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日本科技與創新政策
第七節 日本創新優惠政策、法規與環境建置
一、日本產學合作的相關政策
日本政府於1990 年代中期致力於促進國內研發活動、強化建設產業基礎環 境,針對應用大學、公立研究機構等所研究出的基礎研究成果,訂定一連串的相 關法令、規定,與設立相關制度,並於2001 年設下大學創業風險企業三年達到 總數1000 家公司的目標,期能快速活用知識,發展日本成為知識經濟社會。另 外 , 在 經 產 省 與 文 部 科 學 省 的 共 同 補 助 下 , 成 立 了 許 多 技 術 移 轉 辦 公 室
(Technology Licenusing Organization, TLO)。茲將 90 年代後日本政府的產學合 作推動辦法列於表3-1。
表3.1 日本推動產學合作之重要相關立法
成立技術移轉機關(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 TLO),TLO 主要係促進日本的技術 移轉成效,評估大學等的研究成果之可專利性與市
進一步說明如下:
日本在2003 年通過國立大學法人法,並於 2004 年 4 月使全日本之國立大學 法人化。國立大學成為獨立行政法人化後,可獨立行使相關職權,亦可擁有智慧 財產權。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之前,國立大學研究產生的專利是屬於國家的,而 主要關於技術移轉、專利智財權商業化等相關議題便是由JST 居中處理聯絡。因 此,大學教職及研發人員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均歸屬大學,由大學負責管理及推 廣。另外,日本政府在2003 年開始補助大學設置智慧財產本部。大學內部研發 成果之揭露、申請專利及智慧財產權管理等,均由智慧財產本部負責。在國立大 學法人化之後,JST 在技轉上的重心放在:
1. 協助大學對於國際專利的申請工作;
2. 協助大學在對於技術移轉相關領域人才的訓練;
3. 協助日本在專利授權方面建立系統性資料庫;
4. 協助有關技轉方面的組織和創新活動。
有關技術移轉中心(TLO)方面,目前日本被承認的 TLO 機構共 39 所,被 認定的TLO 機構共 2 所(平成 17 年 3 月末統計)依據日本政於於 1998 年所訂 定之「大學等技術移轉促進法」之規定,由文部科學大臣及經濟產業大臣共同承 認特定大學技術移轉事業之實施計畫,並給予營運經費之補助。
日本將技術移轉機關簡稱為TLO,將大學及研究人員之研究成果權利化(申 請專利),並將之技術移轉民間企業之法人機構。以產業界及學術界之「仲介者」
為任務,利用技術移轉成果藉以開創新產業的目標,並將所得之收入再投入研發 資金並回饋大學。TLO 以產學合作之中心組織自居,使大學之研究活動更具誘 因,並成為「知識創造循環」的原動力。
特定大學技術移轉事業之內容應包括:
(1). 具實用性研究成果之發掘、評價及選擇。
(2). 特定研究成果之技術資訊提供。
(3). 專利權之技術移轉授權實施,並與民間企業簽訂授權契約。
(4). 權利金收入之回饋分配。
(5). 就特定研究成果,提供有效的經營、技術指導、研究開發、融資等方面之協 助。
二、日本智慧財產戰略
日本總合科學技術會議(CSTP)中的智慧財產戰略專門調查會於 2005 年 5 月24 日,針對有關大學之智慧財產運用,以及日本政府預計推動之政策,提出
「智慧財產戰略—大學所屬智慧財產權之積極運用與相關人才培育及確保」報告 書。該報告書的內容可細分為四大部分,以下為報告書的內容概要。
(一) 積極運用大學所屬之智慧財產權
1. 專利發明的使用順暢化
2. 大學與企業間之仲介機能的擴大與強化
3. 大學內 TLO(技術移轉辦公室)之業務運用柔軟化 4. 共有專利不另行補償等彈性化契約的確保
5. 建立支援處理智慧財產糾紛的體制 6. 強化專利資訊的取得機制(access)
7. 減輕研究者業務重複的負擔
8. 共同研究中之學生的地位應予以明確化 9. 獎勵大學技術移轉等產業提攜合作模式
(二) 大學成立之創新企業(venture business)應運用智慧財產權
1. 利益評估判斷基準應予以明確化
2. 推廣大學獲准取得與使用權等值之股票措施
3. 成立創新企業前之教育支援 4. 建立完整的創新企業支援制度
5. 專利制度的改善
6. 基因治療、再生醫療的專利制度應予以整備。
(三) 活用地方自然資源等之智慧財產的創造與運用
1. 創造有地方特色的智慧財產及相關運用支援制度
2. 支援「內容型(contents)」(泛指富創意之產物)智慧財產的創造與運用 3. 賦予全新智慧財產適當保護
4. 強化大學與地方公共團體間的合作
5. 強化大學或地方擁有之新技術的智慧財產權 6. 積極運用地方公設研究機關
7. 促進跨越地方的產學合作
(四) 智慧財產相關人才之策略性培養與確保
1. 進行組織性智慧財產人才養成綜合戰略 2. 培育高階學術智慧財產專門人才 3. 實務人才的養成
4. 增進對智慧財產的基礎理解 5. 智慧財產學的整合與發揚
三、智慧型科技園區
日本「智慧型科技園區」建構完整的技術革新系統,以利創業,為鼓勵大學 在尖端科技領域創業,日本政府除了在制度、法律、資金等方面做努力外,還致 力於「特別科技園區」的培育,這些科技園區分為兩類型,一是「智慧型科技園 區」,另一則是「產業型園區」,它們都是孕育大學新創企業的搖籃。
「智慧型科技園區」是「第二期科學技術基本計畫」中,由文部科學省所推 動的方案,主要方式是在各地區的主導下,由各地區擁有潛力或特殊研究專題的 公家研究機關為主軸,結合整個區域的大學、研究機構及研究開發型企業,建構 一個完整的技術革新系統,以利新科技創業。
「智慧型科技園區」不但可以成為新產業的聚集地,而且還可活化地區經濟。
至2004 年 5 月為止,全日本已有 18 處「智慧型科技園區」,如圖 3.7 所示。
資料來源:台日高科技新創企業合作現況調查(一)日本政府為鼓勵高科技新創企 業所制定的新政策,台日經濟貿易發展基金會,2004 年 11 月
圖3.7 日本新興智慧型科技園區
日本「智慧型科技園區」具有下列的特色:
1. 地方政府可補助園區的主導機構
2. 設置園區的總指揮部「智慧型科技園區本部」
3. 可活用地區的研究技術人員 4. 實施產官學共同研究
5. 推動新技術及研究成果的專利權 6. 舉辦研究成果發表會
每一個園區在五年間可以獲得五億日圓的預算補助。「產業型園區」計畫-
結合人力資源網,創造新產業
「產業型園區」計畫是由日本經濟產業省所主導。1990 年前半期,經濟產 業省的地區經濟產業政策大多是將大都市的工廠做重新分配,遷移到地方城市,
在地方城市集中相同的產業,以發展地方經濟;不過,1990 年後半期開始,由 於日圓高漲、中國大陸及亞洲地區工廠興盛,形成日本產業空洞化,因此,已無 法勸誘大型企業到地方城市設立工廠。
於是,2001 年經濟產業省開始實施「產業型園區」計畫。這個計畫是在過 去已被設定為重點經濟發展的區域,結合這個地方的人力,形成一個人力網,以 這些人力資源為主,建構一個有利技術創新的環境。具體來說,就是集合此區域 的經營者、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及資金提供者,將它們形成一個人力資源網,由 這些人在區域中作相互的競爭及合作,創造出各地區具有競爭力的新產業。這些
「產業型園區」成為地方城市推動中小型企業及大學新創企業的主要推手。
目前「產業型園區」計畫在全日本共設定19 處園區(如圖 3.8 所示),由各地 的經濟產業局及民間的推動組織共同合作,參加的企業已超過5,800 家、參加的 大學超過220 所,他們正形成一個緊密的合作網,達成 19 處園區計畫。
資料來源:台日高科技新創企業合作現況調查(一)日本政府為鼓勵高科技新創企 業所制定的新政策,台日經濟貿易發展基金會,2004 年 11 月
圖3.8 日本產業型園區
「產業型園區」的代表性活動有下列五項:
1. 擴充區域內的產官學合作 2. 推動符合當地特色的技術 3. 創造一個適合創業的環境 4. 與商社合作以開拓銷售網路 5. 與提供資金的機構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