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原視新聞及其組織脈絡
第三節 政黨角力下建立的原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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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經營報告延續「部落」與「國際」理念及強調其績效外,同時也將 眼光朝向國內其他新聞媒體。「為了彰顯商業媒體長年刻劃之原住民族刻板印 象」,原視自言透過「精準報導原住民族觀點新聞」,以「領導全國其他媒體尊 重原住民族對新聞、時政以及社會現象的詮釋權」。而 2012 年,「部落」與「專 業」成為最受重視的工作項目。部落作為原視當年度定位,66每日新聞力行追蹤 與監督部落政策與不法情事,替原鄉爭取權益。同時,為確保新聞品質與訊息正 確性,原視對內加強教育訓練及把關機制,並尋求與外界媒體觀察團體、專家學 者建立合作機制,藉由定期評估以提升報導品質。2013 年作為委由公廣集團辦 理的最後一年,每日新聞仍延續前幾年的工作項目,微調新聞內容。其中一項值 得關注的變動為,考量到都市原住民族人數增加,每日新聞增配「都市原民」分 線,配置固定人力報導都市原住民族議題。67
回顧此段時期,公視運用先前製播原住民族節目的人力與經驗、轉用既有新 聞節目規範與製播模式,逐漸穩定與擴展原視新聞節目,不管是在國內各類新聞 獎項(如卓越新聞獎)或是國際原視連結,獲得鮮明的成果與成就。
外界原以為,委由公視辦理後,原視應當較能杜絕黨派力的介入,但事與願 違。2008 年 6 月,國民黨原住民立委質疑原視節目不夠中立進而凍結預算(陳 威任,2008.6.26)。其後,原視新聞傳出報導內容以及討論議題,都必須經過原 民會監督機制審核,通過後始可播出(陳威任,2008.10.30)。學者也投書指出 原民會以研究計畫通過與否來限制學者上原視的政論節目(施正鋒,2008.11.5)。
惟需注意的是,當時不只原視因黨派力介入導致預算遭到凍結,公視與客家電視 台的預算也因為相同的理由而遭凍結。面對國民黨藉預算干預,2009 年 1 月 1 日由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等團體 發起了「搶救公視、 監督國會」大遊行,要求立院與行政部門等政治力量退出 公共服務媒體(唐孝民,2009.1.1)。隨後幾年,仍可看見原視節目持續遭原民 會干預之報導與投書(陳威任,2009.4.8;呂淑姮,2011.11.9;林挺立,2011.11.15;
蕭婷方、楊綿傑,2016.5.19;王亞維,2016.9.22;蕭婷方,2016.12.27)。
第三節 政黨角力下建立的原文會
2014 年元旦,原視「回家」了,68正式由原文會「自主營運」。69依據法規,
66 本年度原視定位為:以部落之眼,追蹤監督政府與不法;以部落之耳,提供原鄉完整政治資 訊平台;以部落之心,溫情關懷災後重建;更以部落之光,敲響金鐘。
67 一種理解每日新聞定位與任務轉變方式是從細微用字一窺:2008 年「每天最新、最快的原住 民族觀點新聞」、2009 年「國內、國際每天最新、最快的原住民族新聞」、2010「提供最新、
最快的部落消息,以及國內外重大新聞」、2012「提供最新、最快的國內重大新聞、原住民相關 新聞,以及國際原住民族最新動態」。相同的語句,其中強調主詞的順序略有不同與增補:2009 年比起 2008 年強調了國際新聞;2010 更強調部落消息,國內外新聞併置;2012 年「國內重大新 聞」優先於原住民族新聞與國際原住民族新聞。
68 「回家」為原文會舉辦自主營運原視記者會的主題,代表原視要真正落實讓原住民說自己的 故事(蘇曉凡,2014,頁 25;粗體為筆者強調)。透過「回家」、「回歸」等用詞,無疑意在 強調了原視過往的「領養」、「離散」狀態。運用「回家」的溫情情緒,強調「自主」營運,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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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9 條,接著《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2 條,兩法規明 白指出,原文會組織任務為經營媒體事業。為了原住民族媒體之經營而設置專責 基金會的概念,可以回溯到 1990 年代。
1980 年代開始、延續到 1990 年代的原運,訴求打破「吳鳳神話故事」、發 表「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三次還我土地運動、正名運動等,核心精神之一 便是要扭轉社會對於原住民族的刻板印象、讓原住民族自我發聲。表現在媒體事 務上,便是要求主流媒體扭正長期以來的刻板印象再現,以及讓原住民族擁有媒 體自我發聲。當時建置原住民族媒體的訴求中,便可見設立委員會或是基金會專 責媒體事務之建議。如 1996 年,原民會成立之初委託原住民族團體就各政策進 行研究與評估,後於 1998 年出版《跨世紀原住民族政策白皮書》。書中傳播媒 體篇建議在全國原住民聚集之處,分區推動設立原住民專屬之廣播及有線電視頻 道,原民會應成立「台灣原住民族傳播媒體委員會」以專司傳播政策與資源。前 書主筆人孔文吉在另篇文章(1998,頁 70-71)中也提及此委員會應採合議制超 然獨立不受政府操控,主責原住民族傳播政策與資源的規劃、開發、與推動等決 策事宜;委員會有權會同各部會,包含原民會、交通部、(當時之)新聞局, 規 劃原住民族媒體事務。換句話說,原住民族傳播媒體委員會之行政位階不會隸屬 於原民會或其它部會,應如後來成立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般屬獨立機關。
類似的見解也可見張錦華(1997、1998)研究,她認為要保障原住民族媒體 權益,政策策略包含成立中央級「原住民媒體委員會」負責規劃與補助原住民族 媒體、政府規劃族群公共頻道與要求有線頻道及廣播電台製播原住民族節目、成 立「社區媒體基金會」資助原住民族團體成立頻道及製作節目、擬定族群媒體工 作者配額保障與人才培育計畫等。回頭來看,當時論述認為媒體與基金會應該同 時設置,基金會專責執行媒體事務,不過,後續發展卻是政府先成立了原住民族 媒體,但忽略了專責基金會,這可從相關修法過程來了解。
原教法提供了設置原住民族媒體與原文會的法源依據,只是,媒體事務起初 並未納入教育部提出之原教法草案。1995 年 4 月,教育部「原住民教育委員會」
決議,委託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原住民教育中心組成研究小組,研擬原教法草案;
1997 年 3 月,研究小組將原教法草案送教育部法規會審議,4 月份教育部送行政 院審議。另一方面,1996 年 11 月時,六位原住民籍立委已提出草案 70;到了 1997 年時,立委巴燕達魯又提另一版本,又稱原運版。1997 年 12 月,共有三分原教 法草案版本進立院審議:行政院版、六位立委版、巴燕達魯版。三版本中,僅有
顯開啟「新」時代,顯現一種擺脫、甚而是切割過往之宣示態度。
69 原視自主營運,已經成為了一種「負面」案例。例如,客委會提出《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 基金會設置條例》,擬將客視脫離公廣集團。媒改社對此舉發表聲明,強調「然自 2014 年原住 民族電視台脫離公廣集團,由原文會取得經營權以來,政治勢力介入甚深,影響原民台之獨立 運作以及員工之權益,其殷鑑不遠。」(聲明見媒改社網頁 http://twmedia.org/archives/2010)另 外,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亦以「昨日原視,今日客台」為名舉辦座談會,直指「原民台獨立 經營至今,其經營與人事任用受到政治力介入,讓人詬病已久」,並非客委會應該參照之對象
(座談會說明見媒觀網頁 http://www.mediawatch.org.tw/civicrm/event/info?reset=1&id=21)。
70 此六名立委為:蔡中涵、全文盛、瓦歷斯‧貝林、莊金生、高揚昇及巴燕達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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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燕達魯版第 33 條納入媒體事務:「為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傳承發展之需要,行 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應設置原住民族教育無線電視廣播頻道及電腦網路之營運事 業,並得視實際需要及科技發展設置其他文教傳播媒體事業。」立法院協商過程 中多採納巴燕達魯版本,後朝野無異議通過此項媒體條文。這麼一來,1998 年 通過之原教法出現了建置媒體之內容,第 26 條:「政府為原住民民族文化教育 傳承發展之需要,應於公共電視、教育廣播電台、無線電台及有線電台之公益頻 道中設置專屬時段及頻道,並於電腦網路中設置專屬網站,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其他文教傳播媒體事業。」然而,專責基金會並未在此出現。
根據修法記錄,2004 年原教法第三次修法時才確立成立基金會,71當時第 29 條增加了:「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 住民族文化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 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此條大體上未大幅更動延續至今,
隨後通過的原基法則再確認需設立原文會以專責原住民族媒體。這兩法都明定原 文會組織需另法定之,但需注意的是這兩法僅規範原文會專責媒體事務,並未提 到媒體以外的文化、藝術或與語言業務。
2004 年原教法修法確認應成立原文會之後,政院與立委便開始著手擬訂原 文會組織條例。2006 年時,共有三份版本草案送進立院審議,分別是行政院版、
無黨聯盟版、孔文吉版。關於原文會業務範圍之界定,孔文吉版為:(1) 辦理原 住民族媒體製播中心之規劃與營運。(2) 辦理原住民族媒體節目及相關出版品之 推廣及人才培育。(3) 辦理原住民族傳播媒體之研究與發展。(4) 辦理原住民族 優良媒體從業人員之獎勵。(5) 辦理原住民族國際傳播媒體之合作與交流。(6) 其 它有助於達成第二條所定目地之業務。也就是,孔文吉版大體上延續了自 1990 年代的倡議,依循了原教法與原基法條文的規範,視原文會為專責經營媒體的組 織。行政院版與無黨聯盟相同,除了媒體經營以外增加了文化、藝術、語言等領 域及業務。至於為什麼原民會會在行政院版本會加入媒體以外的業務?當時負責 承辦業的原民會官員指出,主計處與新聞局認為原視交由公視辦理將會比較穩
無黨聯盟版、孔文吉版。關於原文會業務範圍之界定,孔文吉版為:(1) 辦理原 住民族媒體製播中心之規劃與營運。(2) 辦理原住民族媒體節目及相關出版品之 推廣及人才培育。(3) 辦理原住民族傳播媒體之研究與發展。(4) 辦理原住民族 優良媒體從業人員之獎勵。(5) 辦理原住民族國際傳播媒體之合作與交流。(6) 其 它有助於達成第二條所定目地之業務。也就是,孔文吉版大體上延續了自 1990 年代的倡議,依循了原教法與原基法條文的規範,視原文會為專責經營媒體的組 織。行政院版與無黨聯盟相同,除了媒體經營以外增加了文化、藝術、語言等領 域及業務。至於為什麼原民會會在行政院版本會加入媒體以外的業務?當時負責 承辦業的原民會官員指出,主計處與新聞局認為原視交由公視辦理將會比較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