及混合君主 制,然而現代形式的君主立憲,孟德斯鳩在其《法意》(The Spirit of Laws, 1748)一書中有充分的描述,但是孟德斯鳩的某些論點卻誤解 了英國政治的實際運作。大約在一七三○年時,孟德斯鳩造訪英國,
他擷取英國憲政精髓,而建構出「權力分立」的原理,值得質疑的 是,當時英國的內閣制形式尚未發展健全,況且內閣制重要的學理 是基於「議會至上」以及行政–立法「權力融合」的觀念,並非「權 力分立」。儘管如此,十八世紀的經驗顯示,可以透過憲法的手段來 限制皇室的權力。君主立憲典型的例子是一七九一年的法國憲法,
它提供十九世紀日後他國的範例,包括了一八○九年的瑞典、一八 一二年的西班牙、一八一四年的挪威、一八二二年的葡萄牙、一八 二四年的巴西、一八三一年的比利時、一八四八年的義大利、一八 六七年的奧地利以及一八七一年的德國(Lane, 1996: 64-65)。以歐洲 來說,現在仍保留君主立憲國體的國家僅剩英國、比利時、丹麥、
盧森堡、荷蘭、挪威、西班牙、瑞典等八國(Bogdanor, 1995: 298)。
至於共和國體的路徑,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革命之前,共和國 體即曾出現在荷蘭(Holland)和威尼斯(Venice),不過,當時搭配總統 制的共和國體尚未萌芽,它們是一種混合憲政的方式,由寡頭單元 體或一群互選的人來統治。由於美國地大物博,前述共和形式並不 適用,一七八七年制憲會議,曾有人提議應該由國會來選出總統,
獨裁 君主
君主 立憲
實權 的君 主制 (如沙 烏地 阿拉 伯 ) 內閣 制
一 七 九 一 年 法 國 君 主 國 路 徑
(如英 國 )
總統 制
委員 制 (如 瑞士 )
內閣 制 (如 德國 )
強勢的(如美國)
弱勢的(如拉丁美洲各國) 一 七 八 七 年 美 國
共 和 國 路 徑
資 料 來 源 : 修 正 和 改 繪 自 Lane, 1996: 64.
圖 3.1:憲政發展兩大路徑
這意味可能走向內閣制的形式,亦有人建議總統應該像君主一樣地 享有終身職的待遇,最後決議是透過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選舉 產生的總統,來履行國家元首和政府首長的角色。共和國體後來又 發展出數人輪流擔任國家元首的集體領導,這演變成日後像是瑞士 委員制的政府體制,烏拉圭亦曾於一九一八年至一九三三年以及一 九五三年至一九六七年採行此一制度。美國式共和國體搭配總統制 政體的憲政體制,迅速蔓延至鄰近的拉丁美洲,中南美洲大陸各國 獨立後僅有昔日葡萄牙殖民地── 巴西,採法國式的君主立憲,但 是 到 了 一 八 九 一 年 又 改 採 美 國 式 的 憲 政 路 徑 迄 今 (Lane, 1996:
66-67)。 整 體 而 言 , 採 納 共 和 國 憲 政 路 徑 的 國 家 , 在 數 量 遠 多 於 君 主立憲國體。
各 國 在 決 定 國 家 元 首 到 底 是 世 襲 產 生 或 是 推 選 產 出 的 問 題 之 後,緊接必須解決政府體制的定位問題。如表 3.1 如示,目前全世 界採取總統制的國家多於內閣制。介於總統制與內閣制中間的「雙 首長制」,目前共有十二個國家採行,東歐共產政權解體後,捷克、
愛沙尼亞、立陶宛、斯洛文尼亞等國運作此制。《世界的政治體系》
表 3.1:各地區政府體制選擇的比較
(Political Systems of the World)一書又將總統制分成「有限的總統制」
與「無限總統制」,前者是依民主程序選出的國家元首,其權力受到 國會和相關部門的牽制,都有任期上的限制,而後者的權力則如脫 韁的野馬失去束縛,國內無相對制衡總統權力的機制,國會充其量 只 是 總 統 的 橡 皮 圖 章 而 已 , 人 權 也 備 受 蹂 躪 (Derbyshire and Der-byshire, 1996: 48-49)。
表 3.1 後四類的政體(指共產政權、無限總統制、軍事政體、絕 亞洲的緬甸等七國(Derbyshire and Derbyshire, 1996: 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