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度的影響
第二節 選舉制度的政治影響
選舉制度是各政黨競逐席位的遊戲規則,其影響層面可說相當 深遠,尤其是對政黨制度的衝擊是相當直接且明顯的(Duverger, 1959:
206-280; 1986: ch. 3; Riker, 1986: ch. 1;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
學者在研究選舉制度時大抵將之視為自變項(independent variable),
用來解釋對選票–席位公平性、政黨制度、政府組合造成的影響(Rae, 1971; Lijphart, 1984a, 1994a; 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另外,亦 有 學 者 將 選 舉 制 度 視 為 一 種 依 變 項 (dependent variable)來 研 究,認
表 5.3: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優缺點比較
研究選舉制度的開山祖師:雷伊(Dougals W. Rae)出版《選舉法 制的政治效應》(The Political Consequences of Electoral Laws)一書,
被公認是比較選舉制度領域最為重要的著作5。雷伊將選舉制度的
:除了雷伊(Rae, 1971)的經典著作之外,研究選舉制度一般公認的重要著作尚 有:Lijphart and Grofman, 1984; Grofman and Lijphart, 1986; 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 Lijphart, 1994; Cox, 1997.
三個面向界定為自變項:(1)選舉公式:計算選票和席位的方式;(2) 平均選區規模:每個選區平均應選的名額;(3)選票結構:是否容許 選民將其選票投給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政黨(Rae, 1971: 15-46)。
雷 伊 從 而 得 出 二 種 選 舉 制 度 的 依 變 項 : (1)選 舉 結 果 的 比 例 性 (proportionality), 它 是 選 舉 制 度 將 選 票 轉 換 成 席 位 近 程 (immediate) 或 「 立 即 的 」 (proximal)效 果 ; (2)政 黨 分 化 的 程 度 , 亦 即 選 舉 制 度
「遠程的」(distal)效果(Rae, 1971: 47-64, 67-68, 84-85)。
一、對不成比例性的影響
所謂的「不成比例性」(disproportionality)是指選舉結束後得票 率與席位率發生某種程度的偏差。誠如前面所言,政治制度大致是 一 種 「 偏 差 動 員 」, 在 政 黨 要 極 大 化 (maximize)其 席 位 數 的 前 提 之 下,尤其是執政的政黨以及勢力較大的政黨,勢將動員各種資源或 各 種 方 法 , 來 去 除 隱 含 在 選 舉 制 度 中 對 己 不 利 的 偏 差 , 或 將 對 己 有 利 的 偏 差 予 以 制 度 化 。 所 有 選 舉 制 度 皆 具 有 「 不 成 比 例 性 」 的 特 性,換 言 之,選 舉 結 果 的「 選 票 –席 位 關 係 」不 可 能 做 到 百 分 之 百 的 公 平 , 兩 者 間 必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扭 曲 。 另 外 , 選 舉 制 度 也 對 政 黨 制 度 , 產 生 極 大 的 影 響 , 而 一 國 政 黨 數 目 的 多 寡 , 又 影 響 到 內 閣 組 成 的 型 態 。
西方學者對選舉制度變項與不成比例性間關係的探討,雖尚未 得出普遍的通則,但確有一些基本的脈絡可尋(Rose, 1984; Grofman and Lijphart, 1986; Gallagher, 1991)。根據這些學者以往的研究發 現,本文歸納出幾個基本命題與假設:
【命題 1】:所有選舉制度不可能達到數學上的「完全比例性」。
三十多年前,雷伊曾將席位數與得票率的關係,描繪出如圖 5.2 所示的「完全比例性的假設情況」,並且指出比例代表制比單一選區 制更接近此一「完全比例性線」(Rae, 1971: 28-30)。儘管如此,選 舉制度存在有一項的事實,任何選舉制度不可能達到數學上完全比 例的效果。在國會總席位不變的情況之下,各政黨所分配到的席位 率 , 幾 乎 不 可 能 與 其 得 票 率 完 全 地 符 合 。 由 於 選 舉 制 度 上 和 選 票 -席位換算公式上的扭曲,使得任何國家的選舉結果不可能落在此一
「完全比例性線」上。
完全 比例 性線
10%
30%
` 席位 率
60%
10% 30% 60%
得票 率 圖 5.2:完全比例性線的假設
因此,所有選舉制度傾向產生選票與席位不成比例的結果。關 於選票與席位間的關係,一九一○年坎德(M. Kendall)和史考特(A.
Staurt)提出所謂的「立方法則」 (the cube law),指出政黨 K和政黨L 兩個主要政黨得票率比(Vk/VL)的立方,幾乎等於此兩大政黨所贏得 席 位 率 比 (Sk/SL), 其 公 式 如 下 所 示 (Taggepera and Shugart, 1989:
158):
Sk/SL =(Vk/VL)3
但是,此「立方法則」僅適用於採行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的國 家 , 所 以 此 公 式 又 可 稱 為 「 盎 格 魯 –撒 克 遜 國 會 選 舉 的 立 方 法 則 」 (cube rule of Anglo-Saxon parliamentary elections)。然而,此法則不 能被應用來說明複數選區的比例代表制,達哥皮拉(Rein Taggepera) 指出,比例代表制的效果,更接近於Sk/SL =(Vk/VL) (Taggepera and Shugart, 1989: 158-159)。
【命題 2】:選舉制度的不成比例性程度依次為:單一選區制>混 合制>比例代表制。
選舉公式普遍不利於小黨而給予大黨較多的好處;這種現象甚 至發生在所謂的比例代表制中,構成所謂選舉公式的「機械效果」
(mechanical effect),導致在整個選舉制度中,席位和得票兩者之間 的比例性發生了偏差,形成某種程度的不成比例性。
至於不成比例性的計算公式,主要有三個學者(Rae, 1971: 84;
Loosemore and Hanby, 1971: 467; Gallagher, 1991: 45)整理出的公式 經 常 被 引 用 。 首 先 , 雷 伊 將 凡 得 票 率 在 0.5%以上的所有政黨數(n) 列入計算,求出各政黨得票率(Vi)和席位率(Si)差的絕對值總和的平 均數,此平均數值即為雷伊的不成比例性指數(Rae,1971: 84-86),其 公式如下:
I = 1/nΣ ( Vi -Si )
其後,盧塞謨和漢比兩人有鑑於雷伊所提出的指數 I,給予小黨 過度的重視,因而減低某次選舉實際的不成比例性值。所以,此二
學者在計算不成比例性值時,將各政黨的得票率與席位率之差的絕 對值總加起來後除以 2。除非是在兩黨制外,否則「盧塞謨和漢比 指 數 」 值 恆 大 於 「 雷 伊 指 數 」 值 (Loosemore and Hanby, 1971:
467-477)。就整體的效果而言,「雷伊指數」對小黨非常敏感,因而 常低估選舉的不成比例性;「盧塞謨和漢比指數」則常高估其不成比 例性(Lijphart, 1999: 158)。
I = 1/2Σ ( Vi -Si )
晚近,蓋勒赫(Gallagher, 1991: 45-49)所發展出來的不成比例性 漸為人所接納,本文底下凡論及不成比例性指數時,皆是引用蓋勒 赫的公式。他將各政黨的得票率與席位率之差予以平方再除以 2 後 開根號,其公式如下:
G = 1/2Σ( Vi -Si )2
眾所週知,單一選區制對既有的兩大政黨頗為有利,而比例代 表制則讓小黨有較多的當選機會。在單一選區制之下,除非小黨能 將選票集中在該黨當選較濃厚的候選人身上,否則其得票形同浪費 而無法當選,正因為如此,小黨得票率與席位率之間有相當大的差 距,從表 5.4 中可以發現不成比例性最高的前五名國家依次為:法國 的 16.04%、加拿大的 11.82%、英國的 10.74%、紐西蘭的 11.1%(1996 年選舉制度改革前的數據,參見表 5.9)、澳大利亞的 9.2%,全部都 是採行單一選區制的國家,其平均不成比例性為 11.78%。本文所研 究採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共 12 國,含 1994 年前的義大利和法國第四 共和),平均的不成比例性僅 3.39%。至於混合制的不成比例性及對 政黨分化程度的影響,應是介於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與比例代表制 之間,例如德國以及一九九四年後的義大利、一九九六後的紐西蘭
和日本等四國採混合制的平均不成比例性是 9.84%。經過實際數據 檢證的結果,大致符合【命題 2】的假設。
比例代表制運用的計算公式相當繁多(參見表 5.2),其對不成比 例性的影響是存在的。一般而言,比例代表制的計票公式所採除數(或 當選基數)愈低,意謂著可供分配的殘餘席位愈少,因此對小黨愈為 不利。李帕特指出比例代表制的計票公式,依照邏輯推演來看,其 不成比例性(即最不利於小黨而有利於大黨者)依次為:伊比瑞里最高 平均數法、頓洪特公式、伊比瑞利最大餘數法、聖拉噶公式、單記 可讓渡投票法、最大餘數法(Lijphart, 1986: 178)(參見前表 5.2)。
【命題 3】:選區應選名額規模愈大,其不成比例性的程度愈小。
雷 伊 (Rae, 1971: ch.7)認 為 選 區 規 模 與 比 例 性 間 存 有 強 烈 的 關 係,當選區應選名額愈大時,不成比例性則愈降低。根據五種選區 規模的類型。雷伊比較下列選舉制度的效果:(1)選舉規模(m)=1 為 單一選區;(2)m 介於 2 和 6 之間;(3)m 介於 6 和 10 之間;(4)m 介 於 10 和 20 之間;(5)m 介於 100 和 150 之間。選區規模大小與「選 票–席位」偏差呈反向的關係,亦即選區規模愈大時,選票和席位愈 不易被扭曲。學者大致上都同意,選區規模比其他任何選舉制度的 變 項 , 對 選 舉 結 果 的 比 例 性 具 有 更 大 的 影 響 力 (Lijphart, 1990:
486-488; 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 112)。
當選區規模小於 5 時,即使運作不同比例代表制的席位分配公 式 , 也 會 趨 近 於 諾 論 (Nohlen)所 稱 的 絕 對 多 數 制 原 則 , 而 比 較 不 會 趨近於比例代表制原則。而且較小規模的選區,杜瓦傑的「心理效 果」將會對選舉人發生作用,使選民避免支持較小的政黨,此一效 果 可 從 選 區 規 模 愈 小 的 選 區 存 在 較 少 數 目 有 效 政 黨 , 得 到 佐 證 (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 120)。
以全國唯一選區選出全部國會席位的國家,例如以色列、荷蘭,
其選舉結果接近於「完全比例性線」。從表 5.4 可以看出荷蘭的選票 與席位的不成比例性指數,在本文所研究的十八個國家中,僅 1.29%
而已,以色列雖不是本文研究的對象,但其一九四五年至一九九六 年期間的不成比例性,經查證也只有 2.27% (Lijphart, 1999: 162)。
另外,如果控制選區制度大部分面向的變項,而僅對選區規模稍做 改變,則可發現選區規模對影響不成比例性的強烈效果。在一九五 九年冰島廢止單一選區制,其平均選區規模由 1.5 席增至 6.1 席,而 其不成比例性指數值即從 4.9%降至 1.7%(Lijphart, 1984a: 165)。由此 可知,選區規模的影響是相當立即且直接的,它與選舉的公平性,
呈現正向的關係,選區規模愈大,小黨愈有生存的空間,形成聯合 內閣的可能性提高不少。
李帕特指出,如果控制選舉制度大部分面向的變項,而對選舉 計算公式稍做改變,則可發揮選舉公式確實具有影響不成比例性的 效果。例如,以色列曾在一九四五年至一九五一年間,將選舉公式 從較不具比例效果的頓洪特法改成較具比例效果的最大餘數法,但 在一九七三年又回復頓洪特法,其不成比例性指數值從採頓洪特法 平均的 2.2%,降為採最大餘數法時期的 0.5%。又如挪威在一九五 三年,將頓洪特法改為較具比例效果的聖拉噶法,其不成比例性指 數由原先平均的 5.4%,降至 2.4%(Lijphart, 1984a: 164)。
二、對政黨制度的影響
早在四十多年前,杜瓦傑(Duverger, 1959: 205)針對選舉制度與政 黨之間的關係,提出以下命題:(1)比例代表制亦導致多元、嚴謹的、
獨立的且穩定的政黨制度;(2)絕對多數兩輪決選制易形成多元的、
脆弱的、依賴的且相對穩定的政黨制度;(3)簡單相對一輪投票制鼓 勵兩黨制的產生,且兩個獨立的政黨相互輪政。其中第三項命題,
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杜瓦傑法則」(Duverger’s Law),他自稱此是近 似 一 個 真 實 的 社 會 學 法 則 (a true sociological law)(Duverger, 1959:
217)。
他以機械與心理因素(mechanical and psychological factors)來解 釋選舉制度所造成的偏差效果。由於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易於使小 黨在每個選區中失利,小黨為了求生存只好聯合起來對抗某一優勢
他以機械與心理因素(mechanical and psychological factors)來解 釋選舉制度所造成的偏差效果。由於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易於使小 黨在每個選區中失利,小黨為了求生存只好聯合起來對抗某一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