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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體制的影響

第三節 政府體制的比較

如果我們將前述七種政府體制的分類,刪除四種較不民主的類 型 (包 括 共 產 政 體 、 無 限 總 統 制 、 軍 事 政 體 和 絕 對 政 體 ),則針對剩 下的三種政體進行比較,對照其優缺點之後,我們不難發現沒有任 何放諸四海皆準的政府體制,任何制度選擇的成敗,涉及到各國政 治文化的深層結構,所有制度設計皆有其成功和失敗案例。因此筆 者不擬對這三大主要政府體制做過多的規範性價值判斷,而僅就憲 政學理來進行探討(參照表 3.3)。

政府體制的選擇,著眼點在於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的權責應該 如何劃分。總統制透過行政權與立法權的正式分離,而促成行政部 門與立法部門權力的大致平衡。另一方面,總統制傾向鼓勵兩黨制 的形成,因為總統職位是全國最高的榮譽,每個政黨都想爭取,但 最後只有得票數最多的政黨贏得總統選舉。這種大黨優勢的局面同 樣會延續至國會選舉(尤其是在總統與國會選舉同時舉行時),甚至在 國會選舉採行比例代表制也適用之。總統制通常產生清一色由執政 黨成員所組織的行政內閣。事實上,總統制的行政部門通常比內閣 制的「單一政黨內閣」,享有更多的資源和權力,此乃因為總統制國 家的行政權大都集中在總統這個人身上,不會由其所屬政黨來掌控 (Lijphart, 1991: 73-74)。內閣制傾向強調「非零和的政治競爭」,選 後若無任何政黨贏得過半數國會席位,則必須與他黨分享行政資源

表 3.3:內閣制、總統制與雙首長制(半總統制)的憲政學理之比較

而是兩者的兩階段交替」(Duverger, 1980: 186)。如果總統所屬政黨

在議會同時掌握過半數席位,則總統任免內閣總理有相當大的自主 權,他會任命自己所屬意的同黨政治領袖為總理,此時總統在內政、

國 防、外 交 都 具 有 相 當 影 響 力,與 總 統 制 的 總 統 所 差 無 幾。但 是 , 如 果 總 統 所 屬 政 黨 未 能 在 議 會 掌 握 過 半 數 席 位 , 則 總 統 必 須 遷 就 國 會 的 政 治 勢 力 , 此 時 總 統 在 內 政 政 策 上 較 無 太 多 置 喙 的 餘 地 , 此 時 就 接 近 內 閣 制 的 精 神 了 。 在 雙 首 長 制 之 下 , 任 命 總 理 的 權 力 在 於 總 統 。 當 與 總 統 所 屬 政 黨 相 敵 對 的 政 黨 單 獨 在 國 會 掌 握 過 半 數 席 位 時 , 總 統 就 被 迫 任 命 此 一 政 黨 黨 魁 擔 任 閣 揆 , 如 果 無 任 何 政 黨 在 國 會 掌 握 過 半 數 席 位 , 必 須 籌 組 聯 合 內 閣 時 , 總 統 任 命 閣 揆 的 自 由 空 間 稍 大 , 但 閣 揆 人 選 也 大 多 由 政 黨 協 商 產 生 , 再 建 議 總 統 任 命 。

就效率而言,總統制強調總統強勢且有效率的領導,內閣制大 多由多個政黨組成聯合內閣,相較於總統制下明顯的政治權威,就 顯得混亂而沒有效率。總統制由於總統具有優越且排他性的地位,

因此在決策效率上就顯得快速多了。另外,在總統制之下,總統與 國會都有固定的任期而無法提早改選,所以其行政的穩定性較內閣 制國家為高。再者,民選的總統比透過議會間接信任而產生的行政 內閣,被認為較符合民主的精神。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的分權,

意味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的概念,它適足以保護個人的自 由,以對抗政府的「暴虐」(Lijphart, 1992: 11-15)。

在政權合法性方面,贊同內閣制陣營認為除非總統選舉是採絕 對多數制,否則會因候選人的數目過多,而導致無任何總統候選人 得以囊括過半數選票,其政權正當性的基礎將大打折扣;至於內閣 制在大部分的情況下,不是由在議會擁有過半數席位的政黨組成「單 一政黨多數內閣」,就是結合小黨共組聯合內閣以爭取議會過半數的 支持,因此其政權的正當性較為穩固(Linz,1996: 124-125)。支持內 閣制者也重視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衝突與僵局所造成的危險。他們 認為總統制的決策並沒有如想像中那麼地順暢,例如當總統和國會

分別由不同政黨控制而形成「分黨控制的政府」(divided government) 時,反而易釀成決策的癱瘓(paralysis)與僵局(deadlock)。

修格特和葛瑞 (Shugart and Carey, 1992: 43-49)指出,總統制具 有清晰的責任性(accountability)、提供選民較為清楚的政策可辨認性 (identifiabilty)、 行 政 部 門 與 立 法 部 門 的 相 互 制 衡 性 (mutual checks) 以 及 總 統 可 充 當 政 治 衝 突 的 仲 裁 者 (arbiter)等 內 閣 制 國 家 所 無 法 比 擬的四大特點。林茲則指出內閣制較適合有嚴重社會分歧和政黨紛 擾的國家,另外,總統制一人行政的決策模式,較容易產生獨裁者 或為威權政治設下溫床。林茲又痛陳總統制諸多的缺失。包括雙重 的民主正當性(dual democratic legitimacy,指總統與國會分別由選民 選舉產生,各自向選民負責,遇衝突將不容易排解)、體制的僵硬性 (rigidity)、贏者全拿 (winner take all)的總統選舉零和遊戲等,都是總 統制頗為人所批評的弊病(Linz, 1996)。

至 於 半 總 統 制 則 是 以 兩 元 行 政 領 導 取 代 總 統 制 的 單 一 權 力 結 構 , 在 總 統 制 之 下 , 總 統 基 於 分 權 的 原 理 , 而 與 國 會 保 持 制 衡 的 關 係 ; 但 半 總 統 制 則 是 介 於 總 統 制 和 內 閣 制 的 灰 色 地 帶 , 內 閣 總 理 必 須 與 民 選 總 統 分 享 行 政 權 , 而 且 內 閣 必 須 獲 得 議 會 的 支 持 。 誠 如 前 面 所 述,總 統 面 對 行 政 與 立 法 的「 僵 局 」時,將 無 法 解 開 ; 但 是 薩 托 利 (Sartori, 1997: 124)認 為 半 總 統 制 則 由 於 有 兩 個 相 互

「 交 替 」 (alternation)和 「 擺 動 」 (oscillation)的 「 首 長 」 (head),

來 提 供 解 決 僵 局 的 機 制 。 不 同 於 其 他 學 者 對 半 總 統 制 批 評 有 加 , 薩 托 利 對 此 制 頗 多 好 感 , 他 抨 擊 極 端 多 黨 制 和 比 例 代 表 制 是 內 閣 制 紛 亂 的 致 命 傷 , 甚 至 建 議 他 們 修 正 朝 向 半 總 統 制 (Sartori, 1997:

136-137)。

另外,總理民選的制度已於一九九六年首度於以色列實施,使 以 色 列 偏 離 了 內 閣 制 而 似 乎 有 朝 向 總 統 制 的 跡 象 (Lijphart, 1999:

123-124), 該 制 內 閣 總 理 改 由 全 民 直 選 的 制 度 , 當 選 者 選 後 同 時 被 國會推舉為總理,國會保有解除總理職務的權力,而總理仍有解散

議會的權力,但除非總理和國會相互解散對方,否則總理任期為四 年,該制的創設者認為如此一來,可以解決「分黨控制政府」的行 政與立法部門之僵局,又可收穩定內閣壽命和政局之效4,此制亦 在義大利、日本、荷蘭曾引起討論(Sartori, 1997: 105)。

筆者認為以色列和荷蘭一樣皆是以全國為一個選區依比例代表 制 選 出 所 有 席 位 , 造 成 國 內 政 黨 滋 生 , 以 色 列 國 內 有 效 政 黨 數 達 4.55,選票與席位的不成比例性雖僅 2.27%(Lijphart, 1999: 76, 162),

最 大 黨 也 只 能 在 議 會 掌 握 二 至 三 成 的 席 位 率 (Henristellman, 1996:

658),因此選後必然是聯合內閣,總 理雖改由民選,亦是從較大 政 黨的領袖中脫穎而出,所以該制到目前為止,運作上尚未出現大障 礙。但是,有朝一日如果國會由某政黨單獨掌握國會過半席位,而 另一黨當選總理職位,此時這一尷尬局面如何收拾?難道總理立即 解散國會重新選舉,而否認選民在國會選舉時的抉擇嗎?這些問題 都 亟 待 憲 政 學 者 構 思 加 以 解 決 ( 有 關 以 色 列 總 理 直 選 的 程 序 和 影 響,參見 Hazan, 1996, 1997; Capitanchik,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