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憲政體制充滿半總統制的混合色彩,僅以制度規範而論,雙首長間權力不明確且 權責嚴重失衡,總統與國會有組閣權的爭議,國會對行政權的制衡亦隨內閣型態而充滿變 化,因此相較於總統制與議會內閣制,當前我國憲政體制充滿解釋空間,在運作上有高度 不確定性與可塑性,可隨政治文化、政黨體系、府會關係、選舉制度之不同而轉變,甚至 政治領袖的意志,皆可令體制運作在傾向內閣制與傾向總統制的光譜中移動或換軌(周育 仁,2001:3)。體制的不確定,不僅學者對體制有不同的觀點,各政黨領袖的認知亦大不 相同,陳水扁(2001:126)認為我國體制為「傾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無換軌機制),而國 民黨連戰與親民黨宋楚瑜則認為是「法國雙首長制」,可見國內政爭、陷入僵局其來有自。
學者對九七修憲的體制爭議如下:
(一)形似半總統制實質偏向議會內閣制
有學者認為我國憲政體制仍偏向議會內閣制。首先,憲法本文原本即傾向內閣制,九 七修憲回復內閣制才有的倒閣權與解散國會制度,更強化了議會內閣制精神,尤其倒閣權,
行政院必須基於立法院之信任才能存續,正是典型內閣制的核心制度(陳新民,2001:509)。
其次,行政院仍向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長對法令有廣泛的副署權,總統無法獨立行事,絕 非總統制,我國總統在憲法上的權力遠不如法國總統,無權主持內閣會議,也不能將法案 提交公民複決,亦無主動解散國會、主動行使覆議的權力,而總統直選只是讓他在調解院 際爭議時更具正當性,以奧地利、愛爾蘭、冰島與葡萄牙為例,總統皆為人民直選產生,
但實際憲政運作均偏向議會內閣制型態,以此說明總統選舉方式、總統權力大小與政府體 制並無絕對關連(周陽山,1996a:56)。第三,學者認為國安會僅為總統的「諮詢機構」,
總統的政策主張若得不到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支持,根本出不了總統府(李念祖,2002:
396-421),主張總統應視政治現實,有將體制轉換為內閣制的憲法義務,須任命國會多數
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3)彈劾總統提案權改由立法院行使;(4)對行政院所提覆議案,立法院維持原案的 門檻從出席三分之二降為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
黨領袖組閣,組閣權在立法院而非總統。最後,現今我國體制看似半總統制,乃是因總統 身兼執政黨主席所致,這種現象並非長期憲政運作的常態,未來將可能轉變(蘇子喬,1999:
487)。
(二)形似半總統制實質傾向總統制
亦有學者(湯德宗,1998;黃昭元,2000)認為我國憲政體制規範上雖屬半總統制,實 質則傾向總統制,其論據不外:第一,行政院長由總統獨立任命,不再經由立法院同意,
行政院長職權的正當性是總統所賦予,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已失去實質意義,總統有完全 的任命權,即應有免職權,故行政院長實際上應向總統負責,總統改選後行政院長有義務 率內閣總辭(黃昭元,2000:9)。第二,根據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長 之『任免命令』,無須副署,行政院長就無法藉副署權拒絕辭職,總統自然得以完全的任免 權力,得以主動免職權威脅行政院長,致使副署權實質上遭到架空,則行政院長成為總統 下屬。第三,行政院若移請立法院覆議失敗,「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的新修訂內容少 了憲法本文原有「或辭職」的字眼,顯示覆議失敗不被立法院支持的行政院長仍能保有職 位,此有違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原則,只有解釋行政院長係對總統負責才能理解(湯德 宗,1998;165)。第四,立法院若發動倒閣權,行政院長辭職同時得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此種制度安排,使立委承擔改選成本及落選風險,並無發動倒閣的動機,倒閣權形同虛設(湯 德宗,1998;166)。故此派學者認為總統對行政院長有獨立完整的任免權力,使雙首長間 不復具有權力擺盪或換軌的空間,行政院長實際向總統負責,僅為總統之幕僚長,總統才 是實際最高行政首長。
(三)有換軌機制的半總統制
多數學者認為我國當前的憲政體制乃是半總統制(雙首長制)類型之一,最接近法國第 五共和憲政運作,雙方體制雖有若干差異,仍符合Duverger 的「半總統制」特徵,有相當 多學者直接稱之「半總統制」(吳玉山,2001a、2001b;林繼文,2000;周育仁,2001;黃 德福,2001;呂炳寬、徐正戎,2005)。主要理由為:第一,雖然總統有實權並取消立法院 的閣揆同意權,但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仍是我國憲政主軸,總統不能主持行政院會議,
對法案、政策無直接指揮權責;行政部門的法案與預算案必須經過行政院會議的決議,行 政院長是憲法架構下的最高行政首長,擁有廣泛的副署權,須向立法院負責,不是總統的 幕僚長,總統對閣揆只有任命權,沒有主動免職的權力。第二,立法院有議決法律、預算、
大赦、宣戰、媾和、條約、戒嚴等國家重大政策最終權力,再者倒閣權與覆議權的制度安 排,在在顯示行政院的施政必須仰賴立法院多數的支持,內閣的去留最終也取決於立法院
多數的決定。第三,此種體制的基本原理在於行政權可能在「總統主導」與「總理主導」
的雙軌中換軌,關鍵在立法院多數是否支持總統,總統欲掌握行政權就必須擁有立法院的 多數席次,國會多數若不支持總統,總統只有任命國會多數黨領袖出任閣揆,總統的實際 權力必須退縮至憲法所賦予的有限職權,所以我國憲政運作可能出現「傾向總統制的半總 統制」(總統-國會制),也可能出現「傾向內閣制的半總統制」(總理-總統制)。
二、政府組成與運作的爭議焦點
九七修憲後體制部份是國民黨的主張,有些則是民進黨所堅持,亦有不少部分是兩黨 立場的混合,修憲方向並非經過充分溝通、也未形成社會共識,整個體制欠缺全盤完整而 細緻的規劃。修憲過程也在衝突爭議中勉強通過部份憲改議題,且戰且走的零碎式修憲,
導致憲政體制的相關規範有所疏漏,留下許多模糊地帶,或者可能刻意為特定政治領袖量 身訂製,規範的不明確給予政治領袖操作或擴權空間,更造成憲政運作的爭議。九七修憲 對我國憲政帶來最大的問題,便是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由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
仍維持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又賦予立法院倒閣權做為補償,對原本就有雙首長權責不清 的憲政運作,造成更嚴重的爭議,首先就是組閣權歸屬的爭議,尤其在府會分立時究竟由 總統主導或由國會多數主導?從組閣權爭議必然衍生我國半總統制是否有「換軌」機制?
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是否表示總統對閣揆有主動免職權、閣揆亦須向總統負責?若閣 揆須向總統負責,則立法院改選後,原任閣揆不再有提出總辭的義務?這些憲政爭議糾葛 難解,府、院、會運作將陷入長期困境中。
(一)組閣權與換軌機制的爭議
總統制中組閣權及行政權歸屬總統,議會制的組閣權與內閣存續,決定權在國會多數 黨,兩種體制的組閣權非常明確。但半總統制混合二者,總理由總統任命並向國會負責,
國會有倒閣權,而且國會與總統都具有民意正當性,因此府會分立時,組閣權及內閣存續,
便成總統與國會衝突的焦點,此為半總統制最大的結構性爭議(吳玉山,2002:232)。若總 理的任命須國會同意、信任投票或提名,或由總統與國會協商 193,將可減少組閣權爭議,
193 多數半總統制國家,總統任命總理大多須國會同意,不須國會同意的個案並非多數。芬蘭總理由國會選 舉,波蘭總理須國會信任投票或由國會提出人選,愛爾蘭總理由國會提名,斯洛文尼亞、蒙古總理由總 統與國會協商,羅馬尼亞總理須國會信任投票同意,保加利亞總理須國會多數黨提名,立陶宛、克羅埃 西亞總理須國會同意,葡萄牙、奧地利總統則依國會多數任命總理,因此,上述國家總理的任命及政府 組成的主導權偏向國會,這些國家就很少看到少數政府的出現。台灣(1997 後)、祕魯及馬利,國會並無 總理任命的同意權,政府組成的主導權在總統。法國與俄羅斯則是兩個例外情況,法國現行憲法規定,
總統任命總理無須國會同意,然而實際運作已建立任命國會多數黨領袖的憲政慣例,總理在獲得任命 後,慣例上亦立即主動要求國會行使信任投票,故法國總理的任命及政府組成,實際是國會主導。俄羅 斯總統提名總理,須國家杜馬(State Duma)同意,但國家杜馬若三次拒絕總統提名人選,總統可解散國會,
亦可降低少數政府的出現。
九七修憲前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向立法院負責,比較偏向議 會內閣制的特色,閣揆權力的正當性來自立法院,向立法院負責乃理所當然,權責比較平 衡,且閣揆任命最終決定權在立法院。府會分立且國會有多數黨時,總統的提名權成為形 式,立法院多數黨掌握組閣權優勢,行政權換軌機制具強制性,若國會無明顯多數黨,透 過行使同意權亦能產生多數聯盟,而形成多數的聯合政府(但總統有操作多數形成的空 間)。憲法本文為了內閣的持續穩定,以覆議制度替代倒閣權,覆議失敗的行政院長可選擇 接受或辭職,雖然責任政治不夠徹底,仍具有信任投票的色彩。故九七修憲前的內閣組成,
府會分立時總統雖有介入空間,但同意權使立法院多數黨(多數聯盟)在組閣權居主導優 勢,而形成多數政府(含共治政府或聯合政府),這是很明確的。九七修憲後,取消立法院
府會分立時總統雖有介入空間,但同意權使立法院多數黨(多數聯盟)在組閣權居主導優 勢,而形成多數政府(含共治政府或聯合政府),這是很明確的。九七修憲後,取消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