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度分析的核心問題都必須解釋「制度與行為之間的關係」,亦即對以下三個問題 提出解釋:(一)個體如何行動(個體理性與偏好如何產生)?(二)制度起了甚麼作用?(三) 為何制度會隨時間變化而持續存在(或變遷)?(Hall and Taylor,1996)。新制度主義三個學 派分別受到經濟學、政治學、組織社會學的影響,三者的基本假設亦即「本體論」(ontology)
就有所不同。
本體論原本指乃世界各種事物、現象存有(being)的真正本質(Marsh & Furlong,
2002:18),新制度主義各學派的本體論,關注制度與個體行為間的關係本質為何,即「制 度結構」(structure)與行動者「動能」(agency)之間的辯證關係 26(Hay,2002;Hay and Wincott,1998)。如同「時勢造英雄?還是英雄造時勢?」的基本難題,究竟是制度結構 塑造行動者並影響政治結果?還是行動者創造制度結構與政治結果?研究立場採取結構因 素來解釋政治事件、決定政治行為結果,稱為「結構主義」(structuralism),例如系統理論、
馬克思主義等。相對的,認為行動者依自主能力達成政治目的者,則是「意向主義」
(intentionalism),例如理性選擇論、多元主義等。
一、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基本預設立場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基本假設源自經濟學,多數學者假定行動者是理性的利己主義 者,其偏好既定、外生,行為動機在於個體效用的最大化。個體實現目標的手段是策略性 的,能在制度規則中選出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方案,政治結果就在行動者之間策略均衡 中產生。在此基本假設之下,制度與行為之間的關係:
(一)制度被定義為對個體理性決策構成限制的「規則組合」或「遊戲規則」27。 (二)制度的形成是基於多數行動者的偏好或需求,透過理性行動而被創設出來;經由
26「結構」(structure)基本上就是脈絡背景之意,是指政治事件發生、以及獲得意義的特定背景環境,隱含 秩序性、規律性或結構格局的意義,結構的影響力愈大,意謂著政治行動者受結構限制,其可預測性愈 高。「動能」(agency)即是行動,指政治行動者實現自己意圖的能力,隱含有自主性、有意識監控與反省 後果的能力,行動者動能愈大,政治結果愈不確定。「結構」與「動能」並非對立關係,在同一事件中的 作用,二者彼此共存、相互關連(Hay,2002:94-96)。
27 例如 North(1990:3-4)界定制度是:「社會中的遊戲規則(rules),或者正式的說,是人類所發展出來的 規矩,用來影響人際互動」,依其定義,制度包括正式的規則(如憲法、法律、成文規章)、非正式的規 則(行為準則、規範與慣例)。
契約建立或交易過程,來創造或控制所預期結果,這是此派學者理解制度的主要目的
(Peters,1999)。
(三)制度的作用是規則性的,而非規範性或認知性的,旨在約束行動者的選擇,並提 供訊息、執行機制與懲罰方式,以降低交易成本與不確定性,限制相關行動者的策略選擇,
解決集體行動的困境(集體的無理性或搭便車行為),最終達到「結構誘致的均衡」(structure induced equilibrium)(Shepsle,1989:131-147)。
(四)制度的持續是因既有制度能使大多數的行動者獲得較大的利益。未來的不確定、
資訊不完全、改變制度的交易成本太高,亦為制度穩定的原因。
(五)制度變遷也是基於功能論的邏輯,當制度漸漸失去效能,未能滿足個體的需求時,
個體將衡量成本效益,再對現存制度進行修正。
因此,理性選擇制度主義乃是「行動者為中心的制度主義」(Peters,1999:44),關注 行動者在制度約束下的策略行為,主張政治結果的動力來自行動者理性與策略性計算,制 度雖限制行動者的策略互動,制度本身的設計與變遷皆是行動者利益計算的結果,都是有 意圖的過程,故其本體論在形式上比較傾向動能論與意向主義 28,即Hall and Taylor(1996)
所說的「計算途徑」。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優點在理論建構,以微觀方法凸顯個體行為的自主性,運用演繹 邏輯建立了一套精緻而簡約的一般性理論架構(Hall & Taylor,1996)。然而它的基本假 設不符合真實世界的經驗(Koelble,1995;Rothstein,1996;Green and Shapiro,1994),
首先,它過於簡化人類動機,人類動機複雜而且不確定,不僅是效用的滿足,亦有心理、
文化道德上的動機。其次,個人主義方法論使其忽視社會結構、歷史與文化脈絡對個體的 影響;同時忽視行動者間資源與權力的不平等。第三,假設偏好既定,即無法說明偏好從 何而來,亦不能解釋個體間偏好有差異的原因。最後,過度的目的論與功能論,導致它對 制度形成與變遷的解釋偏離事實,制度形成與變遷不一定是既存制度的無效率或個體行動 所致,環境變化、權力鬥爭與理念改變等,皆可能是變遷因素。
二、社會學制度主義的基本預設立場
社會學制度主義從組織生態的觀點,假定個人的偏好與認知,受所屬社會文化所建構,
28 Hay(2002:103-104)認為理性選擇制度理論具有根本的結構主義論調,這是非常吊詭的現象,他指出 行動者既然被假定為理性自主,具有選擇自由,但他們在既定的脈絡之下只能選擇唯一的理性選項(最 佳的策略選項),也就是在既定脈絡之下,理性的行動者永遠會選擇同一種行為方式,意味著行動者的選 擇(實際上是沒有選擇)在既定脈絡下是全然可預測、甚至早已決定了,顯示理性選擇理論將行動者動 能與結構決定論合而為一了。
個人非利益極大化的自利者,而是符合社會期許、達到滿意為止的人,個人理性與行動受 到既有文化中的意義系統所形塑,不是工具性計算,而是適應社會情境的理性,行動者根 據「適當性邏輯」(logic of appropriateness)的認知,將制度規範視為理所當然而據以行動
(March and Olsen,1984;Hay,2002)。在此假設下,此派認為文化是制度化行為產生的 最大動力,強調制度鑲嵌(embedded)於文化的本質,文化詮釋為此學派的特徵,故制度 與行為之間的關係如下:
(一)制度即文化架構,制度不僅是正式與非正式的規則、程序、規範,還包括文化上 的意義架構,例如符號系統(symbol systems)、認知模式(cognitive scripts)、與道德板模
(moral templates)等,亦即將文化中的符號、價值觀念、神話、儀式、禮節、意識形態等,
與制度劃成等號(Friedland and Alford. 1991;Jepperson,1991),打破文化與制度之間界線,
且將制度解釋建立在組織結構的基礎上,組織與制度的結構相同,模糊了制度、組織與文 化三者之間的界線(Peters,1999)。
(二)制度的作用與持續:透過社會化過程,組織制度所建立的意義架構、符號系統、
儀式與規範,賦予個體的角色規範與認知,塑造個體的偏好、身分認同與行動意義,以適 應社會生活(Hall and Taylor,1996),亦即個體行為與組織,追求符合社會文化的「適當 性邏輯」與「社會正當性」,是制度持續的原因。
(三)組織制度的形成與變遷:文化塑造下,不論「同形性」29(isomorphism)與「制度 化」30(institutionalization)的變遷方式,均非基於行動者的意圖或追求效率,而在符合特 定文化的期許,提高個體與組織的社會適應性與正當性,得到社會認可,以增加資源及生 存能力(Meyer and Rowan,1977)。
故社會學制度主義的本體論是傾向「結構主義」,即Hall and Taylor(1996)所說的「文 化途徑」。其優點是對既存制度的持續有良好的解釋,突出結構因素對個體產生塑造的效 果,相對於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功利主義主張,是一個非常有用的平衡(Peters,1999:98)。
29 依據 DiMaggio and Powell(1983:147-160)的論點,組織官僚化現象促成組織同質化過程不斷加強,不 必然是因為效率,為了獲得社會認同與正當性地位,在組織領域中,因(1)文化期許或政府法令的強制;
(2)組織間相互模仿;(3)社會規範的壓力等原因,組織面臨同樣環境條件下,會有一股力量使社會中 某一組織與其他組織的結構型態變得極為類似,反映出同質化過程,此過程的概念就是「同形性」
(isomorphism)。
30 Jepperson(1991:143-163)說明「制度化」是指明確的社會特徵與社會狀態的形成過程,意味著某種社 會秩序或模式的再生產過程,經由例行性程序加以不斷促進而成,一旦偏離此種模式,會受到某種限制 或制裁,因此制度化是有限的、受文化規範控制的制度變遷過程。Jepperson 認為制度化的類型有:(1)
制度形成(institutional formation );(2 )制度發展(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3 )脫制度化
(deinstitutionalization);(4)再制度化( reinstitutionalization)四種。
其假設亦有重大缺陷:首先,過度低估行動者的自主性,將行動者視為制度結構的反應器 與順從者,不具有反省與創造能力,若是如此,人類如何能創新文化?結構主義者又如何 提出他們的理論?這是結構主義的根本矛盾(Hay,2002:107-109)。其次,若文化決定偏 好,那麼如何解是同一文化之下,行動者間為何有不同的偏好(Rothstein,1996:148)?
第三,結構主義很難解釋急遽的制度變遷,若僅有強調「同形性」的制度擴散與「制度化」
過程,就會忽視行動者間因理念改變與權力鬥爭,所帶來的重大制度變遷,亦無法解釋社 會制度瓦解的現象。
三、歷史制度主義的基本預設立場
歷史制度主義將研究焦點放在各團體的權力鬥爭,對制度定義、制度與行為之間的關 係,其基本假設折衷「結構主義」與「意向主義」二者立場,兼顧「結構影響」與「個體 動能」兩種作用力量。
(一)制度的定義
Hall(1986:7)的定義是此派基礎,他認為制度就是各種政治、經濟單位中建構人際 關係的正式規則、強制的程序(compliance procedures),與標準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定義相對較為明確。承續Hall 的定義,Thelen and Steinmo(1992:2)詳細指 出歷史制度主義所指的制度便是對行為具形塑作用的政府組織的規則與程序、正式規則與 程序(例如選舉規則、政黨體制)、非正式規則(例如階級結構、工會的結構)以及相關的 程序與社會規範等。相較於其他兩學派的制度定義,歷史制度主義的定義範圍適中,介於
Hall(1986:7)的定義是此派基礎,他認為制度就是各種政治、經濟單位中建構人際 關係的正式規則、強制的程序(compliance procedures),與標準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定義相對較為明確。承續Hall 的定義,Thelen and Steinmo(1992:2)詳細指 出歷史制度主義所指的制度便是對行為具形塑作用的政府組織的規則與程序、正式規則與 程序(例如選舉規則、政黨體制)、非正式規則(例如階級結構、工會的結構)以及相關的 程序與社會規範等。相較於其他兩學派的制度定義,歷史制度主義的定義範圍適中,介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