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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酆都黑律靈書與黑律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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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門」、「飛奏門」

「玉格正條」

「儀」與「式」

「北帝黑書律」

「正令法格」:杜光庭編行,盧埜註釋

「造令式」「變令作用」:鄭知微增修,盧埜編行,徐必大註

「用將條格」:魏伯賢條示(以上卷 265)

「三階九品」、「諸將功過條品」(卷 267)

「發奏律格」:包括「酆都奏格」、「發天蓬狀格式」、「紫微奏格」

「北帝儀格」,鄭知微錄;另有左力行書於卷末為戒的發奏紙函用 法(卷 268)

「召將變神訣法」、「連天鐵障法」(盧埜註)(卷 266)

雖然《黑律靈書》、《黑律儀格》篇章結構未能與《靈文鬼律》完全相應,但除 了卷266 的「召將變神訣法」和「連天鐵障法」,內容則是可以對應,彼此間應 存在著某種繼承與競爭關係,以下分從品秩階位、「式」、「令」與儀格、律文等 面向進行討論。

二、酆都黑律靈書與黑律儀格

(一)品秩階位

李志鴻指出完善的戒律傳授與法籙傳授機制是一個道派走向成熟的重要標 誌。在天心正法和金允中《上清靈寶大法》都有強調法與籙不可分離的概念,

25鄭知微、盧埜在《黑律儀格》中也強調這樣的觀念:

法官並要法職相宜,與籙同體,方可以制服鬼神。(267:3a) 

但對於法籙對應關係的討論較少,主要見於「三階九品」,如下表所列:

25 李志鴻:《道教天心正法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特別是第五章〈奉行 天正法的法師〉的討論,頁 160-195。近期張超然指出:受到天心正法等新興地方儀式傳統的 影響,南宋道教的經教法位產生了些許的變異,道士的階位是涵括了道與法,如洞神部受正 一盟威籙與天心正法、五雷諸法等。就此來看,所謂的「道體法用」不只是內丹與法術,在 此意義下的「道」便是指「籙」,是使用資格;「法」則是法職、法術,代表使用方法,而隨 著道階的昇轉也會傳授不同法階。參見〈援法入道:南宋靈寶傳度科儀研究〉,發表於政治大 學華人宗教研究中心、政大宗教所主辦:「經典道教與地方宗教國際學術研討會」,2013 年 7 月11-12 日,修訂後將收入《華人宗教研究》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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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來看,《靈文鬼律》將法職階位分為四級,初行法官只具有「都天統攝三界 邪魔」的權力,還未能掌理天界機構,要等到昇入仙班之後,才能同判北極驅 邪院之事,但《黑律儀格》則認為初階法官受法職之後則已可管轄酆都總錄院 之事。在中階、上階部分,兩者似乎不能對應,而《靈文鬼律》所列的御史、

上相、仙官等職位,似乎較真卿為高。不過,若參照其他收於《道法會元》的 律文,在《太上天壇玉格》的「論遷轉功勞格式」中提到,要能管理嶽瀆、城 隍兵馬者必須是五品以上的法官才具有資格:

五品帶節制嶽隍兵馬。  四品帶都督嶽瀆兵馬。(250:12b) 

諸法官職列真人(四品以上),許奏酆都使。違者准前律(徙九年,甚 至除名滅身,殃三代)。(《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252:17a-b) 

合而觀之,可見在酆都法的規劃中,該法的法官已比一般法官高出四品、五品 以上,依《天壇玉格》的設計,從初階到九品、以至五品,至少要花六年、救 度一百二十人以上。這也可回應鄭知微所說的「酆都法不傳初受法者」,可見他 們是有意藉此提昇自身的道法位階。此外,在「北帝黑書律」還提到:

一、諸法官奏名天府,名籍仙階,不得誦念佛書魔教及宣虛偽不祥之 文。禮釋敬僧,祀神禱鬼,扇惑良民,令國中四民失業、迷惑邪風,犯 者天帝牒下所司,去職落名,死入酆都,墮為猖鬼,永失人身。 

一、諸法官奉命北帝,受職太玄,與真武佑聖真君隨班朝帝,其權甚 重,常有魔王敬畏鬼吏參隨。凡出入則城隍、社令並皆迎送,不得妄言 人鬼喜怒,陰陽神吏必察法官喜怒顏色,不令而行。(265:4a-b) 

他們一方面認為酆都法官已具仙階,甚至可與佑聖真君一同朝帝,而所在區域 的城隍、社令皆來迎送,但只要法官犯錯,在「北帝黑書律」中幾乎都是去職 落名,永入酆都地獄受苦,並沒有所謂的通融情份或中間地帶。由此可看出酆 都法的宗師是如何透過刻意提昇與嚴格懲處來確立這些酆都法師在宗教世界中 的最高位置。

(二)式、令與律格

「印」是承襲六朝道教以來的傳統,源自於漢代官方文書系統,係透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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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行使各式文書,後延伸為一種身分象徵,到宋代的驅邪法術多以印鎮邪驅 祟,天心正法就相當強調「驅邪院印」與「都天法主印」。而依白玉蟾所述,唐 末時期的酆都法有「酆都總錄院印」,是該法的核心,但在《道法會元》中卻未 見該印的記載,反而強調「酆都號令」或「九泉號令」,在《黑律靈書》中除了 前引已提到的,北帝行九泉號令符、糾察鬼神印、黑律制伏群魔這項神聖來源 外,在「正令法格」也就實踐面向進行討論:

埜嘗炷香拜誦《紫微黑律》,寒生毛髮。嘗於鄭公知微處,所持酆都正 令,其運令格式、呪語、行用大段不同,於是炷香叩問鄭公,先生曰:

「黑律乃法之條例也。本法者,乃法之儀格也。故酆都一法數宗,不同 常法。然諸將遵行者,黑律為正也。埜須兩存之。得黑律者,不傳運令 式 法 ; 無 運 令 式 法 , 非 北 帝 之 真 妙 , 當 以 黑 律 運 令 為 全 法 焉 。 」

(265:6b-7a) 

此處盧埜提到鄭知微所行酆都令法與當世流傳的多有不同,鄭知微則告誡,真 正的北帝酆都法是包括黑律與運令式法,26這與《黑律靈書》提到北帝傳魏伯 賢令、印、律的神話是可以相應的,所以同卷收有「正令法格」、「造令式」、

「變令作用」、「用將條格」(驅遣令中官將方法)。而酆都法與其他道法以法印 號召官將的方式不同,他是將酆都官將安置在九泉號令中,在「變令作用」仔 細描述這個過程:

法官凡造令畢,惟帝諱二字不敢刊。法官同師詣壇,禮奏啟白畢,謝 罪,再拜出壇。用紙包令牌,未敢入袋。先備淨酒果茗,列於上帝前;

及備牲醴血臟飯食等物,列於官將前。請延帝真帥將,如法行三獻畢,

法官啟奏造令誓意。卻行請,閉獄門,只開其穴。存見天蓬大帥駕龍,

領六宮大魔、神兵億萬從穴而入。法官上香入拜,拜請黑律禁書,祭

26 若對照後文徐必大的註解,則鄭知微之說又相互牴觸。「必大炷香啟問六令不同之說。鄭

曰:『六令當以黑律之令為真也。次則運令式中之令,所增些小,亦其真也。餘外之令只有九 泉號令一符者,其偽節也,乃傳師祕其真耳。若得黑律正文,則酆都事畢矣,又何須參考運 令式法乎?』(265:12a)會出現這種矛盾原因可能有二:前述鄭知微提到,要以黑律為正,因 此雖然兩存,但黑律正文才是酆都法的精神所在;其次,依第二章討論,盧埜在傳徐必大時 可能減摘呪文,而劉玉追溯法脈時又刻意跳過他,因此他們可能不認同徐必大的行持方法,

所以這段註解未必就能代表鄭知微或盧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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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祕咒,雙手子文,存北方昏黑晦冥之炁入令,聞穴中有聲,如摧城 之聲。法官叩齒五通,舉令入袋,念「集神歸宮呪」,想北方有聲,如 萬魚擲水裡,氣象昏蒙,肅然幽冷。魔首元帥統領眾神入壇,令亦入袋 中。縛袋時,存見鐵罩罩令,念黑風大罩呪。呪畢,將正令同紏察印懸 於旗上。(265:14b-15b) 

由於盧埜自陳「酆都官曹乃是上古帝王、忠臣義士,其將兵乃操惡兇狂之鬼」

(267:1a),因此造令後須以血食祭祀。而後由天蓬元帥率六宮大魔、神兵等來 入令中,所以「正令法格」中才會提到法官召請酆都功曹、猛將可直接扣令呼 召,官將未有回應則會遭受懲處。由於這個正令具有關鍵意義,因此造令與傳 授也就格外謹慎,在「造令式」中提到:

法官造令取癸亥日及諸亥日、十惡大敗日、受死日等,造令極妙。 

埜初行法時便參酆都滿天下,令有六式,皆酆都令也。然「黑律正格」

者,利害甚多。如初受法者,埜不傳與之。待觀其行、察其心、知其 人,方始結罪保盟,重奏北帝而付度焉。(265:11a-12b) 

由上可見酆都法官造令選日多與其他傳統不同,而盧埜之說則可反應當時酆都 法流傳廣泛的情況,且不傳初受法者,這也可以回應上述酆都法官擁有較高的 品階。而「造令式」最後則簡易記載了傳度儀式以及徐必大所錄的具體事例:

法官欲奏傳正令付與弟子,須先將弟子投詞向北設壇,焚香啟告,以投 詞露一宿,或有神判無點,方許傳之。 

註云:昔鄭某參酆都祕法玄妙經五十餘師,不得正令。得遇朱君,令具 狀露之,舉奏北帝,次日觀之,見投詞紙如墨黑,其字卻白,後有御史 判云:「……請朱制使保奏付度,仍先關會,合司聽旨。」又建寧陳法 清,具詞投朱某,欲受正令,露奏,其夕三更聞有哭泣冤聲。次日觀 之,見詞紙皆黑,字亦黑,而黑文與黑地不同,黑地如漆而微光,其字 則灰黑色。後判云:「陳法清兩世為僧,背逆大道,為殺為淫,不忠不 孝,又妄自冒禁干天,欲傳正令,免死去職,師不得傳。」方知奉酆都 法者職掌天曹大權重任,須得其人始可付度。(265:13b-14b) 

這裡酆都法也繼承了六朝道教靈寶傳度投詞露宿的傳統,註文則提到該法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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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皆為黑簡黑籍,功籍為黑編白字,過籍則黑編玄字,而以陳法清之例以示後 人。值得注意的是,酆都法的相關律文對僧人存著強烈的批判與對抗意識,若 以黃公瑾在《地祇上將溫太保傳》中所述,當時閩地相當流行三壇僧伽之道,

所以可能就成為酆都、地祇法首要的對治對象。

此外,在酆都法最後有「發奏律格」,強調關奏天界不能失儀,所列包括酆 都、天蓬、紫微三處,除了關式、申狀式、奏狀式、貼黃式等規範外,他們還 特別強調必須有官將守護:

埜聞酆都之奏,罪報至重,感應非常,與他法不同。必須差四將守壇,

呵禁嚴衛,然後發將捧奏,差兵防衛,往達酆都,不可與天京章奏同

呵禁嚴衛,然後發將捧奏,差兵防衛,往達酆都,不可與天京章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