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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租稅罰與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

由於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273確立了「過失原則」--「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 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 為其責任條件。」亦即,屬於行政罰一環的租稅漏稅罰亦有本號解釋所確立的「過 失原則」之適用。惟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之「推定過失」原則是否在漏稅罰亦有

270參見葛克昌,兩稅合一之憲法觀點,收入所得稅與憲法,頁 121。

271參見葛克昌,解釋函令與財稅行政,收入所得稅與憲法,頁 230。

272參見葛克昌,解釋函令與財稅行政,收入所得稅與憲法,頁 231。

適用,漏稅罰之性質、要件為何?以及違反解釋函令是否可以作為課處漏稅罰之 事由,均值說明。

一、租稅罰之要件

租稅罰可分為租稅刑罰與租稅行政罰二種,租稅刑罰為依稅法規定科以刑法 上刑名之制裁案件,為特別刑法之一種,本質上係犯罪,故其處罰應由法院為之,

而有刑法總則之適用。租稅行政罰,指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依稅法應處罰 鍰,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案件;租稅行政罰係對人民違反稅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漏稅罰)及作為不作為義務(行為罰),所為科以刑法刑名以外之制裁。

一般而言,漏稅罰係以發生短漏稅結果為要件,非「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 要件,故不適用「推定過失」之舉證責任轉換規定,但是實務上對此多有誤解,

一概以推定過失處理。274但對自動補稅者多又予以免罰,蓋既無結果之發生,往 往無具備構成要件之餘地,或縱然有之,亦難以舉證其過失。而漏稅罰之要件如 下275

1.短漏稅之結果造成;

2.納稅義務人之行為與其結果有因果關係;

3.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

4.結果與因果關係之預見可能性;

5.例外:須考慮規範之保護目的。

273關於此號解釋較詳細的分析可見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頁 439-443。尤其是頁 441。

274 此即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理由書中「但為維護行政目的之實現,兼顧人民權利之保障,應受 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 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之真意。換言之,若以「發生損害或 危險為其要件者」,則不適用「推定過失」之原則。關於本號解釋之其他說明參見蔡茂寅,稅法 與行政秩序罰的關係,月旦,第二十三期,1997 年 4 月,頁 37-41。陳清秀,稅捐稽徵罰之處罰 標準,月旦,第二十三期,1997 年 4 月,頁 41-49。

275引自葛克昌,解釋函令與財稅行政,收入所得稅與憲法,頁 234。

二、租稅法之法源以及人民對法規範認識之期待可能性

其中解釋函令之不知或違反,是否構成有過失,殊值探究。按漏稅罰之過失,

在於「租稅法定構成要件已具備」,而違反注意義務致取得租稅利益,此種注意 義務在於對法律資訊之注意義務。而此種資訊義務,在於有無期待可能性。一般 言之,此種期待可能性,只存於形式意義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之法 律)及實質意義法律(法規命令與自治規章),而不及於解釋函令。是以對解釋 函令之不認識,並非不知法律,而不能構成注重義務之違反,亦即除非另有證據 否則難以認定過失。又蘇俊雄大法官於其不同意見書中亦指出,『對涉及「罰則」

之規定而言,則係針對國家公權力干預行為(侵害行為)之事項而為規範,僅得 於法律上對其內容、客體、目的及範圍均有明確規定,而使受處分之人可得預見 並控制其行為的情況下,方符法治國家原則。……納稅義務人就其應課稅所得額 申報之漏報或短報情事,有無故意或過失,乃事實認定問題,……。但,行為人 是否具有應注意之義務?或具有可罰之期待可能性?則應以認識「一般法律規 範」的可預期性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認識行政函釋內容或尚有爭議性的法律見 解為具有注意義務之認定標準。……。』

三、小結

綜合前述之分析可知,解釋函令之違反,至多僅能構成補稅事由,而不能課 以處罰。276

伍、結論

本號解釋原有三種可能之結論:第一為認為財政部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台

276由於此點之誤會,致有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此類奇特法律出現。參見葛克昌,解釋函令與財

財稅第一四八九四號函所稱之「補償費」之性質為「所得」並加以處罰;第二則 認為前述函釋之性質為「所得」而不加以處罰;第三則認為該函釋之性質為非為

「應稅所得」而且不應處罰。多數大法官竟採用對人民「侵害最嚴重的方式」為 之,就此點而言,就值得「批判」。所得稅之課稅客體為「所得」,本件解釋多數 大法官們未深究「所得」之概念,致又重蹈釋字第三一五號解釋之錯誤,277殊為 可惜,期望將來大法官再有機會對「所得」概念為解釋時,應慎重為之

稅行政,收入所得稅與憲法,頁 234。

277 關於釋字第三一五號解釋的批評可以參考林進富,租稅法新論,三民,1999 年 4 月,頁 187-198。

第六節 管制誘導性租稅

壹、前言

至於大法官解釋,對管制誘導性租稅違憲審查,曾作成多次解釋,例如釋字 第一九五號(夫妻一方可否單獨享受獎勵投資之租稅優惠);第二一 0 號(租稅 法律主義間只納稅及免稅範圍);第三一五號(溢價發行股票是否免稅);第三六 九號(減免優惠為立法裁量事項);第三七五號(單獨繼承無免稅鼓勵之必要)

第四一五號(扶養親屬不以同一戶籍);第四二 0 號(公司是否「非以有價證券 買賣為專業」應按實質課稅原則解釋);第四四一號(投資抵減辦法之研究機構); 第四五八號(生產是夜間營業收入不適用獎投條例納稅限額限制);第四八 0 號

(促產條例免稅證明申請期限);第四九三號(應稅免稅收入分擔成本費用計 算);第四九六號(獎勵減免營所稅計算公式);第五 0 五號(增資擴展設備須開 始前辦妥增資變更登記申請手續是否違憲);第五 0 六號(營利事業收益應課營 所稅);第五 0 八號(佃農承租土地因徵收而終止租約,取得之補償金,是否課 徵所得稅)等等。本文限篇幅,進一步討論容另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