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度的影響
第四節 選舉制度改革與 聯合內閣組合的相關檢證
選舉制度一旦開始運作,制度結構就能從現有政黨的互動中,
發展出廣泛的利益,而使這些政黨得以從現狀中獲利,因此選舉制 度具有固定性和穩定性的特徵8。因此,擁有制定選舉制度規則的 政黨通常只有在以下的情況,才尋求選舉制度的改革:首先,當一 個政權垮台,而該政權需要重造時;其次,當一個長期在野的反對 黨掌握政權時;再者,執政黨發覺其已漸失民心,並且意識到在現 行的選舉制度之下,該黨的競爭力反而具脆弱性,便會藉由選舉制 度的改變來力挽狂瀾。最後,來自選民的輿論壓力,亦是選舉制度 改革的動力。
一九九三年自由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經歷一連串的大變革。
有 三 個 民 主 國 家 (紐 西 蘭 、 日 本 與 義 大 利 )進 行 重 大 的 選 舉 制 度 改 革,其最後的結果皆改採德國式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與比例代 表制混合設計」(Gallagher, 1998; Sakamoto, 1999)。(參見表 5.8)
:例如,英國長期以來大抵採行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兩大政黨皆自此制中獲取
「超額代表」的利益,儘管來自第三小黨和民間的強烈抗議,工黨政府曾履次承諾將 進行選舉制度的改革,但僅在北愛爾蘭地區試行過比例代表制,尚未將之擴及全國。
表 5.8:一九九○年代民主國家下院選舉制度改革採混合制的比較 紐西 蘭 日本 義大 利 單一 選區 制席 位數 65 席 (54.2%) 300 席 (62.5%) 475 席 (75%) 比例 代表 制席 位數 55 席 (45.8%) 180 席 (37.5%) 155 席 (25%) 選民 擁有 的選 票數 兩票 制 兩票 制 兩票 制 比例 代表 制計 票公 式 聖拉 噶公 式 頓洪 特公 式 最大 餘數 法 比例 代表 名額 分配 方式 聯立 制 並立 制 並立 制 門檻 的限 制 5%或 1 席 2%或 5 席 4%
註:日本的門檻係指「參選門檻」,新選舉法規要求政黨必須在最近一次選舉至少 在區域當選 5 席或贏得 2%有效票,或是在某個比例代表選區(日本共有十一個 比例代表制選區分配 180 席)中的推出該區單一選區應選名額的 20%以上的候選 人,才算是跨過門檻,才有資格分配該比例代表選區的席位。
資料來源:綜合整理自王業立,1999a: 43-44; Ward, 1998: 125-152; Vowles, 1995: 95-115.
一、紐西蘭選舉制度的改革
紐西蘭一九九二年的公民投票由「一九八七年皇家選舉制度委 員會」(the 1987 Royal Committee on the Electoral System)所提議的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比例代表制混合制」,贏得百分之七十點五 選民的青睞。一九九三年,紐西蘭政府又針對選舉制度改革議題進 行公民投票的再確認,此時表決的結果,依舊支持單一選區相對多 數 制 僅 百 分 之 四 十 六 點 一 , 轉 而 支 持 混 合 制 則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三 點 九。如此一來,正式改變了原有純粹「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的設 計(Barker and McLeay, 2000)。
紐西蘭國會只有眾議院,採一院制,名額從原先的九十九席增 加至一百二十席。有六十五席選自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其中保留 五或六席給毛利人(Maori),這些名額只有毛利人土著或毛利人後裔 始能角逐(Vowles, 1995)。其餘的五十五席則由第二張「政黨選票」
中產生,政黨提出一份選民不能改變排名順序的政黨名單,未能跨 越百分之五得票率門檻的政黨,沒有資格參與比例代表制的席位分 配(但在單一選區中贏得一席的政黨不在此限)。
二、日本選舉制度的改革
日 本 眾 議 院 由 於 其 原 先 特 殊 「 單 記 非 讓 渡 投 票 制 」 (single nontransformation vote, SNTV)的設計,導致該國派閥政治和金權政 治橫行。日本有識之士不忍目睹積弊已深的腐敗選風和惡劣的政治 生態,於是提議進行選舉制度的改革。
一九九四年日本完成選舉制度改革的立法工作,決議將眾議院 選舉制度由舊有的「單記非讓渡投票制」,改變為「單一選區相對多 數」與「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混合制。一九九六年眾議院議員總 額由原有的五百十一席縮小為五百席。其中有三百個席位由單一選 區選出,另外的二百個席位則由各政黨得票率按比例分配。
二○○○年二月二日,日本參議院繼眾議院之後,通過「眾議 院定數削減法案」,將眾議院選舉比例代表選出的席位,由原來的兩 百席減至一百八十席。該法案係由自由黨提出,自由黨黨魁小澤一 郎強調如果執政的「自民黨–自由黨–公明黨」三黨聯合內閣如果不 能通過這項法案,自由黨將退出聯合政權的陣營,小淵惠三的自民 黨因此全力配合,在民主黨、共產黨、社會黨三個在野黨的退席抗 議下通過,且即時在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的眾議院大選中逕行 實施(聯合報, 2000 年 2 月 3 日)。
三、義大利選舉制度的改革
義大利以前是實施純粹比例代表制,結果造成國內政黨林立,
選舉制度改革之前,未曾產生過由某單一政黨單獨組織在議會掌握 過半數席位的內閣,加上政客爾虞我詐,政局非常動盪不安,義大 利內閣的壽命與本文所研究的其他十七個國家相比,幾乎是敬陪末 座(參見表 7.1)。因此,有識之士要求推動選舉制度,以矯治義大利
污濁的政治現況。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八日義大利公民投票通過國會選舉制度改革 方案,由原先的比例代表制改為混合制。年滿十八歲的選民選舉眾 議院議員時擁有兩張票,粉紅色選票是選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
的 名 額 , 佔 總 席 位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合 計 四 百 七 十 五 席 ),灰色選票 是選出「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名額,佔總席位的百分之二十五(合 計一百五十席),其門檻的規定為百分之四。
改革後的選舉制度,雖然經歷二次全國大選,但義大利政局依 舊混亂不堪。於是,內閣總理達萊瑪(Massimo D’Alema)提議完全廢 除比例代表制的名額。廢除經由比例代表制選出的四分之一名額,
意味著小黨將大量失去議會中的席位,因此遭到聯合內閣的小黨強 力反對。在二○○○年五月針對此改革提議所進行的公民投票,義 大 利 選 民 否 決 了 此 次 對 選 舉 制 度 所 做 再 次 的 重 大 改 革 提 議 (自 由 時 報, 2000, May 22)。
四、綜合比較
上述三個國家皆於一九九○年代初期著手選舉制度改革的立法 工作,義大利於一九九四年、紐西蘭和日本於一九九六年分別正式 實施「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比例代表制混合制」,截至二○○○年 六月底為止,這三個國家各經歷二次國會大選。在此段期間,紐西 蘭內閣有四次變動,日本有五次內閣改組,義大利內閣更迭則有六 次之多(參見本文【附錄一】)。
基於設計選舉制度的決策權掌握在大黨的手中,因此幾乎所有 選舉制度混合設計的國家,透過單一選區制選出的名額比例,恆大 於或等於經由比例代表制選出的名額比例,以利於既有大黨能在單 一選區制獲得較多的席位,如前所述,日本與義大利在二○○○年 所再度進行的選舉制度改革提議,目標皆是再行縮減比例代表制名
額所佔的百分比。
以下針對選舉制度改革前後,不成比例性、平均有效政黨數目 和內閣組成型態、內閣的持久性進行比較分析(參見表 5.9)。從本文 對紐西蘭、日本、義大利三國選舉制度改革前後的分析中,我們發 現選舉制度確實對上述四種依變項發生某種程度的影響。
表 5.9:義大利、日本、紐西蘭選舉制度改革前後重要變項的比較
紐西 蘭 日本 義大 利
改革 前 改革 後 改革 前 改革 後 改革 前 改革 後 不成比例性的指數 11.1% 2.46% 5.0% 15.00% 2.58% 12.30%
平均有效政黨數目 1.96 3.61 3.71 3.06 4.55 7.06 單一政黨多數內閣頻率 96% 0% 56% 0% 0% 0%
多黨聯合內閣頻率 4% 50% 22% 60% 57% 17%
少數內閣頻率 0% 50% 22% 20% 36% 66%
看守內閣(或其他)頻率 0% 0% 0% 20% 7% 17%
內閣平均存活率 73.97% 31.32% 31.3% 22.88% 18.03% 23.84%
*「多黨聯合多數內閣」含「最小獲勝聯合內閣」、「超量聯合內閣」。
**「少數內閣」含「單一政黨少數內閣」及「多黨少數聯合內閣」。
(一)不成比例性的變化
儘管此三個國家在門檻規定和比例代表制的計票方式,各有所 差異(參見表 5.8 第四列和第六列),但是事實上,這些變項的影響並 不如在混合制中的比例代表當選名額分配的計算方式來得明顯。紐 西蘭乃採類似德國的「聯立制」,該制是以第二張選票(即投政黨名 單的得票率)為基礎來決定各黨的應得總席位數,扣除各黨在單一選 區已當選的席位,再來分配比例代表的名額。由於在「聯立制」之 下,各政黨總席位數是以政黨名單的得票率來計算,因此選票–席位 不成比例性的扭曲程度較低,在精神上可就視為比例代表制的一種 (王業立 , 1999a: 42)。至於日本、義大利則採行的「並立制」,各政 黨依其政黨得票率來分配由政黨比例代表選出固定名額,而與各政 黨在單一選區中已當選席位的多寡無關(王業立, 1999a: 42),在「並
立制」之下,在單一選區中極易產生重大不成比例性的偏差,儘管 加進了比例代表制的混合設計,由於單一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各自 計算其當選名額,因此「並立制」就無法如「聯立制」般得到公平 的待遇。
紐西蘭由原先英國模式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改成混合制,不 過由於採行聯立制,所以其政治效應如同其他採行純粹比例代表制 的國家一樣,不成比例性降低了,由改革前的 11.1%,劇降至改革 後的 2.46,選票被扭曲的程度大為降低,因而換來政黨滋生的結果 (參照 Kaiser and Brechtel, 1999: 182-183 的研究數據 )。反觀,日本 由原來的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引進部分的比例代表制後,照理說,其 不成比例性應該有所改善才符合脈絡,不過,表 5.9 呈現出來的結 果卻與預期有相當大的出入,不成比例性竟然從原先的 5%竄升至 15%,義大利選舉制度由原來的純粹 比例代表制正式改進約四分之 三的單一選區制名額,其不成比例性如預期有所增加,但增加幅度 卻相當驚人,由改革前平均的 2.58%升至 12.30%(此部分歸咎 1994 年改革後首次全國大選的不成比例性高達 19.8%,1996 年全國大選 恢復成 4.8%的正常水準)。日本和義大利改革後的不成比例性較為 不應視為正常的表現,主要原因是由於「並立制」造成比例代表制
紐西蘭由原先英國模式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改成混合制,不 過由於採行聯立制,所以其政治效應如同其他採行純粹比例代表制 的國家一樣,不成比例性降低了,由改革前的 11.1%,劇降至改革 後的 2.46,選票被扭曲的程度大為降低,因而換來政黨滋生的結果 (參照 Kaiser and Brechtel, 1999: 182-183 的研究數據 )。反觀,日本 由原來的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引進部分的比例代表制後,照理說,其 不成比例性應該有所改善才符合脈絡,不過,表 5.9 呈現出來的結 果卻與預期有相當大的出入,不成比例性竟然從原先的 5%竄升至 15%,義大利選舉制度由原來的純粹 比例代表制正式改進約四分之 三的單一選區制名額,其不成比例性如預期有所增加,但增加幅度 卻相當驚人,由改革前平均的 2.58%升至 12.30%(此部分歸咎 1994 年改革後首次全國大選的不成比例性高達 19.8%,1996 年全國大選 恢復成 4.8%的正常水準)。日本和義大利改革後的不成比例性較為 不應視為正常的表現,主要原因是由於「並立制」造成比例代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