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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中對小劇場的定義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什麼是「小劇場」

2.1.1 文獻中對小劇場的定義

「小劇場」(little theatre)的概念和實踐可以上溯到一八八七年,法國導演安都 華(Andre Antoine)的自由劇場。這種在小型劇場裡演出有嚴肅藝術企圖的劇本的演 出方式,在一九一五年前後曾經在美國蔚為「小劇場運動」。(鐘明德,1996)。

1984 年以前,「小劇場」的說法在台灣並不流行。但在 1984 年馬森以「小 劇場」稱呼使用公寓、地下室為據點的劇團,以及之後陸續出現的座位在三百、

甚至一百以下的小型演出場地後,「小劇場」成為報章雜誌上的常用詞。

至此,「小劇場」這個字詞在台灣社會的共識中是含括了三層涵意:第一,

指大約三百個座位以下的小型演出場所;第二、指在小型演出場所所做的演出;

得此一混亂的局面更形複雜。

鐘明德(1999) 卻指出大眾似乎很清楚什麼不是「小劇場」︰「小劇場」不是 話劇的,商業性的,在大型劇院推出的大型製作。第二,在聲望評價方面,「小 劇場」等同於「實驗劇場」或「前衛劇場」,跟保守陳舊的話劇或為商業票房所 做的演出相互敵對。

依照鐘明德於 1999 年提出的的定義,譬如:(1) 在 300 個座位以下的「另一 種場地」演出,(2) 製作預算常為五萬元以下,(3) 編、導、演、設計多是沒沒無 聞的年輕人,(4) 演出很少有成為熱門新聞的機會,(5) 觀眾多是知識青年,(6) 整 個劇團類似同仁組合,很少人受過專業訓練,多係為了對劇場的愛好而結合成的 一個非營利劇團,(7) 它們在藝術上傾向於實驗劇或前衛劇,(8) 在政治上傾向於 批判、反省甚至「反體制」和「顛覆」。

鐘明德這樣的定義,似乎過度強調小劇場的「小」,同時,許多劇場由受過 專業訓練的人員所組成,但是他們仍然在小型的場地作有嚴肅藝術企圖的演出,

最後則是台灣地區沒有所謂的營利劇團,即使是大規模具有高知名度的劇團仍然 不能單靠票房收入就獲益,故大小劇場的分別可以簡單的是為尺寸與演出風格傾 向的分別。

如果以對照性來說,「小」相對於「大」,小劇場與大劇場的對照有助於釐 清小劇場的定義。鐘明德在 1988 年曾經參考歐美劇場類別,將「小劇場」的屬性 做了澄清。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經營者、獲投資者夠取利潤及分配利益。在商業劇場機制中,其製作人主要職能 在於透過市場問卷調查與預測消費者喜好,以賺取最大利潤,基本而言,他們和 其他企業一樣(容淑華,1999)」。梁志民則指出商業劇場的要件有二:一是以 營利為主,二是一年至少要演出兩百天(鄭志偉,1996)。

在台灣沒有符合以上定義的所謂商業劇團,但實際上從事商業行為或以市場 口味為主的劇團卻不少,上表,還是有助於讓我們了解台灣所謂小劇場的一般傾 向。也就是規模較小,演出的美學意識屬於前衛或藝術性的劇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