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度的影響
第一節 選舉制度的選擇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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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聯合內閣的制度成因(II)
:選舉制度的影響
選舉制度相當程度影響著一個國家政黨政治的發展、內閣組合 的型態以及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間的互動關係。一國若採「單一選 區相對多數制」則傾向產生兩黨制和單一政黨內閣,而且行政部門 將較立法部門占優勢。相對地,「比例代表制」可能與多黨制、聯合 內閣政府的形成有關,而且其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之間的權力互動 也較為平衡。本章首先從比較–歷史的脈絡,闡述選擇某種選舉制度 設計的背景因素;其次,分析選舉制度對不成比例性和政黨制度的 政治影響,緊接著以十八個民主國家為例,檢視不成比例性與政黨 制度之間的關係。隨後,分析選舉制度的類型與內閣組合型態之間 的關係。最後,以紐西蘭、日本和義大利為個案對象,研究這三個 國家選舉制度改革前後在一些政治面向上的變化,以檢證選舉制度 的影響力是否確實存在。
第一節 選舉制度的選擇
根據布萊斯和馬西科特(Blais and Massicotte, 1997)針對一百六 十 六 個 國 家 採 行 選 舉 制 度 所 做 的 分 析 , 發 現 實 施 相 對 多 數 制
(plurality system)與比例代表制 (PR system)的數目不相上下。至於採 行上述兩種選舉制度混合制的國家則有二十五個,占全世界人口的 百 分 十 五 (參 見 表 5.1)。 一 九 九 ○ 年 代 正 當 民 主 化 浪 潮 橫 掃 全 球 之 際,包括開發中國家以及已開發國家接受「混合制」的數目有日漸 增多的趨勢。例如義大利、日本、紐西蘭、俄羅斯選舉制度改革的 結果1,就是朝向混合制,在某些方面,它有點類似於德國的兩票 制,但其間又有各相互迥異的計票公式。
各 國 選 舉 制 度 的 選 擇,絕 非 歷 史 上 的 偶 然,反 而 是 社 會 結 構 、 殖 民 經 驗 和 地 理 毗 鄰 性 等 因 素 的 產 物 。 以 下 針 對 這 些 因 素 加 以 探 討 :
一、社會結構因素
誠如李普塞和羅肯(Lipset and Rokkan, 1967: 32)在其早期合編 的《政黨制度與選民組合》(Party Systems and Voter Alignments)一書 中指出:「比例代表制最早出現在種族異質性最嚴重的歐陸國家,丹 麥於一八五五年、瑞士於一八九一年、比利時於一八九九年、芬蘭 於一九○六年各自採取比例代表制。」
另外,李帕特(Lijphart, 1991: 75)歸納出比例代表制風行於歐陸 國家的兩項原因:(1)來自種族和宗教少數團體的壓力,在一個社會 分歧度高的國家,「單一選區制」明顯造成少數團體利益表達上的障 礙,而比例代表制的設計卻可保障少數團體的代表權,從而得以消
:諾林斯(Norris, 1995)指出選舉制度改革有其長期條件和短期條件。就選舉制度 改革的長期條件而言,主要有三:(1)既存的政黨制度發生重大的變化,包括一黨獨 大體制的崩解、伴隨政黨解組(dealignment)、小黨的興起等。(2)一連串政治的醜聞案 與政府決策的失當,削弱公眾對政治體系的信任感。(3)義大利與紐西蘭舉行有關選 舉制度的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瓦解了政黨的既得利益。就選舉制度改革的短期 條件來說,包括特殊的環境、圍繞在選舉制度改革四周的政治領袖和事件之因素、
政黨派系的看法、聯合內閣政府的立法行為、國會外部推動選舉制度改革的壓力團 體和媒體所扮演的角色。
表 5.1:選舉制度設計的選擇:
選舉 制度 類型 採行 國家 數目 國家 百分 比 人口 百分 比
相對 多數 制 59 36% 50%
絕對 多數 制 25 15% 11%
比例 代表 制 56 34% 22%
混合 制 25 15% 16%
其他 1 1% 0%
合計 166 100% 100%
資 料 來 源 : Blais and Massicotte, 1997: 111.
除這些團體對政治體系的潛在威脅。(2)由於民主化過程的動力,當 普選的壓力逐漸增強時,一些社會同質性較高的國家也傳出要求採 行比例代表制的呼聲,透過上層階級和下層階級的雙重壓力,勞工 階級要求降低比例代表制的門檻,以爭取機會進入立法部門;另外,
受到威脅的既得利益政黨,也要求實施比例代表制,藉以對抗因普 選而被動員的新興選民之挑戰2。
二、殖民的文化因素
再者,一個國家制度設計的選擇,相當程度受到殖民此一文化 因素的影響,鮑威爾(Powell, 1982)即曾指出文化背景與憲政類型之 間的關係是非常強烈的,英國及其昔日英屬殖民地的國家:包括大 英國協諸國和美國,其國會選舉大致上都承襲英國的「單一選區相 對 多 數 制 」(獨 立 後 蓋 亞 那 和 斯 里 蘭 卡 為 例 外 的 國 家)。然而,只有
:例如,以比利時的發展歷程來說,該國於一八九三年賦予成年男子選舉權,
造成選民逐漸向工人政黨和天主教政黨二邊靠攏,因而威脅到舊有自由黨的繼續生 存,然而,隨即引進的比例代表制,又重新恢復比利時政治體系的均衡。另外,在 二十世紀初期的挪威,自由黨與社會民主黨在長期爭取普選及平等選舉權的同時,
也堅決主張比例代表制,以保障其較順利進入議會;但是,當這些新興政黨成功地 動員選民之後,從一九○四年開始,他們改變了策略而重新主張單一選區制。這使 得農民和都市的保守份子感到恐懼,而以實施比例代表制,做為與社會主義政黨交 換成年男子選舉權的條件。其諮商的結果是,不論是在獲得選舉權方面,以及贏得 議會代表權,彼此間都做了讓步和妥協(參見Lipset and Rokkan, 1967: 32-33)。
極少數大英國協或前大英國協國家(ex-commonwealth),例如愛爾蘭 共 和 國 所 實 施 的 選 舉 制 度 是 比 例 代 表 制 中 的「 單 記 可 讓 渡 投 票 制 」 (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 又 稱 為 「 英 美 式 比 例 代 表 制 」 (Anglo-Saxon method of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它 另 外 被 澳 大 利 亞 的 上 院 和 該 國 塔 斯 馬 尼 亞 州 (Tasmanian)的 下 院 以 及 馬 爾 它 共 和 國 國 會 選 舉 所 採 用 (Bogdanor and Butler, 1983: 2)。 南 韓 和 台 灣 受 到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的 影 響 , 脫 離 日 本 統 治 後 , 選 舉 制 度 仍 沿 襲 日 本 的 「 單 記 非 讓 渡 投 票 制 」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但 是 南 韓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和 日 本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廢 止 此 制 , 改 採 「 單 一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制 」 與 「 比 例 代 表 制 」 混 合 制 , 我 國 已 是 全 世 界 唯 一 在 中 央 層 級 選 舉 仍 用「 單 記 非 讓 渡 投 票 制 」的 國 家 (王 業 立 , 1999a:
41-43; 1999b: 143)。
三、地理毗鄰性因素
另外,如同憲政體制一樣,選舉制度也有地理毗鄰性的特徵。
例如,所有西歐國家和北歐斯堪地那維亞國家,除了法國實施「單 一選區兩輪投票制」(single member district two ballot system)以外,
大體上都是採行「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拉丁美洲國家的國會選舉 也大部分採行比例代表制(巴拿馬、阿根廷、玻利維亞、智利、哥倫 比亞、蘇利南例外),而加勒比海地區則實施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的 國家較多(Derbyshire and Derbyshire, 1996: 70-80)。
四、選舉制度設計的基本類型
一國選舉制度的選擇,並不全然依據公平正義原則以及造就優 良政府等原則,反而相當程度取決上述幾項因素,且在設計上大都 偏 向 於 國 內 幾 個 大 黨 的 利 益 。 本 文 所 謂 的 選 舉 制 度 是 指 將 選 票 轉
一、單一選區制 相對多數制: (英國、加拿大)
絕對多數制 選擇性投票制: (澳洲下院) 四、混合制 (德國、日本、紐西蘭)
兩輪投票制: (法國下院*)
二、比例代表制 政黨名單制 封閉名單制: (以色列)
單記可讓渡投票制 (愛爾蘭) 彈性名單制: (比利時)
「單記非讓渡投票制」 (中華民國立法院部分名額
三、半比例代表制 開放名單制 (芬蘭)
自由名單制: (瑞士、盧森堡) 註:*法國下院(即國民議會)選舉的「絕對多數」要求不如法國總統選舉嚴苛,其正確的名稱是「單一選區絕對多數–相對多數制」,即在 第一輪得票超過半數者宣告當選,如果第一輪未產生過半數的當選者,則挑選第一輪得票數12.5%的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決選,此 票數最多者宣告當選,而不再要求其是否過半數。 圖5.1:選舉制度的分類
換成席位的計算法則之總稱,選舉制度的分類可從選區應選名額規 模或選舉公式來對選舉制度做分類(有關選舉制度的分類,參見:Rae, 1971: 23-46; Bogdanor, 1981: 215; 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 20-29;
Lijphart, 1994: ch. 2; 1999: 144-150; 王業立, 1999: ch. 2),本文揉合 上述兩大分類標準,將選舉制度的類型分為(參見圖 5.1):
1.單一選區制:指選區應選規模為一名,又可分為三個次類:
(1)相對多數制 (plurality):以 得票數最多者宣告當選,而不論 其票數是否過半數。
(2)兩輪投票制 (second ballot):候選者的得票數要求必須超 過半數才能宣告當選,第一輪未超過半數者,挑選前二名 或若干名進入第二輪決選。
(3)選擇性投票制 (alternative vote):選民可就其喜歡的候選人 排列第一偏好、第二偏好、第三偏好等順序,如某候選人 第一偏好的得票數累積超過半數宣告當選,如無任何候選 人獲得過半數的選票,則淘汰第一偏好得票數最少的候選 人,並將其所獲得選票的選票,按其第二偏好分配給其他 候選人,如此反覆淘汰得票最差的候選人並將其第二偏好 票轉移給其他候選人,直到產生得票過半的當選者為止。
2.比 例 代 表 制 : 指 各 政 黨 席 位 數 約 略 按 其 得 票 率 分 配 之 , 有 些 國家以全國為一個選區選出所有席位,有些則又將全國劃分 若干選區,為了抑制小黨的滋生,有些國家又設有門檻的規 定。整體而言,比例代表制又有以下兩種主要次類:
(1)名單比例代表制:政黨提出一份名單3,選民以政黨為投
:政黨名單依選民是否有權更動政黨名單上的順序,而又有四種次類型:(1)封 閉名單(closed list):以色列和德國等國的政黨名單的排列順序在選前即已決定,選民 不得變動順序,選後依各政黨得票率按名單候選人排列先後順序依次當選;(2)彈性 名單(flexible list):比利時等國選民可依政黨所決定的名單投票,也允許選民另行在 選票政黨名單頂端的空白欄上,簽選名單上心目中理想的個別候選人;(3)開放名單 制(open list):芬蘭和一九九四年以前的義大利等國,不刻意排列政黨名單上的候選人
票對象,席位數是按各政黨得票率分配之。
(2)單 記 可 讓 渡 投 票 制 : 選 民 投 票 對 象 為 候 選 人 而 非 政 黨 名 單,並可排列選民對候選人的偏好順序,計票過程中,有 兩種選票可讓渡給其他候選人,一是已獲當選商數者,其 所不需要的剩餘數依其第二偏好讓渡給其他候選人,另一 是淘汰得票數最少的候選人,並將其選票讓渡給其他候選 人,如此反覆地進行,直到所有席位分配完為止。
(2)單 記 可 讓 渡 投 票 制 : 選 民 投 票 對 象 為 候 選 人 而 非 政 黨 名 單,並可排列選民對候選人的偏好順序,計票過程中,有 兩種選票可讓渡給其他候選人,一是已獲當選商數者,其 所不需要的剩餘數依其第二偏好讓渡給其他候選人,另一 是淘汰得票數最少的候選人,並將其選票讓渡給其他候選 人,如此反覆地進行,直到所有席位分配完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