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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資料──透過確立師承譜系、參酌諸法及實作效驗等方式重新定位該項法 術系統。在這些敘述中隱藏著各式的意識形態與論述策略,反應著當時的宗教 環境與他們對自身的定位,所以本節將從這個角度切入,試著清理出潛藏在這 些譜系底下的敘述策略與意識形態。

一、由法而道

前文已提到,在與盧埜、劉玉相關的道法之中,「酆都法」、「地祇法」、「朱 將軍考附大法」都與附體考召有關,具有較強烈的法術性格,在這些道法系統 中他們自身也意識到這項其法術特質,都明確表達「法」的定位,如《黑律靈 書》提到:

昔北極紫微玉虛帝君居紫微垣中,為萬象宗師,眾星所拱,為萬法金仙 之帝主。上朝金闕,下領酆都,……功成行滿,昇入北極中天自然,總 極紫微大帝之位。故七真曰:「祖師北極大帝為萬法之主也。……」按

《老子猶龍經》云:「紫微北極玉虛大帝,上統諸星,中御萬法,下治 酆都,乃諸天星宿之主也,北極驅邪院是其正掌也。」(1a-2b)

在「朱將軍考附大法」的〈雷奧序〉也提到:

昔商紂之時,朱相國三人遁隱太華山,……。乃北斗輔弼星化現,則為 朱御朱彥,乃太乙勇猛之將,名曰毒神。主管風雷雨部,下轄酆都嶽 瀆,統領天將天兵,收攝三界鬼神,不問遠近,兇惡之妖,立捉附體,

能追生魂,其文不繁,付與中天北極驅邪院掌之。……內有星君真形符 篆,上清隱章,無怪不治,無邪不摧,禁治邪巫,有天乙獄主治之。凡 行正法者,不可缺此一法。所到處有邪巫壇靖,侮翫正法,化血湖血 海,以厭壇場,倘無此驅治,則道法不振矣。(227:1a-b)

在劉玉所述的〈地祇法〉也提到:「法中至靈,無出溫瓊。……生平皈依大道,

輔正除邪,公忠正直,與他將不侔。」(254:3a)而在〈地祇緒餘論〉更表示他 對地祇法法品的焦慮:

最病於慕高,指地祇一法為下階。假如靈寶、淨明,法品雖為上上,然 署銜必稱忠孝弟子,殊不思能行此兩字者,百無一二,有此實行,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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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靈寶法師。以此言之,雖法品乎何有至?24(254:5a)

宋元時期的這些道法都清楚的意識到本身的法術性質,因此透過各種策略讓自 身匯入「道」的大傳統中,最典型的就是「道體法用」之說,其中最著名的是 金丹南宗祖師白玉蟾,在《道法九要.序》中就提出「(法)本出乎道。道不可 離法,法不可離道,道法相符,可以濟世。」(《道法會元》1:12b)不過其意在 於以內丹為體,而以雷法、驅邪為用,但這樣的觀點後來擴及到各式法門,進 一步深化為內鍊為體,外法為用,所以黃公瑾在〈地祇緒餘論〉又說:

地祇法最易感動,在乎專於一則萬事畢,若用心不專,持鍊不專,役使 不專,雖得此法,其心二用,亦無全功。吁!不特地祇一法,他階亦 然。(254:8a)

在〈後跋〉也補充:

道無形無名,不可得而言,有言非道也,況以法言乎?老子所謂道可 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今法以道名,豈管窺蠡測之 所可知 也。……,知老氏之道,斯可以悟道中之法。李商隱詩云:「釋中稱定 慧,儒斯著誠明,派分示三教,理詣無三名。」此之謂也。夫自然而 然,方謂道法,今之世學之者如牛毛,成之者若麟角,以術眩法,竊道 之名,以假售真,失道之妙。(254:9a-b)

黃公瑾認為道法無二,同為為道的兩個面向,彼此是二而一、一而二,只 要內心具道則自然出為外法,所以他試圖提出「道中之法」來提升「法」的階 位,而他更擔心許多持法者以道名之,但只是以法行走江湖,藉法謀名謀財,

最後落於下流的「術」。換言之,與其說是道法的差異,還不如說是「道」

(法)與「術」的差別。所以黃公瑾就非常擔心地祇法被俗化的情況,在〈地 祇緒餘論〉中提到:

又奏受地祇諸階之法,而宗派不同,師授各異,呪訣增減,以偽易真,

24 《中華道藏》此處斷句為:「有此實行,方可稱靈寶法師。以此言之,雖法品乎何有。至如 修真十戒,……」筆者以為意義較不通,因此斷為「雖法品乎何有至?」意指雖然道法的品 階不同,但重點在操法者的持心,哪有絕對的以法品分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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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本倒亂,認本為末,江湖以搬販苟利,初傳以淺陋偁師,又豈知求其 簡捷,不在文繁;要其心傳,亦多面受。今世傳日下,學者愈多而得者 愈少。……法人最要修身處世,事上待下,無一欠缺。操履既正,將帥 自然扶持,符水自然靈驗,幽冥自然無業累。(253:4a-b)

這裡顯示了當時應有許多江湖法官販賣法門的情況,所以黃公瑾試圖強調所謂 的「正」應包括了行持時呪訣的正確,也包括法官自身的道德修養。換言之,

這些道士、法官所強調不只是一種法術的實效,更重要的是還要有內在的修養 或是濟世利民之心,也就是一個「進技於道」的歷程。25

除了這種道法之分外,在這樣的敘述底下也還隱藏著另一種「正邪之辨」:

這些法術系統都以北極驅邪院、北帝為權力來源,是承續了天心正法「輔正驅 邪」的精神,26所以在盧埜在《北陰酆都太玄制魔黑律收攝邪巫法》開頭就提 到:

赴夫欲收捉邪巫赴天獄之時,須先攝伏,然後施行。如邪巫過惡,不甚 為害,亦不必用斯法。埜向傳運令式中雖有此法,然未若只今更詳備 耳。然亦不可常用,恐失玉格慈濟之心,乃出於不得已。(264:1a)

而《朱將軍考附大法》更是直接對治這些所謂的「邪巫」,在前引文就提到「凡 行正法者,不可缺此一法。所到處有邪巫壇靖,侮翫正法,化血湖血海,以厭 壇場,倘無此驅治,則道法不振矣。」(227:1b)而《藏外道書》的《朱將軍大

25 「進技於道」語出《莊子.養生主》,相關思想內涵的討論可參徐復觀,〈中國藝術精神主體 之呈現──《莊子》的再發現〉,氏著:《中國藝術精神》(台北:臺灣學生書局,1998 十二 刷),頁 45-143;顏崑陽:《莊子藝術精神析論》(台北:華正書局,1985);林翠雲:《莊子

「技進於道」美學意義之探究》(中壢:中央大學中文所碩士論文,1992);沈清松,〈中西美 學的比較與會通──以莊子為中心的討論〉,收於《天心與人心──中西藝術體驗與詮釋》

(台北:立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頁 80-102。這些研究對處理道教道體法用的問題是 有相當的啟發,筆者將另文討論。

26 鄧有功在《上清骨髓靈文鬼律.序》(HY461)云:「此上清骨髓靈文,所以俾付正直者,使 之以奉行也。……『鬼律』者,天曹割判入驅邪院,北帝主而行之。『玉格』并『行法儀式』

者,玉帝特賜驅邪院以掌判也。其要皆所以批斷鬼神罪犯、輔正驅邪、與民為福、為國禦災 者焉。」(1a-b)相關研究可參松本浩一松本浩:《宋代の道教と民間信仰》(東京:汲古書院,

2006);韓明士(Robert Hymes)著,皮慶生譯:《道與庶道:宋代以來的道教、民間信仰和神 靈模式》(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李志鴻:《道教天心正法研究》(北京:社會科學 文獻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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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更是直接說明該法傳出之由──王傳心考附邪巫的事蹟。相對來說,地祇 法雖不重對治邪巫,但在《太保傳》錄有多則對治民間淫祀、三壇之教27的事 例,也具有相近的意義。而《天心地司大法》在〈法序〉也提到:

嘗見有法書三部,亦曰地司法也,其間混雜兇惡之鬼,至於九頭馬面、

蛇頭火伯等,悉有符篆,不知其來歷,自誰降傳。若使此法以治若等妖 怪,正謂以火救焚,以水退水,……蓋後學愛多文,實聽讒佞、遠至 人,巫師於斯法中,集合侮人,殊乖大道正大之體。若此之輩,酆都戮 魂,何日出耶。(2b-3a)

從地司法的例子來看,不只道士、法官會運用這些民間廣泛流傳的法術系統,

民間巫師也多會行持使用,但對意識到自我身份定位的道士、法官來說,他們 就類似早期的天師道,是有意和民間的「俗巫」、「邪巫」區隔,甚至從這些法 術系統發展出各式對治之法。所以仔細觀察這些道法系統驅遣的官將,會發現 多是隸屬地下世界的地部之神或是人間地祇,如韓儀、關羽、殷郊、溫瓊等,

具有較強烈的陰煞或實體等相近的性質,28原本可能就是民間祠神或巫師召喚 的法術官將,後被道士或法官吸納,運用以煞制煞的思維,反而成為對治這些 俗巫、邪巫的主力幫手。且相對於星宿炁化的雷部諸神,他們雖有相似的呼召 存想、混鍊變神等儀式程序,但多強調附體考召的部分,又特別重視調這些神 祇的捷疾、猛烈的實效,具有強烈的民間性格,代表一種在雷部諸神之外的新 興趨勢,這部分在後文還會有更深入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