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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清骨髓靈文鬼律》與酆都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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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底下所述:「上有吐火飛鷹,下有銅蛇鐵狗,各吐火光」等,之後才將其具 體化、人格化而成為酆都將吏。且其「追攝行刑」、「馘魔提刑」的職銜與職能 原應屬西臺御史魏伯賢所掌,這裡應是有意提昇這些酆都將吏的職級與權力

(如八將改為關羽下屬),藉此強化該法的法術力量。類似的思維或運作方式也 見於地祇法的十地祇與獨體地祇,下章還會再加以說明。

總上討論,本小節由白玉蟾之說出發,認為《法海遺珠》的《太清總錄院 秘法》反應較早的酆都法形態,而《道法會元》所收錄的酆都法術則較為晚 出,《酆都考召大法》應是在《總錄院秘法》的基礎上,參酌宋代流行的天心正 法系統、再結合酆都地獄特質創構而出,組織系統更為整備,但法術內容則由 附童考勘、攝亡墜旛集中在附童考勘部分。至於以單一將吏的酆都法術應是就 酆都八將系統抽繹、獨立而出,所以選擇民眾較熟知的巨天力士、牛頭馬面,

或是反應江南地區的朗靈關羽,並提昇其職級、職能以強化其法術力量,也將 原本地獄中的銅蛇、鐵狗、金鵰等具體化為實際的將吏,成為新的法術系統。

不過,由於缺少相關的資料,我們無法更具體的得知這套法術系統在民間的實 踐與影響力,因此有關這些法術實際的操作法門只能暫時懸缺,留待發掘更多 民間抄本或新資料才能補足。

第二節 品籙與黑律:酆都黑律靈書與黑律儀格

一、《上清骨髓靈文鬼律》與酆都黑律

在上一節中已有提到,酆都法的組織系統部分是參酌天心正法的「北極驅 邪院將吏」,而從《黑律靈書》來看,更可發現酆都法是有意的與天心正法進行 對話:

「北帝制伏群魔,行九泉號令符、紏察鬼神印及制黑律,命御史魏伯賢 掌之,領酆都官將。北帝即紫微大帝之分化也。故上清天條玉真天壇玉 格、女青鬼律、天蓬律、九天大法等文,刑律嚴重,莫如酆都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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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紫……此後四聖行新律,天樞行上清律,同驅邪院律。神霄玉 格,可稱慈仁律;酆都黑律可稱嚴重律。夫律皆不可犯,行正法者當謹 畏守持,先正己而後可以責伏鬼神,勿令累及九玄,斯可進秩仙班。」

平章事趙真君修。(265:1b-3a) 

就整個語境來看,這位趙真君認為天樞院所行的是上清律,這裡認為上清律同 驅邪院律,應是指天心正法的《上清骨髓靈文鬼律》。而神霄玉格則為較仁慈的 律法,如《天壇玉格》所說的:「諸行法官,斷遣鬼神,並合依女青天律,務在 從輕。」(250:1a);而最苛刻嚴格的為酆都黑律,所以接續的「北帝黑書律」

也提到:

一、諸鬼神犯罪重,上清律及玉格不能盡其罪,然後檢黑律。(3a-b)

就此來看,作者顯然認為黑律可以補足上清律、玉格兩種律法的闕漏。且以文 獻序列來看,驅邪院律、神霄玉格似乎是在酆都黑律之前,而這些律法都應統 歸北極驅邪院紫微大帝掌理。安置在整個語境來看,黑律可說是針對上清律與 神霄玉格而發,也就是魏伯賢、鄭知微有意在北極驅邪院這個最高權力單位的 共同認知下另行發展出一套屬於酆都的律法,甚至以這套更為嚴格的律法來取 代上清律和玉格。不過,據鄧有功《靈文鬼律.序》所述,在《靈文鬼律》之 前就已有一套所謂的「酆都律」:

祖仙(饒)洞天以謂:「天人雖異,理則一致。」即倣以國家法律參 校,深得輕重之意,而定其刑罰之例。然則鬼神有影響,而不可執著,

無所施其鞭扑,有罪犯則苦役之。故《酆都律》言:「鬼以負山之勞,

龍以穿池之役,則若是之,有徒役也。」《女青鬼律》云:「當天圓三 帀,則若世之有流竄也。」《九地律》云:「無上滅形,則若世之處置 也。」《玄都律》云:「分形散影,即若世之法外也。」以此行於世 間,斷治鬼神,最為詳密。(2b-3a) 

這裡所引的律文未見於道藏資料中,不過從語意來看,應是饒洞天參校這四種 律法的準則來制定鬼律。而其所述,《酆都律》內容是描述邪鬼須擔負的勞役,

應是可依邪鬼的罪責,判入酆都地獄受服勞役,因此鬼律的刑罰中有「勞役」

一項。其他三律則分別代表「流遣」、「滅形」、「散影」的刑罰。簡單來說,即 是鬼律參酌先出的四種律法,訂出了這四種的刑罰處置。相較之下,《酆都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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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是最輕的責罰,這似乎與上述所強調的嚴重律有所差別。若配合上節討 論,那麼或許可以推測,始於唐末的酆都法也有一套相應的《酆都律》,而目前

《道法會元》所見的《黑律靈書》是在《酆都律》的基礎上增修而成,但同樣 的,它也吸納或回應北宋時期流行的道法系統,反而更強調這個律法的嚴格與 絕對性。

而鄧有功在《靈文鬼律.序》中提到:23

乃若邪怪之鬼物,為祟為厲、為祅為孽、擾民害物者,莫不有以治之,

則其為患可勝計耶。此《上清骨髓靈文》所以俾付正直者,使之以奉行 也。其目有三:曰「鬼律」,曰「玉格」,曰「行法儀式」。合而言之,通 謂之《骨髓靈文》也。「鬼律」者,天曹割判,入驅邪院,北帝主而行 之;「玉格」并「行法儀式」者,玉帝特賜驅邪院以掌判也。其要皆所以 批斷鬼神罪犯,輔正驅邪,與民為福,為國禦災者焉。(1a-b)

他認為《骨髓靈文》包括了「鬼律」、「玉格」、「行法儀式」三部分,所以該書 卷上為規範神鬼、法官的律文,包括「法道門」、「太戊門」、「正一門」、「亡祟 門」、「國祀門」、「飛奏門」;卷中、卷下為「玉格正條」(16 條)、「儀」與

「式」(包括〈誓神將文〉、〈正法榜式〉),都是與法官個人修養以及持法遣將有 關的規範。24而《道法會元》卷 265、266 的《黑律靈書》與卷 267、268 的

《泰玄酆都黑律儀格》(以下簡稱《黑律儀格》)也可發現類似的內容,以下依 結構表列如下:

《骨髓靈文》 《道法會元》卷 265 至卷 268 鬼律:「法道門」、「太戊門」、

「正一門」、「亡祟門」、「國祀

「遊魂品」「魔神品」、「邪精品」、「肅殺律令重憲總品」(卷 267)

23 吳真認為鄧有功編著的《骨髓靈文》應即是託名葉靜能的三卷本《北帝靈文》,這些資料後 又為元妙宗所承續,改為唐葉法善天師所傳。相關討論可參氏著:《為神性加注:唐宋葉法善 崇拜的造成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2),第六章〈宋代道法傳統的發明與道經 的托名〉,頁142-179。

24 前文提到饒洞天是「倣以國家法律參校,而定其刑罰之例」,就此來看,天心正法或酆都法 中的「律」、「格」、「令」、「式」應是承自唐宋公文書傳統,在《唐六典.職官》中提到:「郎 中、員外郎掌貳尚書、侍郎,舉其典憲而辨其輕重。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 曰格,四曰式。凡律一十有二章:……,而大凡五百條焉。」(卷6,頁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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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門」、「飛奏門」

「玉格正條」

「儀」與「式」

「北帝黑書律」

「正令法格」:杜光庭編行,盧埜註釋

「造令式」「變令作用」:鄭知微增修,盧埜編行,徐必大註

「用將條格」:魏伯賢條示(以上卷 265)

「三階九品」、「諸將功過條品」(卷 267)

「發奏律格」:包括「酆都奏格」、「發天蓬狀格式」、「紫微奏格」

「北帝儀格」,鄭知微錄;另有左力行書於卷末為戒的發奏紙函用 法(卷 268)

「召將變神訣法」、「連天鐵障法」(盧埜註)(卷 266)

雖然《黑律靈書》、《黑律儀格》篇章結構未能與《靈文鬼律》完全相應,但除 了卷266 的「召將變神訣法」和「連天鐵障法」,內容則是可以對應,彼此間應 存在著某種繼承與競爭關係,以下分從品秩階位、「式」、「令」與儀格、律文等 面向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