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排有其政治道德上的規範性論證(normative argument),
以 及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的 經 驗 性 論 證(empirical argument)等考量,前者 為 後 者 提 供 程 序 運 作 上 的 正 當 性 , 而 後 者 為 前 者 提 供 可 行 性 的 試 驗。社會衝突的產生,部分導因於沒有一種固定不變的制度形式,
可供人類做放諸四海皆準的依據。
在本質上,民主是將權力競爭予以制度化的過程。如果沒有競 爭與衝突,就沒有民主。衝突不僅發生在制度的選擇,且爭議點可 能就源自於權力資源安排和分配的選擇基礎之上。憲政制度的安排 就是賦予競爭與衝突有制度化的解決管道,正因為如此,制度選擇 就顯得格外的重要。民主政治意味著各種利益的妥協,它是尋求衝 突解決途徑的過程,而且唯有決策能反映大多數人的「普遍意志」
(popular will)時,才稱得是民主的。制度提供解決衝突的管道,聯 合內閣就是內閣制的政府體制設計,一種解決紛爭的制度化途徑,
讓未能掌握議會過半數立法權的政黨,在制度框架下進行政黨的合 作。聯合內閣大致可視為一種理性的行為,各政黨經過細密的計算,
儘可能地掌握更多閣員的數量,而與他黨達成閣員分配和政策偏好
上的妥協,以聯合執政的方式來分享決策權。
在方法論上,本文擷取新制度主義(neo-institutionalism)的精髓,
新 制 度 主 義 乃 檢 討 行 為 主 義 (behavioralism)過 度 化 約 和 簡 化 政 治 現 象,它亦反省舊制度主義的缺失,而以另一種面貌出現。行為主義 盛行於一九五○年代和一九六○年代,它的理論基礎源自於十九世 紀社會學大師孔德(Auguste Comte)的實證主義(positivism)、一九二
○ 年 代 維 也 納 學 派 (Vienna Circle) 的 邏 輯 實 證 論 (logical positiv-ism),強調經驗法則和自然科學的致 知過程,認為一切研究都必 須 是經驗取向的和價值中立的,必須嘗試建立一套法則和理論來解釋 和預測政治現象。行為主義摒棄具價值取向的規範命題,因此認為 哲學、美學和倫理學等形而上的知識是無意義的(Sanders, 1995: 59)。
到了一九六○年代,全球各地學生運動和反戰運動如火如荼地 展開,一些激進的左派團體開始檢討知識份子的社會責任。部分政 治學者已察覺到行為主義一味追求科學的工具性價值,並未能有效 解 決 當 時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 當 時 美 國 政 治 學 會 會 長 伊 斯 頓 (Easton, 1969)提出「關連信條」(credo of relevance)9,用來反省行為主義 過 度 客 觀 和 量 化 的 取 向 , 因 此 引 發 所 謂 的 「 後 行 為 主 義 革 命 」 (revolution of post-behavioralism)(Farr, Dryzek and Leonard, 1995:
1-2)。另外,新制度主義(new institutionalism)的研究途徑於一九七○
年代開始為人所重視,該途徑也是對行為主義過度重視個體層面行 為的要素,忽略總體層面制度和結構的影響,感到強烈的不滿。
在社會科學方法論上,林茲貝屈(Lichbach, 1997: 244-249)整理出
:「關連信條」的內容如下:(1)實質重於技術:如果必須從二者取其一,則 以前者較為重要。(2)行為主義隱含經驗保守主義的意識型態,實證研究侷限於描 述和分析事實,結果造成支持現狀的保守心態。(3)行為研究與現實脫節,後行為 主義就是要打破行為主義對現實的沈默。(4)研究價值(value)具有建設性的意義,
它乃是政治研究不可抹煞的一部分,價值中立是不易實現的目標。(5)知識份子具 有保護人類文明價值的責任,否則只是社會的工匠而已。(6)知識負有行動的責任,
而行動就是在改造社會。(7)由知識份子所組成的組織(即學術的職業團體),不能 自外於社會的日常生活,專業人士涉入政治是不可避免的且應該的。
三大方法論的學派:理性主義學派(rationalist school)、文化主義學派 (culturalist school)和結構主義學派(structuralist school)(參照表 1.2)。
理性論是擷取經濟學的假定,將人視為理性且有意圖的,後來為新
在方法論上如前所述,有以上三大學派。至於政治學制度研究 的歷史自古希臘時期亞里斯多德對政體的分類,就已開始萌芽,它 大 致 上 停 留 於 靜 態 的 觀 察 和 描 述 , 是 個 忠 實 的 「 事 實 主 義 的 反 映 者」。聯合內閣兼具制度層面和行為層面的研究,新制度主義已不再 固守舊傳統,它進一步跨出憲法(constitution)、國家(state)和政治系 統(political system)等傳統政治學研究主題的窠臼,結合經濟學、社 會學、歷史學等學科的知識和主題,讓政治學重新燃起活力。
一、傳統的制度研究
傳統或古典制度研究的研究焦點是政府的規則、程序與正式組 織,並使用歷史學家與法律學者的技術,以尋求解釋結構與民主之 間的關係,以及規則、程序與正式組織對其他總體制度面和個體行 為面的影響。比較政治的傳統模式,可歸納以下幾個重要取向(Lane and Ersson, 1994a: 2; Rhodes, 1995: 43-46):
1. 結構的描述(configuration descriptive)或政治體系的研究:此 研究取向是詳盡地描述一些國家的情況,而無須設計任何精 密的概念架構;
2. 地 方 主 義 (parochialism)或 是 傳 統 西 方 學 者 在 選 擇 研 究 題 材 時的偏見,他們依循一系列固定的事實範疇從事研究工作,
而且大部分都是法制的或形式主義取向的;
3. 形式–法制主義(formal-legalism)或憲法取向的,該途徑巨細 靡遺地描述相關法制,例如支配內閣、立法部門、法院或官 僚機構運作的規則;
4. 經 驗 主 義 (empiricism)或 非 存 在 於 傳 統 比 較 政 治 的 方 法 或 理 論,它至少在意圖和成就上,是為人所肯定;
5. 非 比 較 研 究 法 (non-comparison)或 大 部 分 比 較 政 府 領 域 的 教
科書所採取單一國家的研究法,或對一些國家進行平舖直述 的描寫。
彼得斯(Peters, 1999: 6-11)指出舊制度主義(old institutionalism) 流於非理論性(atheoretical)和描述性、法制主義、結構主義、全體主 義 (holism)、 歷 史 主 義 (historicism)以 及 規 範 分 析 的 取 向 ; 政 治 學 者 開始體認到不再必然指涉形式上的結構而已,反而可以將之視為一 套規範、規則、規律性來理解,除了像是國會、法院級等正式的組 織可當作制度來探討外,一些像是市場之類的經濟事物,亦可視為 制 度 來 分 析 。 因 此 , 有 一 群 採 取 理 性 選 擇 途 徑 (rational choice ap-proach) 學 者 開 始 關 心 理 論 和 方 法 論 的 重 要 性 , 他 們 反 規 範 性 的 偏 見,從個體主義出發,而且重視如利益團體和投票活動的政治輸入 項(inputism)(Peters, 1999: 11-15),而不再純粹描述政治體系這個決 策黑箱(blackbox)而已,他們開始對舊制度主義感到不滿,主張從新 的角度來研究政治。
二、新制度主義
新制度主義除了承襲傳統對制度研究的取向外,還汲取個體經 濟 學 對 理 性 行 為 者 的 假 設 及 個 人 對 誘 因 體 系 (incentive structure)的 反應。該研究途徑強調解釋政治結果的核心變項應是政治,而非社 會、經濟或文化。在解釋民主政體的成功與失敗上,政治學界再度 強調政治制度的重要性。近年來,民主政治在中歐、東歐與其他地 區的進展,刺激了對憲政設計與制度選擇的研究(Shugart and Carey, 1992: 1)。
根據馬屈與奧爾森的說法,傳統政治制度理論的重要性已逐漸 下降。首先,他們批評當代政治學是一種脈絡主義的(contextual),
或 過 分 以 社 會 為 中 心 (sociocentric)、 只 強 調 政 治 行 為 的 社 會 脈 絡 ,
而忽視作為獨立因素的國家重要性。其次是化約主義(reductionist),
將政治解釋為個人行動的結果。最後是功利主義(utilitarian),它將個 人行動解釋為受個人自利動機所刺激。相反地,新制度主義堅持政 治制度更為主動的角色。因此,官僚行為者,立法委員會、高等法 院都是競爭性社會力量表演的舞臺,但是它們也是用來界定與保護 利益的一套標準作業程序,它們是有自我觀點的政治行為者(March and Olsen, 1984: 734-738)。
另外,奧爾森(Olsen, 1988: 32)也認為將政治研究朝向與政治理 論更密切的方向發展,而並非回到歷史學的歷史描述與法律學的法 制 主 義 (legalistic instutionalism)的 古 老 傳 統 中 。 喬 登(Jordan, 1990:
482, 484)認為新制度主義之所以吸引如此多的目光,原因在於該途 徑明顯宣稱對主流政治學的反對,而且也反映出對國家角色有興趣 的基礎已經轉移。
事 實 上 , 新 制 度 主 義 可 以 再 區 分 出 三 大 範 疇 :「 歷 史 的 制 度 主 義」、「社會學的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有關新制度主義 的介紹,重要書籍有: March and Olsen, 1989; Lane, 1990; Grafstein, 1992; Goodin, 1996; Steunenberg and Vught, 1997; Peters, 1999;重要 的期刊論文有: March and Olsen, 1984; Hall and Taylor, 1996; Kato, 1996; Kaiser, 1997;; Immergut, 1998; Hay and Wincott, 1998; Mule, 1999)。
(一)歷史–比較途徑的制度主義:
霍爾(Hall, 1986: 19)提出歷史–制度的解釋(historical-institutional explanation),將制度界定為「正式規則、服從性程序與標準操作行 為 , 這 些 構 成 個 人 與 包 括 政 治 體 制 與 經 濟 體 制 各 單 位 間 的 互 動 網 絡」。但是,霍爾認為他自己所使用的研究途徑,不同於早期的制度 主義,因為他對制度的界定不僅涵蓋憲法與正式的政治實踐活動,
而且將觸角延伸至較不正式的組織網絡。
「歷史的制度主義」是從比較的–歷史的觀點,來研究制度的影 響力,他 們 雖 然 認 為 制 度 並 不 是 決 定 政 策 結 果 的 唯 一 因 素,但 制 度 卻 限 制 和 反 映 政 治 的 運 作 情 形,國 家 的 機 器、政 治 的 體 制 和 中 介 的 機 構 都 成 為 制 度 研 究 的 對 象,然 而,他 們 認 為 民 主 的 政 治 制 度 應 該 放 在 其 所 相 依 相 偎 的 社 會、經 濟 和 政 治 網 絡 中 加 以 理 解,再 進 一 步 探 討 其 政 策 和 經 濟 表 現 的 影 響 (Pontusson, 1995: 118-120)。 像 謝 楞 和 史 坦 模 (Thelen and Steinmo, 1992: 1-32)自 認 「 歷 史 的 制 度 主 義 」 的 學 者, 他 們 借 用「 有 限 理 性 」(bounded rationality)的 概 念, 不 否 認 個 人 會 做 出 嘗 試 計 算 其 利 益 的 行 為,但 是 他 們 認 為 最 後 的 結 果 將 是 各 種 團 體 、 利 益 、 觀 念 與 制 度 結 構 之 間 互 動 下 的 產 物 (Koelble, 1995: 232)。
(二)理性選擇途徑的制度主義:
「 理 性 選 擇 制 度 主 義 」 認 為 制 度 是 由 具 有 清 晰 效 用 極 大 化 (utility-maxizatization)意圖的個人所構成,因此制度也會有理性計算 和表達偏好的行為,但是各機構為了防止個人自私行為危及組織目 標的實現,所以有必要制定共通的規則,提供某種形式的社會制裁,
以降低私人不合作行為所帶來的社會成本。「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 學者認為制度也可以是個理性的抉擇者,它提供誘因並且盡力降低 組織的不確定,這些行動集合體亦能導出有效能的政治、經濟和社
以降低私人不合作行為所帶來的社會成本。「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 學者認為制度也可以是個理性的抉擇者,它提供誘因並且盡力降低 組織的不確定,這些行動集合體亦能導出有效能的政治、經濟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