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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高雄錫安山個案

第三節 爭議(1976-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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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爭議(1976-1979)

——末後的日子,耶和華殿的山必堅立,超乎諸山,高舉過於萬嶺;萬民 都要流歸這山。必有許多國的民前往,說:來吧,我們登耶和華的山,

奔雅各神的殿。主必將他的道教訓我們;我們也要行他的路。因為訓 誨必出於錫安;耶和華的言語必出於耶路撒冷(彌迦書 4 章 1-2 節)。

錫安山的問題一直和土地息息相關。台灣的山地管理政策始於日本殖民時代,

1895 年台灣依據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成為日本帝國主義控制下的殖民地,在

「工業日本,農業台灣」的政策下,台灣豐富的山林資源成為日本宗主國積極開 發的對象。1895 年起,日本在台灣積極推動「山林官有政策」,經過數十年的努 力,完成了 317,149.0818 公頃的地籍清理。「霧社事件」後,日本人為了解決原 住民的問題,改變原本的「理蕃政策」,因此 1928 年台灣總督府制定「森林計劃 事業規程」,將台灣山地區分成三種,第一種是「要存置林野」,目的是為了保安、

治水或造林等所謂「共益立場」而不允許開發;第二種是「準要存置林野」為原 住民的保留地;第三種是「不要存置林野」是準備做為農業開發的用地。而這樣 的山地政策也被 1947 年接收後的國民黨政權所沿用,錫安山所在的雙連堀就是 屬於可供農業開發的「不要存置林野」,只是後來改稱「原野」,後又統稱為「公 有山坡地」(張發誠,1994:)。

1961 年前是台灣農業發展的全盛時期,為了應付平地耕地面積不足的問題,

政府喊出了「上山下海」的口號,許多公有山坡地被大量開墾,1963 年洪三期 等人上山開墾時,就曾在雙連堀這片公有山坡地四週打下「嘉南農牧用地」的界 樁。1964 年,為了使這些開墾公有山坡地的農戶可以合法取得土地,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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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推行水土保持辦法」,農戶只要於期限內申報,提出使用證明,即 可合法承租所開墾之山坡地,使其就地合法。洪三期等人獲悉之後,也把握機會 提出申請,經有相關單位指界測量之後,將此山坡地分為 10 筆土地,由包括洪 三期在內的五位信徒分租。

1964 年起,洪三期等人即開始為土地向高雄縣甲仙鄉繳納相關規費,並領 取各樣收據證明,然而或許是人為作業疏失,或是當時行政效率不彰,洪三期等 人遲至 1975 年才收到高雄縣政府的租賃契約書,並且載明租期自 1972 年至 1981 年共 9 年時間。收到租賃契約 3 週後,高雄縣政府派員上山勘查,發現部分土地 未依據契約內容於 3 年內完成造林,於是要求洪三期等人立即終止租約,交還土 地。然而,洪三期等人和縣府百般交涉,強調自己 3 週前才收到租約,希望造林 期限能自收到租約之後起算,高雄縣政府因為行政作業上的瑕疵,自知理虧,只 好同意。

1975 年,蔣中正逝世,有兩位員警上山巡查,發現錫安山上未設靈堂,便 加以訓斥;隔年,高雄縣警局便控告錫安山五位地主盜伐國有森林,認為錫安山 砍伐樹木搭建房屋之舉,已經違反森林法,隨即上山抓人。由於當時五位承租人 只有兩位在山上,地主張國勝、胡強立即被收押監禁,一、二審判刑 1 年 2 個月,

地主任義和判刑 10 個月,各併科罰金 21 萬餘銀元。由於三位當事人不服,繼續 纏訟 6、7 年,最後上訴至最高法院改判 3 個月徒刑,免賠償。但是張、胡兩人 為此坐監早已超過 3 個月。

五名地主中的洪三期和朱櫟華,因為事發當時出國不在台灣而免於牢獄,然 而,1980 年 4 月起,高雄縣政府分別以 69 府農林字第 28247 號、70 府地用字地 4607 號公文等函文通知洪三期和朱櫟華終止租約,理由主要是承租人「不自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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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1 條及「出租造林契約書」第 10 條規定,

應自收到公文即日起「終止租約」、「交還林地」。

洪三期和朱櫟華認為,高雄縣政府提出的契約書內容,和承租人所持有的契 約書,兩者租期不同,縣府有偽造文書之嫌;其次,洪三期等五位承租人乃是「共 同經營」關係,並沒有「不自任耕種」之情事,因此決定提起行政爭訟。然而,

最後台南高分院並未採納洪三期等人的說法,判決高雄縣政府勝訴,兩造租約終 止,洪三期等人須交還土地。這項判決也影響後來警方上山執法,搗毀錫安山上 的建設,種下更激烈衝突的種子。

此外,屬於平地行政區的高雄縣甲仙鄉111在地理位置上和屬於山地管制區 的三民鄉112相鄰,由於當時錫安山所在的雙連堀,在行政區上屬於甲仙鄉,因 此 1963 年當洪三期等人上山開墾時,並不需要辦理入山證。但是 1972 年,雙連 堀的土地因為行政區調整,從原本的甲仙鄉劃入三民鄉,至此錫安山「正式」成 為山地管制區,因此 1973 年起,入山檢查哨兩度往南遷移,警方也開始要求信 徒皆須辦理入山證,1974 年,國防部並以嚴呼字第 0445 號令公告「高雄縣甲仙 鄉小林村 17 鄰 30 至 95 號地區,因毗連山地,受地形及治安上之需要,視同山 地管制區,列入管制。」。

然而,錫安山正好是自 1972 年開始鼓勵信徒上山開墾,因此 1974 年後上山 的信徒開始日益增多,入山證的申請卻越來越困難。1977 年起,檢查哨拒絕為 具有軍、公、教、商、學生身分者辦理入山證,海外華僑與外僑也一律禁止,後 來又規定只有具有農、工身分者才准辦理,因此,許多海內外的信徒皆曾受阻於 檢查哨,抱憾折返。許多信徒更依據自身經驗表示檢查哨的規定朝令夕改,亂無

111 現在的高雄市三民區。

112 現在的那瑪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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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唯一的原則就是依據警察當時的喜怒哀樂決定(劉再賜,1984:7),累積 不少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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