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度的影響
第三節 選舉制度對內閣組合的影響
本節基本上是引用本文所研究的十八個國家的內閣組合數據,
用來檢證杜瓦傑自認為接近「社會學法則」的命題:單一選區制有 利於兩黨制的形成;另外多黨制是否塑造了多黨聯合內閣,也將一 併討論,並且分析選舉制度類型對內閣型態的影響。
我們沿用本章第一節對選舉制度所做的四大分類,將本文所研 究的十八個國家分成四個類群:單一選區制、比例代表制、單一選 區制–比例代表混合制、半比例代表制,以做為交叉分析的基礎。從 表 5.6 中,我們可以觀察出選舉制度類型與內閣組合型態(包括單一 政黨多數內閣、多黨聯合內閣、少數內閣等)存在某些程度的關聯。
在類群Ⅰ中,又有三種次類型,實施相對多數制的紐西蘭 (一九 九六年選舉制度改革之前)、英國、加拿大這三個大英國協會員國,
其平均有效政黨為 2.16 個 7,單一政黨多數內閣發生率為 86%(參 見表 5.6),這三個國家戰後在實施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期間,幾乎 未曾發生多黨聯合內閣,唯一例外的是紐西蘭一九九四年九月的內 閣組合是屬於「最小獲勝聯合內閣」,不過,此次主導組閣的國民黨 (National Party)因 當 年 在 總 席 位 為 九 十 九 席 的 國 會 中,贏 得 四 十 九
:加拿大的有效政黨數目為2.41個,稍嫌偏高,而被雷伊(Rae, 1971: 94-95)認 為有點偏離兩黨制的軌道,「杜瓦傑法則」的成立,必須基於社會內部無明顯嚴 重的分歧,否則會造成這些團體集中力量於某些選區,以增加當選機會,因而增 加了有效政黨的數目,加拿大就是明顯例子,兩大政黨在以法裔人士為多數的魁 北克地區表現並不理想,反而以脫離聯邦為訴求的魁北克地區型政黨大有斬獲。
表 5.6:國會選舉制度與內閣組合類型的發生率,1945-2000
相 對 多 數 制 ) 鼓 勵 兩 黨 制 的 產 生 , 且 兩 個 獨 立 的 政 黨 相 互 輪 政 (Duverger, 1959: 205),對於採行此制的先進民主國家,依舊具有相 當大的解釋力,而且選後也幾乎確實由某單一政黨挑起單獨組閣的 重任。至於實施選擇性投票制的澳大利亞也接近兩黨制,但是組成 聯合內閣的比例(67%)多於單一政黨多數內閣(33%);而兩輪投票制 的法國,政黨林立,聯合內閣反而是常態,亦貼近於杜瓦傑的命題:
絕對多數兩輪決選制易形成多元的、脆弱的、依賴的且相對穩定的 政黨制度(Duverger, 1959: 205)。
在類群Ⅱ中,有本文所研究的十二個比例代表制案例,其平均 有效政黨數目為 4.05 個,單一政黨多數內閣發生率僅 7.33%,其中 丹麥、芬蘭、法國第四共和、冰島、荷蘭、盧森堡、義大利等七個 案例,戰後未曾發生此類型的內閣組合。至於這些國家的多黨聯合 內閣發生率為 58.5%,盧森堡發生率甚至高達 100%,而少數內閣則 在丹麥、瑞典、挪威最常發生。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比例代表制 確實促成了多黨制(奧地利是例外的國家之一),而內閣組合型態以多 黨聯合內閣佔多數,比例代表制中出現單一政黨多數內閣最多的國 家是愛爾蘭(達 33%),在圈選對象上,該國類似單一選區制,是圈選 候選人而非政黨名單,政黨數目雖多,但是第一大黨和第二大黨實 力相差懸殊,造成小黨在組成聯合內閣的談判過程中,其議價的籌 碼相形降低不少。
類 群 Ⅲ 德 國 和 類 群 Ⅳ 日 本 (一 九 九 六 年 選 舉 制 度 改 革 之 前 )的 平 均有效政黨數目,介於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和比例代表制之間,兩 國的平均有效政黨數目分別為 2.96 和 3.71 個。就內閣組合型態來 說,德國戰後幾乎都是由基督教民主聯盟(CDU)或社會民主黨(SPD) 聯合第三小黨自由民主黨(FDP)共同組閣,而未曾發生過單一政黨多 數內閣的情況。日本在一九九三年自民黨垮台之前,長期以來大部 分皆由該黨單獨組閣,造成自民黨內部派閥政治分贓行政資源。
薩托利(Sartori, 1968: 273)曾將選舉制度描述為:「政治上最為人
所 操 縱 的 特 定 機 制 」 (the most specific manipulative instrument of politics)。誠如前面段落所分析的,這種不成比例性效果有助於形成 單一政黨多數內閣。雷伊所謂的「塑造的」(manufactured)多數,意指 未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政黨是經由選舉制度所人為創造的。當一個政 黨同時獲得過半數選票和席位時,稱為「應得的」多數。未贏得過 半數選票和席位的政黨,稱為「自然的」少數(“natural” minorities)。
某個政黨雖贏得過半數選票,卻未能獲得過半數的議會席位,稱為
「人為的」少數(“artificial” minorities)(Rae, 1971: 74),此種情況是絕 無僅有,因此不納入討論(如表 5.7 所示)。
表 5.7:選舉制度類型與塑造的、應得的多數和自然的少數,1945-1996 塑造 的多 數 應得 的多 數 自然 的少 數 相對多數–絕對多數
(十四個國家) 43.7% 39.1% 17.2%
半比例代表制
(一個國家:日本) 42.1% 15.8% 42.1%
比例代表制
(二十二個國家) 9.4% 8.3% 82.3%
所有研究的國家
22.8% 19.3% 57.9%
註:多數內閣即指議會掌握過半數席位,它可以是單一政黨或是多黨聯合的形式。
資 料 來 源 : Lijphart, 1999: 166.
在李帕特所研究的三十六個國家中,皆會產生「塑造的多數」, 這是選票與席位遭到扭曲的結果,再度印證前面的命題「所有選舉 制度不可能達到數學上的完全比例性」,任何選舉制度或多或少會造 成選票與席位不成比例性的結果,其中以單一選區制最為明顯,其 造成「塑造的多數」的比率最高(達該選舉制度的 43.7%)。布萊斯和 卡蒂(Blais and Carty, 1987)研究發現相對多數制更可能促成單一政 黨內閣,並產生「塑造的多數」,當政黨數目增多時,單一政黨多數 政府的可能性將形降低。比 例代表制幾乎很少造成「塑造的多數 」
或「應得的多數」(分別為 9.4%和 8.3%),因為比例代表制對小黨較 為有利,因此造成很少有政黨得以掌握議會過半數席位,而且各政 黨的席位率雖然接近於其得票率,但是大部分的情況,小黨的席位 率仍稍遜於其得票率,因此實施比例代表制國家的政黨有 82.3%是 屬「自然的少數」(Lijphart, 1999: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