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第一階段憲政改革與雙首長體制的延續
第三節 三階段憲政改革與半總統制雛形的出現
民主轉型過程的憲改結果,總統權力承襲黨國威權體制遺緒,在長期本土化之下臺灣 意識日漸漸強,李登輝又是第一個「臺灣人總統」,更使憲政改革走向總統擴權的路徑。第
習恫嚇時正式開會,李登輝就任第九任總統後開始聘請諮詢委員,國安會在法制化之後轉變成為總統決 策的「諮詢機構」,研究規劃兩岸、外交及國防安全等國家重大政策(張慧英,2000:264)。依國安會組 織法,總統為會議主席,副總統與行政院長分居第一、第二副主席,行政院副院長、內政部長、外交部 長、國防部長、財政部長、經濟部長、陸委會主委均為法定成員。國家安全會議名義上為總統決策的「諮 詢機構」,所做之決議行政院長可否拒絕副署、執行?若行政院長有執行之義務,國安會即成為太上行 政院,總統藉國安會組織法得到指揮行政院長的權力,而非由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明確授權,實在大違 憲政主義原理。府會一致時,總統以黨魁身分領導行政院長,成為真正的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長有責 無權,是總統的執行長,但立法院只能監督行政院,仍由行政院長負全責,若府會分立,行政院長與總 統分屬不同政黨時,恐怕局面改觀,總統與行政院長的權責衝突難免發生。
一階段憲改後總統職權悄悄延續臨時條款,憲政體制仍具有雙首長的特色,而且總統民選 已是國是會議共識,隨著臺灣意識的高漲,以及民進黨極力鼓吹,漸成民意趨勢。李登輝 的權力與聲望日增,有意採取直選方式,加上李、郝雙首長憲政理念不同,衝突日深,總 統民選方式採「委任選舉」(委選派)或「直接民選」(直選派),引發二派的激烈鬥爭。第二 屆立委選後郝內閣被迫總辭,「新國民黨連線」出走另立新黨,1993 年國民黨十四全會權 力結構的改變,非主流派邊緣化,國民黨邁向全面本土化,權力鞏固的李登輝公開倡導臺 灣意識,掌控1994 年 7 月第三階段憲政改革,限縮閣揆副署權,並確定總統直接民選,於 是半總統制雛形出現。
壹、第二階段憲政改革與總統權力的持續強化
一、第二階段修憲前的政治背景脈絡 (一)李、郝雙首長的權力衝突
為召開國是會議,李登輝特赦美麗島受刑人、給予民進黨與海外異議份子參與國是的 舞台,逐步放寬對臺獨言論的限制,臺灣意識與臺獨主張因而聲勢高漲,激起國民黨非主 流派的不滿,統獨紛爭日益激烈。1991 年 5 月初「獨臺會」事件 128,引起強烈抗議,5 月20 日學界、社運界與民進黨發動萬人抗議,要求軍特退出校園,並廢除《刑法》第一百 條,9 月中研院院士李鎮源等人成立「一○○行動聯盟」,廢止運動積極展開。主流派傾向 廢止刑法第一百條,放寬溫和台獨言論與思想限制,非主流派與新國民黨連線則強烈反對 台獨言論,堅持保留。6 月底郝揆在國防部召開軍事會議,引發侵犯總統統帥權之爭議,
而內政、交通及陸委會等部會首長的任命,亦產生李、郝職權摩擦,12 月底李登輝有意晉 升參軍長蔣仲苓為一級上將,郝揆認為破壞軍事體制,不惜辭職堅拒副署(鄒景雯採訪,
2001:95;周玉蔻,1993:275),李、郝憲政理念不同,雙首長體制產生嚴重的權限衝突。
(二)民進黨的臺獨黨綱與國民黨內的衝突擴大
隨著台獨聯盟人士闖關返臺,非主流派堅拒其入境,郝揆採取強勢作為,逮捕「臺灣 建國組織」江蓋世等人,1991 年底李登輝則廢止黑名單、撤銷通緝彭明敏。8 月 28 日民進
128 1991 年 5 月 9 日調查局人員進入清華大學逮捕學生,宣布偵破「獨立臺灣會」在臺組織,以 “預謀叛亂 罪”起訴,但被捕的四人從未訴諸暴力行動,引起社會各界強烈抗議。《刑法》第一百條原來規定「意圖 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 者處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對僅有言論或思 想而無實際顛覆行動者,仍處以刑罰,對當時和平主張台獨言論者,無異箝制言論與思想自由。
黨中常會通過該黨「人民制憲會議」所擬定之「臺灣憲法草案」129,以建立「臺灣共和國」
為目標,10 月 13 日民進黨第五屆全會通過「臺獨黨綱」130 (陳新民主撰,2002:43),主 張制憲建國、總統直選與總統制,造成社會震撼、朝野關係更形緊張,郝揆認為「這是一 種禍國殃民的行為,使執政黨和政府無路可退,政府應當嚴辦、快辦」,但李登輝在中常會 裁定政治解決,未採取任何法律手段(王振寰、錢永祥,1995:40)。李登輝對獨派與台獨 言論的寬容,激起非主流派激烈抗拒,支持郝揆的立法院「新國民黨連線」公開質疑李登 輝對「一個中國」的立場,擁李的「集思會」則攻擊非主流派眷戀過去特權及其大中國認 同。
(三)第二屆國大選舉結果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第二屆國代必須在1991 年 12 月底前選出。選前,民進黨積極 推出臺獨主張,提出制憲建國、公民直選總統等訴求;國民黨仍高舉反獨,主張修憲、委 任直選總統,以「革新、安定、繁榮」為競選主軸,攻擊民進黨臺獨主張將引起中共武力 犯台。第二屆國代選舉成敗,關係1992 年第二階段修憲的主導權,李登輝、郝柏村均親自 下鄉為黨籍候選人助選,而且在全國不分區代表提名許多憲法學者。在賄選傳聞頻繁中,
12 月 21 日投票結果如表 3-2,國民黨贏得 254 席,得票率 71.17%,席次率 78.15%,超過 修憲門檻四分之三以上,足以主導第二階段修憲 131,民進黨僅獲得 66 席,得票率 23.94
%,席次率20.31%,總席次未達否決修憲的四分之一門檻,對二屆國大修憲方向無法產生 決定性影響 132。
民進黨此次選舉落敗原因,一般認為台獨黨綱過於激進,加上國民黨的媒體與組織動 員,引起一般選民對台獨的疑慮。從選舉結果與政黨提名來看,國會全面改選使地方派系
129 海外獨派人士回國者眾多,泛新潮流系(新潮流系加臺獨聯盟、以及其他中間派)勢力大漲,受到臺灣主 權獨立的強烈影響下,總統直選及總統制之下,總統大權在握,只要總統選舉獲勝,即為實現臺灣獨立 的捷徑。「臺灣憲法草案」在此背景下通過,草案的憲政體制安排是幾乎全然仿照美國的總統制,主張 三權分立、單一國會(廢除國大、監察院)、司法權設憲法法院、省虛級化(地方政府層級改為二級)、公民 投票入憲等(參閱何慶輝,1995:306、311)。
130 民進黨第五屆全會,許信良當選民進黨主席,由於獨派勢力大漲,加上配票不當,泛美麗島系只獲得 14 席中執委(共 31 席)、4 席中常委(共 11 席),將黨中央的決策權拱手讓給泛新潮流系聯盟,故以壓倒性決 議通過「以住民自決為原則,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臺灣共和國,制定新憲主張」為黨綱,請參閱蔡鈴、
馬若孟著,羅珞珈譯(1998:240)。
131 從二屆國大選舉結果觀之,國民黨主流派超過國代總人數的 50%,國大次級團體如「國大聯誼社」、「三 五社」皆屬之,主流派人士具有臺灣主體意識,憲改主張傾向法國第五共和的體制;非主流派占國大總 人數約25%左右,組成次級團體如「修憲會」「松柏聯誼會」「民主憲政會」等,非主流派國代具有較強 的中國認同,憲改主張保留國大與五院,傾向中華民國憲法體制(李炳南,1994:16)。
132 國民黨在第二屆國大開議期間除 254 席二屆國代,加上任期尚未結束的第一屆增額國代 64 席,總席次共 318 席佔全部席次 403 席的 79%。民進黨第二屆國代選舉當選 66 席,在加上任期未完的第一屆增額國 代9 席,總共 75 席佔全部席次 403 席的 19%,未達否決修憲的四分之一門檻。
大舉進軍中央,財團企業家與黑道人物亦加入選舉,民代自主性提高,但黨員與利益團體 或財團掛勾,黨紀與選風更加惡化(李炳南,1997:184)。
表3-2 1991 年 12 月第二屆國大代表選舉結果各政黨席次與比例 國民黨 民進黨 非政黨聯盟 無黨籍 總計
區域席次 179 41 0 0 225
僑選代表 15 5 0 0 20
全國不分區 60 20 0 0 80
總席次 254 66 3 2 325
政黨得票率 71.17% 23.94% 2.27% 2.62% 100%
政黨席次率 78.15% 20.31% 0.92% 0.62% 100%
資料來源:謝政道(2007:253)。
二、國民黨憲改方案的半總統制傾向 (一)憲改方案的半總統制傾向
依「一機關兩階段」的憲改模式,第二階段修憲是由第二屆國代進行「實質修憲」,修 憲內容可能涉及國民大會定位、總統民選方式、中央政府各院職權的調整、地方自治法制 化與省長民選等。1991 年 8 月 14 日國民黨再次成立「第二階段憲改策劃小組」133,主導 憲改方向。憲改策劃小組仍由李元簇擔任召集人,分組研擬至次年2 月 16 日,提出第二階 段憲改方案計五大項目(陳新民主撰,2002:45-47;李炳南,1994:131-133):
1.總統民選方式初步定案為委任直選制,國代僅享有形式上的委任選舉權,為保存國 大地位,增加國大同意權,過去監察院同意的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司法院正副院 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均改為國大同意任命。
2.維持五權體制基本架構,但傾向削減監察院與考試院職權。監察院以糾彈權力為主,
削減其同意權,監委改由總統提名、國大同意任命,監察院從民意機關轉變為準司法機關。
考試院職權限於考選,考績與升遷等人事行政權劃歸行政院。
3.有關行政立法關係,以現行制度改良:行政院長副署權縮減(總統發布任免行政院長
133 國民黨「第二階段憲改策劃小組」成員有郝柏村(行政院長)、蔣彥士(總統府秘書長)、林洋港(司法院長)、
李煥(總統府資政)、黃尊秋(監察院長)、蔣緯國(國安會秘書長)、宋楚瑜(國民黨秘書長)、梁肅戎(立法院 長)、邱創煥(考試院長)、連戰(臺灣省主席)、朱士烈(國大秘書長)、施啟揚(行政院副院長)、林金生(考試 院副院長) 等 13 人。依循第一次憲改研擬修方案的模式,憲改策劃小組下設「研究分組」與「協調分組」。
「研究分組」有學者專家10 人、立委 4 人、國代 4 人、監委 1 人、黨務主管 4 人及政府官員 6 人,計 29 人。「協調分組」有政府高層官員4 人、省市議長 3 人、立委 8 人、國代 10 人、監委 2 人、黨務主管 7 人,計 34 人。以上資料請參閱謝政道(2007:247)。
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長副署),總統實權增加,決定國安大政方針與設置國安會之權將確立,
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長副署),總統實權增加,決定國安大政方針與設置國安會之權將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