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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針對南韓、日本、澳洲、新加坡、印度與中國大陸等六個國家的科技 與創新政策進行探討,採用次級資料蒐集以及實地參訪的方式,分別得到各國方 面以及跨六國比較方面等兩部分的結論。

I、各國的部分

一、韓國

(一) 南韓試圖提升科技最高主管的地位以強化科技整合的機制。

南韓從 2004 年起,將科技部部長的位階提升至副總經理的層級,藉由此科 技副總理的職位,似乎才能有效地整合各部會中與科技相關的議題。同時,原科 技部另外成立「科技創新辦公室(OSTI )」來協助有關各項科技領域的跨部會協 調;以及有關整體性科技政策的制定。

(二) 南韓有系統地規劃中長期科技計畫。

南韓透過原科技部底下的科技規劃與評估研究院 (KISTEP)進行正式的第三 次技術預測/前瞻,以有效地規劃非常前瞻性的科技發展。此研究院並與 OSTI 辦公室及南韓科技委員會 (NSTC)整合,以有效發揮真正的預測與規劃之功能。

(三) 南韓強化公共科技研發的績效評估以提升研發的效率與效能;同時並試圖 建立起評估方面的能力。

南韓於1999 年由南韓科技委員會 (NSTC)發起與建立該國科技研發投入評 估體系,主要的目的是要提升其整體研發投入的透明度與提升研發投入的效率與 效能。除了透過KISTEP、NSTC、與 OSTI 等單位的連結之外,以將評估的結果 與預算經費的核可加以連結,以充分發揮這方面的效能。

(四) 南韓努力將科技計畫的執行績效與下一階段的預算分配加以連結。

南韓為了避免科技資源的重覆浪費並提升研發的效率,1999 年起在國家科 技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始建立起更有效的科技研發評估系統,藉由科技創新辦公室

(OSIT)與 KISTEP 的協助來加以執行。最後的績效評估結果會呈送國家科技 委員回(NSTC)進行複審,並將進一步反映在下一年度的預算編列與撥款。

(五) 南韓試圖致力於發展首爾以外其他地區的區域創新系統。

南韓政府在19947 年金融風爆之後,開始檢討過去較偏向大財團研發、大都 市建設的政策,並在很多地方更努力於區域「創新」體系的發展。這強調「創新」

的方向,與過去強調「生產」體系聯結的情況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各地區建 立了「技術創新中心」(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s)以及「區域研究中心」

(Regional Research Centers)。同時,也特別針對在地性的中小企業,提供創新 相關的服務與訓練。

二、日本

(一) 日本 CSTP (內閣府綜合科學技術會議) 發揮起協調與整合的(指揮中心)角 色。

日本綜合科學技術會議 (CSTP)位在首相內閣府之內,由於位階層次很高,

因此,得以進行跨部會的協調與長期的規劃。

(二) 日本這幾年相當重視產學合作、產研合作、技術移轉與衍生公司等相關的 發展。

日本最近幾年透過一連串的立法措施 (如技轉辦公室的設置、國立大學法人 化、研究機構技術移轉等辦法)使得大學的研究成果能夠更有效地進行移轉。另 外一方面,產學合作衍生公司的數目也有快速的增加。

(三) 日本第八次技術前瞻/預測,執行上有明顯的改變,而且與科技政策的制定 上有更明顯的連結。

日本科技政策研究所 (NISTEP) 2004 年起著手進行第八次的技術預測。此次 預測的作法之特色,除了結果與日本科技政策的制定有更多的連結之外,在方法 上也有了創新-採多重預測法。除了原有的德菲法 (Delphi)之外,另外搭配了情 境預測法 (Scenario)、社會經濟需求法、與資料庫數據分析等方法。事實上,本

次預測的結果是日本「第三期科技基本計畫」很重要的參考。

(四) 日本透過科技研發績效評估指導方針的建立來進行科技績效的評估。

日本政府藉由內閣府總合科學技術會議(CSTP)的努力,針對政府資助之 科技研發方面,建立了全國性的科技研發評估指導方針,依研發措施、研發主題

(Theme)、研發組織、與研究者不同的對象,訂定不同的評估準則來加以評量。

若依時間點來考量,則期望能涵蓋四階段的評估:事前的評估、期中的評估、事 後的評估、與追蹤評估。

(五) 日本極為重視智慧財產權,並由總理親自領軍建立智慧財產大戰略。

日本政府認為既然已經進入了知識經濟的時代,自然應當特別重視知識的保 護與智慧財產權的議題,然而,過去這方面的思維似乎僅僅是在「專利廳」這樣 的層級架構下思考。因此,最近幾年乃在日本總理親自都軍下,建立了以整體架 構為思維的「智慧財產政策(大戰略)」。並分別在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與運用 等三方面提出具體的指導方針與作法。

(六) 日本透過產學合作、技術移轉與創新事業獎勵等做法,強化了區域創新系 統的發展。

在強調產學合作、產研合作、技術移轉、創新事業的政策之下,日本政府亦將這 些政策與獎勵工具延伸至各地區,因此,地方性的政府亦與該地區的大學、研究 機構及產業界進行充分的互動,進而形成了更健全的區域創新系統。

三、澳洲

(一) 澳洲藉由 BAA(中長期科技計畫報告)的完成來建立科技發展方向的協調與 一致性。

澳洲雖然本質上較不強調規劃式的科技政策,不過,其之前的 ” Backing Australia’s ability ” (BAA) 之完成的過程,事實上就整合了各部會的意見。也就 是說,本報告的完成本身即已進行了各項的協調。同時利用之後每一年的Review 報告,來審視與檢討計畫的執行成效。

(二) 澳洲藉由 PMSEI 與 CCST 等委員會的運作,來進行有關科技方面的跨部 會協調。

澳洲政府有兩個重要的科技管理與決策機構:總理科學、工程和創新委員會 ( Prime Minister’s Science, Engineering and Innovation Council, PMSEI ) 與科學技 術協調委員會 ( Coordination Committee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CST )。前者 是澳洲最高科技政策決策機構,由總理親自擔任主席,委員則包括各部會部長。

(三) 澳洲採用委託的方式來進行科技研發績效的評估。

澳洲政府對於科技計畫的評估上,是採取外包的方式來處理(通常委託專業 顧問公司)。除了減少行政冗員的負擔之外並尋求儘管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形。

(四) 澳洲在科技政策上極為重視「卓越中心」的設置以及產學與國際的聯結。

澳洲在學術研究的資助上,除了個人式的專題研究之外,另外有約40%的 經費是用在「卓越中心」(the center of Excellence)及聯結(Linkage)上。透過 對於卓越研發中心的補助方式,使得研發能量有機會累積,以發揮更大的效能。

此處的聯結包括產學合作、國際化等。在其他的科技計畫補助項目上,也很重視 這兩種類型的投入。

四、新加坡

(一) 新加坡試圖從「引進型創新體系」走向更高度的「自主創新型」體系。

新加坡雖然整體的資源並非很多,但是仍然強調對知識經濟發展的重視。從 其第四期國家科技計畫 (2006-2010) 中可知,該國希望在未來五年內能將全國研 發投入佔GDP 的比例提高至 3 %。同時,比之前更加著重基礎研究的投入。

(二) 新加坡建立 MCRD、RIEC 及 NRF 等高層政府主管參與式的科技相關單 位,以進行更有效的協調與整合。

新加坡除了在2004 年成立了由副總理主持的研發內閣委員會 (Ministerial Committee 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MCRD) 之外,另外於 2005 年成立由總 理擔任主席的「研究、創新與新創事業委員會 (Research, Innovation and Enterprise Council, RIEC)」以協調及促進有關研究、創新、創業方面的發展。同時,亦於 2006 年初成立新加坡國家研究基金會 (NRF),以進行前瞻性、策略性研究的規 劃與協調。

(三) 新加坡藉由五年一度的「科技計畫」來達成一致性的前瞻科技發展方向。

新加坡每五年發展一期的「科技計畫」報告,在完成「科技計畫」的過程中,

進行了某種程度的「預測」以及各部會、各機構的專家意見之整合。

(四) 新加坡實施國家層級的策略性研發聚焦。

整體而言,新加坡的技術研發投入鎖定在生命科學與生醫科學、資訊與多媒 體、以及水資源與環境科技等三個領域。可說是全球極少數真正在科技發展上聚 焦的國家。

(五) 新加坡深化基礎研究,以做為吸引國際與投資與發展科技產業的基礎。

以一般人的眼光來看,像新加坡這麼小、研發資源有限,也許不應該花太多 的資源在基礎研究上。然而從其科技基本計畫中,可以知道該國非常重視基礎研 究,認為基礎研究是培養能耐及人才很重要的關鍵點,把這方面的基礎打好,自 然更可以吸引外資進入新加坡,尤其是生技產業領域。

五、印度

(一) 印度逐漸有系統地擬定科技/創新政策。

印度在早期並沒有特別的科技政策,但是從1990 年代起,逐漸開始有部分 具體的科技政策與創新政策。

(二) 印度試圖在特定的領域中建構國際上的競爭優勢。

印度在全球科技與產業的競爭中,試圖在資訊軟體科技、太空科技以及過期 專利藥等領域建立特別的競爭優勢。

(三) 印度開始著重相關基礎建設的建構。

隨著這幾年印度經濟的快速發展,該國政府逐漸瞭解到,基礎建設之不足對 整體經濟發展的傷害,因此,最近幾年在投入面中亦很關注基礎建設方面的努力。

(四) 印度吸引外資的政策與重點仍不明確。

儘管越來越多的跨國大公司投資印度,並且在該地建立了研發中心,不過,

印度政府本身似乎仍然沒有一致性的、整體性的吸引外資(科技相關)之政策。

基本上的邏輯是:「在此階段,你們跨國公司自然會想到我們印度國來投資。」

即使有一些政策的話,還是以個別領域(如資訊科技、生物科技等)為主。

六、中國大陸

(一) 中國大陸有系統地進行 2006-2020 中長期科技規劃。

中國大陸從2003 年起進行有系統地「2006-2020 中長期科技規劃綱要」。這 項規劃由其溫家寶總理親自領軍,邀集了各領域的專家學者兩千人一起參與規

中國大陸從2003 年起進行有系統地「2006-2020 中長期科技規劃綱要」。這 項規劃由其溫家寶總理親自領軍,邀集了各領域的專家學者兩千人一起參與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