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對「因人立制」
我國究竟應採總統制或議會內閣制?政治協商會議已有爭執,憲法實際起草人張君勱 在其《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第五講中(1971),首先提出我國憲政最大的問題,就是「因 人立制」,他感概的說:
「這次在政協會中我們碰到這麼一件事。雖然這件事情並未表面化,但國民黨中卻有 一部為擁護蔣主席大權起見,贊成總統制。雖沒有人拿出堅強的理由為總統制辯護,但對 於各黨各派則認政府制度之主張,常用內閣風潮的話來反對。我們可以說,這次協商討論 中分為兩派,一派主張責任政府,一派偏總統制。這對立陣勢,雖不明顯,而暗流潛伏是 很有力的。」
「我要勸告國人:我們不可預存一個對「人」的觀念,或曰「因人立制」的成見,而 要徹底為中國長久計,應採何種制度做打算。民國成立已經 36 年,民國元年南京政府本來 採用總統制,後來袁世凱任總統就改採內閣制,不免「因人立制」的毛病,每一大人物上 台,就要變更條文,總是將條文遷就個人,個人不遷就國家大法,這實在是件很奇怪的事。」
張氏之言距今久遠,但這樣的人治現象、「因人立制」的毛病,以及總統制或議會內閣 制的適用爭論,這些憲政怪象與爭論依然如影隨形纏繞至今,在臨時條款的修訂是如此,
1990 年代憲政改革的歷次修憲,亦復可見。
(二)尋求第三條路
張君勱堅決反對總統制,認為不適合當時強人領導、一黨訓政的中國,不論是五權憲 法式的總統制或美國總統制。張君勱(1971)反對五五憲草的政府體制,理由為:(1)行政權 集中於總統一人,行政院長與各部長官不過是總統的僚屬,而非代總統負責的內閣閣員;
(2)國民大會每三年召集一次,會期僅一月,如何對總統行政加以牽制;(3)立法院是治權機 關而不是對中央政府的監督機關,也非人民的代表機關,並非民主國家中的國會,則如何 行使立法權,立法院也不能像他國國會質問政府與監督政府,另外還要向國民大會負責,
立法院有上級機關,則立法委員如何代表人民對政府充分發言,因此五五憲草的立法院只 是法制局,不能與他國國會相提並論。若堅持實施五五憲草,不但不能促成民主,徒然造 成總統大權獨攬的局面,將來流弊所及,是不可勝言的。同樣的美國總統制亦是行政權集 於總統一身,僚屬式的內閣,去留全憑總統一人之好惡,此種制度移植於吾國,其能否造
福,是張氏絕對懷疑的(張君勱,1971:61-62)。
張君勱於民國初年留學英國與德國,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再赴歐洲,深受英國責任內閣 與德國威瑪憲法體制的影響,尤其心儀威瑪憲法的政府體制(薛化元,1993:145),以憲政 主義與責任政治,防止國家濫用權力、保障人權,都是他對民主憲政的堅持與理想。在國 民黨北伐後,到參加政協會之前,張君勱始終主張儘速制憲,他經常批判國民黨的一黨專 政體制,要求結束訓政,為此前後二次遭當局囚禁 (張玉法,1988:251)。當時執政黨的 訓政,以強人領導、一黨專政的黨國體制,他認為總統制不適合國家,而應採取責任政治,
但是當時國民黨勢大,蔣總裁抗戰功績是大家公認的,而且國人對法國閣潮的疑慮,以及 當時政黨政治尚未成熟,使他必須妥協,取消立法院倒閣權及行政院提請解散的制度。因 此,他採取折衷立場,在議會內閣制與總統制之外,尋找第三條路。心儀威瑪憲法的張君 勱,他這第三條路保留了五權憲法的外型,採取混合制的行政與立法關係,即他所說的「修 正式內閣制」(張君勱,1971:66)。
二、憲法本文的體制安排 (一)總統的職權與角色 1.張君勱的制度構思
依張君勱所擬「政協憲草」的憲政體制,總統角色既非總統制的大權獨攬,也非如法 國第四共和的虛位元首。總統由國民大會選舉,是一個負責國家統合的角色,但為使他受 國人愛戴,須得有人對他的處分命令加以副署,因副署之故而發生責任,也就是另有負責 的政府(即行政院)。然而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在行政院與立法 院互動上,行政院得經總統核可,對立法院之決議得移請其覆議,以上職權都加強了總統 的統合與仲裁者角色,並非內閣制之虛位元首。另外為讓總統有更大的用人空間內閣閣員 不必是議會議員,總統儘可在議會之外選人(張君勱,1971)。從張君勱的制度思考中可知,
他希望總統擔任國家統合與安定的角色,而非負擔實際政務與責任的角色,行政院的副署 使總統可遠離政潮紛爭而得以持續在位,以維持國家穩定,在「總統有權,內閣負責」(薛 化元,1997:14)的思維下,行政院是實際責任政治的中心。
2.憲法本文的規範
(1)元首的象徵性權力:總統職權中許多是元首的象徵權力,並非實質權力,須由行政 院與立法院議決,總統不能單獨行使,總統只是代表行使,例如代表國家之權(第 35 條)、
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第 38 條)、行使大赦(第 40 條);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37 條),總統只有公布 的義務,不具有審查權 (劉慶瑞,1992:155;謝瀛洲,1976:139) 52。
(2)國家緊急權方面: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53,只能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經行政院會議之 決議,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而且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立法院不同意則此緊急命令失效(第 43 條),因此這項權力有嚴格的條件與程序限制,以防 止總統濫用權力(謝瀛洲,1976:141)。總統發布戒嚴須依戒嚴法 54,經行政院院會議決,
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第 39 條、58 條、63 條),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第 39 條)。發布緊急命令與宣布戒嚴均有嚴格條件與程序限制,惟國家情勢緊急迫不及待,
總統仍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法先行宣布,其影響力之重大仍相當可觀(林紀東,1992:
77-80)。
(3)人事提名與任命權:憲法本文的總統角色並非虛位元首,尤其在政府人事任命、以 及五院之間的統合角色上仍有很大的實質影響力。行政院長與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第 55 條、第 104 條),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之同意任命之(第 79 條、第 84 條),總統提名時固然要考慮 國家整體情勢、立法院與監察院的政黨生態,然而提名權相對於同意權,是一種主動的權 力,仍有一定的空間與影響,並非純屬形式權力。其中對政局影響最大者乃任命行政院長,
總統提名時須考慮立法院多數黨同意的人選,府會政黨一致時固無問題,由執政黨內自行 運作,但總統與行政院長在執政黨中的地位高低,必將影響憲政體制定位與運作型態。若 府會政黨不一致時,國會有多數黨,則總統之提名權僅為形式權力;一旦國會多黨林立也 無多數聯盟時,總統的提名空間、甚至介入操作的空間則相當可觀。再就行政院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第 56 條)而論,行政院長是最高行政首長,
內閣為整體團隊,行政院長理當有權決定閣員人選,否則內閣不能貫徹院長之施政理念,
行政院將如何向立法院負起政治責任(陳新民,1995:500)。不過,行政院長提出內閣人選,
52 依我國憲法第 72 條規定總統收到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應於 10 日內公布,但總統得依憲法第 57 條之規定 辦理,即行政院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之相關規定。
53 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緊急命令法,有關發布緊急命令的條件與程序限制,憲法第 43 條有原則性規定,規定 全文如下:「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 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 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54 戒嚴宣告的要件與程序限制,除憲法第 39 條規定之外,我國戒嚴法亦規定:「戰爭或叛亂發生,對全國 或某一地域,應實施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 之」。「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 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出追認」。有關戒嚴法之相關規定與論述,請參閱林 紀東(1992:68-74)。
仍須取得總統之同意,故總統對內閣人事仍有很大的介入空間,尤其總統若擔任執政黨黨 魁,即可能在黨內決定內閣人事,並指揮行政院長與部會首長。
(4)調和院際爭議之權: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第 44 條)的權限,各院間的爭議,總統可發揮國家元首的高度與中立角色,調和院際之間的 衝突、運轉中樞而促進溝通與連繫,達到安定政局的作用(羅志淵,1969:574-575)。而行 政院與立法院間爭議,優先適用移請覆議的規定 (第 57 條),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須 經總統核可,總統可在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扮演一個調和者或仲裁者的角色,理論上行政 院長既為總統所任命,總統理當以核可為宜(劉慶瑞,1992:155),但若無「不核可」空間,
則憲法何必多此一舉規定總統核可的程序。以上顯見我國總統有其獨特地位 55,比議會內 閣制的總統更有實權。
(二)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關係 1.張君勱的制度構思
責任政府是張君勱的政治理想,不過當時政黨政治尚未成熟,以及國民黨的反對,他 必須妥協,修正信任投票制所發生的內閣不穩定現象。依張氏第三條路的制度安排,行政
責任政府是張君勱的政治理想,不過當時政黨政治尚未成熟,以及國民黨的反對,他 必須妥協,修正信任投票制所發生的內閣不穩定現象。依張氏第三條路的制度安排,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