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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重分配階段

壹、財產重分配與大法官解釋

我國憲法體制已漸自「自由法治國」轉型至「社會法治國」,人民就國家所為之 福利行政給付,不論在給付、取得、分配及負擔上,其重要性不下於干預。大法 官解釋中就全民健保(釋字四七二、四七三、五二四號解釋),榮眷優惠(釋字 四五七、四八五號解釋)所為解釋,可得知國家給付之公平與人民財產權關係密 切。尤其在全民健保建制過程中,社會安全與正義相對於個人自由民主,其衝突 如何解決?強制性社會保險之法理基礎何在?壟斷性健保局之合憲性為何?以 及量能(負擔)原則與需求原則之取捨?均有賴進一步之分析。

貳、社會法治國之本質

社會法治國之兩大工具,即為稅法與社會福利法。雖稅法係取之於民,乃對人民 不利之干擾(侵害)行政﹔而社會福利法係用之於民,乃對人民有利之給付(授 益)行政,,但稅法與社會福利法並非對立之物,而為前提與結果關係,一為國 家給付之來源,一為國家給付行為﹔稅法乃蓄積國家財政權力,社會福利法則展 現現有之財政權力。租稅係社會給付之前提,租稅正義則為社會給付法體系之前 提,以及社會給付範圍及強度之指標62。租稅國家藉由課稅權,有權向人民收取 金錢﹔給付國家則藉由社會給付向人民施予金錢。社會法治國家,從收入而觀察 係租稅國家,從租稅而觀察係給付國。基於法治國家要求,雖政府有權向人民收 稅,但基於最少損害原則,繳稅應限於金錢﹔國家藉社會給付予人民,基於對人 民自由權與人格發展效用最大,亦應以金錢給付為主(服務、實物給付係在特殊、

62 Kirchhof,a.a.O.JZ 1982,S.305.進一步分析,參閱葛克昌,社會福利給付與租稅正義,收入國

不得已情況例外為之)﹔此一予一取均以金錢(貨幣)為主,故稱之為財政國家

(Finanzstaat)63,其存在理由為法律上比例原則64。故社會法治國本質,有下 列幾點:

一、干預性租稅國家

租稅國家乃國家財源主要取諸租稅收入,而非國有財產收入(所有權者國家)或 國營企業收入(企業者國家)。自由法治國之租稅,須守租稅中立原則,純粹分 擔國家最少政府費用。社會法治國將租稅作為國家重分配工具,承認社會政策目 的之租稅65,納稅義務係所有權者所附有之社會義務,故為財產權受干預(為了 公共利益)之租稅國家。

二、計畫性社會國家

社會法治國家所為社會給付,須有長期設計與規劃,包括所須之財源。由於社會 給付旨在提升國民之精神、文化與物質水準,具有誘導國民活力方向之機能,而 以社會政策目的導向之租稅亦然。社會法治國以促成社會正義為己任,而社會給 付,乃透過國家之計畫,給付及分配與國民,故為計畫性社會國家。

三、保障性之給付國家

社會法治國為提供國民社會生活最低限額之直接保障,提供社會保險、社會救助 等等以保障國民之生存權。個人人格發展可能性,須先擁有實體及精神上物質,

作為自我決定之前提。社會福利國家,在確保藉由必要物質條件提供來達成個人

家學與國家法,頁 43 以下。

63 Vogel,Der Finanz-und Steuerstaat.in lsensee/Kinhhof(hrsg.)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des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I.1987,S1161

64 Luhmann 認為福利國家所使用之工具為法律與金錢,因二者皆具抽象性,可以普遍的適用,也 具有長期效力。其抽象性使其易予集中控制,符合現代民主政治下中央集權民主政府要求(鍾芳 樺,租稅正義與社會福利給付-從法律社會學觀點,國科會專題研究計劃,頁 33)。

65 Birk, Des Leistungsfahigkeisprinzip als Mabstab der Steuernormen,1983,S.102ff.

66 Zacher ,Das soziale Staatsziel,in Insensee/Kirchhof

自由發展機會,故為(生存權)保障性之給付國家66

四、經濟自由受限制之法治國家

法治國家以經濟自由受憲法保障為其特色,但社會法治國經濟自由仍受憲法保障

(憲法第十五條),不過為公共利益必要時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二十三條),

因此經濟自由附有社會義務,故社會法治國同時是經濟自由受限制之法治國家。

同時,不僅納稅人經濟自由受限制,接受社會給付者,須順服於國家所指定之法 定要件之下,踐行其聲請程序,履行其負擔或條件,其自由亦受限制。人民稅負 高低對憲法結構而言,並不重要,高稅負之給付國家,雖將私經濟之一大部分移 轉與公共部門,但藉由社會給付,再移轉於私部門,故公共經濟與私有部門間配 置,不論稅負強弱,結果仍維持相同。只是社會福利規模愈大、國家對人民經濟 自由限制越重,所留給個人經濟自由權利也越少67

參、社會福利給付請求權

社會法治國在憲法上確立,國家應確保個人起碼之經濟生存之條件﹔並對個人之 最低收入,由國家負調節義務。基於社會福利法之制定,不僅使國民對國家可處 分之歲入,得以分享,更不論於每年稅收多少,依法取得法律上請求權。由於社 會給付法之法律依據,縱使國家當年租稅收入大減,亦有請求國家給付之權。藉 由個人之給付請求權,國家之社會安全因而實現。賦予人民社會福利給付請求權 亦有原因,蓋有請求時多事前已採取自我預防措施,特別向事先繳納保險費、互 助費等等。社會福利給付請求權,多以確保個人經濟最低生活條件為基準,憲法

66 Zacher ,Das soziale Staatsziel,in Insensee/Kirchhof(hrsg.)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des Bundesrepublik l,1987,S.1045

67 Kirchhof,a.a.O,Jz,1982,S305

上抽象之生存權保障,或因而衍申而生之維持人之尊嚴憲法義務,在社會福利給 付義務中予以具體化68。因此,與人之生存權或人之尊嚴相關國家給付義務,與 其他之個人需求,如與較佳之住屋、國民教育以及升學、財產基礎、適當工作機 會(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相較,顯有不同,後者是否具備公法上請求權之條件,

殊有疑義,蓋其滿足必須增加第三人之負擔---納稅義務人。

吾人如基於社會福利法之請求國家給付請求權,與依據警察治安法向國家請求安 全保障之請求權相比較,可發現驚人之價值差異存在:對個人生命身體危害,警 察法並未賦予人民向國家請求救助之強制請求權,所謂警察國家,亦只多意味著 警察的權力,而少及於警察之保護。警察法上國家救助之界限,較社會福利法顯 為明顯。對生命身體之危害,向國家要求救助,只有窮盡一切自己可以採用手段 之後始能為之。蓋能提供全面救助國家,可能只有全面極權國家。而社會法上國 家給付與此完全不同:社會福利給付請求權,是由民法借用之概念,民法給付義 務,通常不是基於當事人合意(契約),就是基於可歸責事由(法定)。給付請求 權乃基於債權之請求,而非基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故給付請求權最終可能成為 債務人破產事由。在社會福利給付請求權背面之國家給付債務關係,即全體民眾

(納稅人)對個人之扶養提供財務負擔,此種扶養義務之程度與國家給付標準有 關。社會福利給付請求權一般認為係受益權,其所受利益與國家之財政來源有 關,換言之在租稅國家,國家對私有財產之收益以納稅方式參與分配,其正常性 與可行性之界限,即社會福利給付受益權之界限。

肆、社會福利法與稅法之不同評價標準

社會法治國為促成社會正義,可直接由社會福利法提供社會福利給付,亦可間接

68 Kirchhof, Steuergerechtigkeit und sozialstaatliche Geldleistungen JZ 1982,S.305.

藉社會政策目的之稅法達成重分配之目標。但社會福利法與稅法其評價標準有重 大差異。

一、需求原則與量能原則

社會福利法與稅法之重大差異,非在一為國家向私人為給付,一為私人向國家為 給付﹔而在社會福利法依照個人或家庭之需求事由而為給付,稅法則應依現存之 經濟事實。社會福利法依需求原則為衡量標準,稅法則依量能課稅原則而分配租 稅負擔。稅法非基於人人平等,使每一個人均納相同的稅(人頭稅)﹔亦非按有 無工作能力或教育程度、或受就業救助而增進之就業能力而負擔相同之稅。稅法 乃基於個人(或家庭)之所得、財產、消費之事實狀態作為課稅衡量標準,而不 問其所得取得方式、亦不問是否日常所須或多餘之物。稅課乃基於營利之事實,

而非營利能力,故所得稅之「量能課稅原則」或所謂「能力原則」非指給付能力

(可能性),而係其支付能力,現實可支付能力。稅法由於只針對所得或財產之 現有狀態,而不及於其應有狀態,基本上是不適於財產權加以重分配69。稅法上 平等稅課原則乃基於不同之所得、財產、消費,只就其結果相同者課以相同之稅,

而不問其產生之過程,但課稅本身即有意並有計畫地削若減低所得、財產、消費 上差異,特別在累進稅率時。

反之,社會福利法所重視者,非在其事實上經濟狀態,而依其需求事由,諸如疾 病、文盲、無謀生能力、失業、受災者、低收入等等,乃針對不足最低生活水準 所必要之需求,其需求之法定要件非在經濟上匱乏,而在其匱乏之特殊事由。如 此規定者,在於激勵其將來具備起碼經濟能力,確保其得以支付社會保險金,恢 復其自我救助能力。

69kirchhof,a.a.O.JZ 1982,1982,S.307

二、納稅義務與基本權限制

社會福利法與稅法不同衡量標準,特別表現在對相對之人基本權保護之不同。國 家課稅權所要求者,係對私有財產權之收益參與其分配之權,所涉及者乃財產權 保障(憲法第十五條),防禦國家不當侵害。社會福利法乃基於生存所必要需求,

社會福利法與稅法不同衡量標準,特別表現在對相對之人基本權保護之不同。國 家課稅權所要求者,係對私有財產權之收益參與其分配之權,所涉及者乃財產權 保障(憲法第十五條),防禦國家不當侵害。社會福利法乃基於生存所必要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