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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文採取歷史制度主義、個案研究與質性研究的理由 一、本文採取歷史制度主義的理由

(一)歷史制度主義與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相比較

1.歷史比較的歸納方法,在現實世界的經驗問題中尋求因果機制,是「經驗導向」、「問 題導向」,目的在提高對特定議題、特定國家的解釋能力。

2.假設偏好內生於制度結構中,隨行動者在制度結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偏好即有差 異,對行動者的行為假設較符合真實世界。

3.依路徑依賴觀點,認為制度的形成與變遷,可能不是因為效率,而是受環境危機、

舊制度遺緒、理念創新等因素共同塑造,政治後果的非預期性,比較符合真實的歷史經驗。

4.從歷史過程中關注制度的形成、作用與變遷,歷史有其持續性與變動,有較長期的

41 比較研究法中(1)差異法:是針對十分相似的個案進行研究,個案之間只有在我們所欲研究的那些變項 關係上出現差異;(2)求同法:與差異法正好相反,除了我們所欲研究的相關變項之外,所選擇的個案 應當在所有其他條件上相異;(3)共變法:若兩個變項出現變異的模式相同,它們的相關性係由因果關 係,或其他類型的關連性所連結(與某個第三變項相連結)(Peters,1998:30)。

視野,可更明確發現變項間的因果關係,提高解釋的時效性。

利益與偏好

資料來源:依據本文內容並參閱Aspinwall and Schneider(2000:1-36);Immergut(1998:

9-11)、莊文忠(2003:33)、謝俊義(2000:6)。

(三)從我國半總統制形成與少數政府運作的研究文獻而論

從研究主題範圍觀之,對我國半總統制的形成,即民主化過程的憲政改革或憲政選擇 研究,已有相當多的研究成果(李炳南,1992、1994、1997、1998、2008;吳重禮、吳玉山,

2006;倪炎元,1996;楊世雄,1998;葉俊榮,1997、2003;葉俊榮、張文貞,2006、2008;

蘇子喬,1999、2010;陳滄海,2002;顧忠華、金恆煒,2004)。另外,對於我國少數政府 的形成與運作,過去也有不少研究(吳玉山,2001a;高朗,2001;黃德福,2001;施正鋒,

2001;周育仁,2002;黃秀端,2003;盛杏湲,2003;楊婉瑩,2003;陳宏銘:2005),但 少有將半總統制形成與少數政府運作二者加以連結的研究。在研究途徑上,對我國憲政改 革的體制選擇,或對少數政府的形成與運作,大多採取短期的制度運作檢討或理性選擇研 究途徑,較重視行動者的理性與策略互動,很可能忽略環境危機、歷史脈絡、理念因素與 體制遺緒等宏觀因素的影響,僅有少數研究者如倪炎元(1996)、陳宏銘(1997)與蘇子喬(2010) 等,較重視長期歷史脈絡、環境或體制遺緒的影響因素。

實際運用歷史制度主義研究我國半總統制形成與變遷、或少數政府運作者更少,例如

蘇子喬(2010)以歷史制度主義探討我國前三次修憲確立半總統制的路徑,至 2000 年之後民 進黨少數政府的運作,則鞏固為「總統-國會制」。徐正戎、張峻豪(2007)運用中長期視野,

從憲法本文體制到臨時條款與威權體制的歷史脈絡與路徑依賴影響,分析我國總統與行政 院長的互動關係,並將主要焦點放在民進黨少數政府歷任行政院長與總統的互動之上。從 上述研究可見歷史制度主義的中長期視野,發現更重大的解釋變項,可提出更具時間效性 的解釋,對制度形成與變遷更具解釋力,本文從追溯我國半總統制的形成,探索少數政府 的出現與運作,強調中長期的視野與歷史脈絡,便是以歷史制度主義的路徑依賴與斷續性 均衡,來解釋體制的形成、運作及變遷。

二、本文採取個案研究與質性研究的理由

個案研究的最大目的,在於解釋此個案所具有的複雜性與獨特性,或者此個案可能是 最困難的、最具代表性。我國在政治環境、歷史發展、政經體制與社會結構,在半總統制 國家中是屬於非常獨特的個案;首先,與法國、芬蘭、奧地利、葡萄牙等先進國家比較,

雖都曾有國家危機情境,而創設一個全民直選的實權總統,但我國面臨的是長期的分裂局 勢,且有國際因素介入,在實施近四十年的威權體制,政黨體系、省籍族群與國家認同、

政經發展等問題的複雜性與獨特性,皆與歐洲先進國家不同。其次,若與波蘭、俄羅斯、

烏克蘭、蒙古等東歐或亞洲的後共產國家比較,同屬新興民主國家,台灣亦有近似列寧式 黨國體制(quasi-Leninist party-state system)的雙元首長結構,但台灣並非後共產國家,立國 思想—三民主義仍具有憲政主義與市場經濟的要素,政經體制本質與後共產國家不同,而 且台灣在民主轉型過程中的本土化、國家認同分歧的影響,也非一般後共產國家所具有。

另外,台灣曾有被日本殖民的經驗,此與歐洲先進民主國家及後共產國家的歷史經驗大不 相同,而且台灣卻未接受日本的政府體制,這與法屬、葡屬殖民地通常移植宗主國體制,

亦明顯不同。以上差異皆顯示台灣是相當獨特的個案,故本文以個案研究方式,更能凸顯 我國半總統制形成與運作的複雜性與獨特性。

一般樣本較多的量化研究,目的在建立具良好預測能力的「普遍性理論」,而本文的個 案研究,則在強調個案的獨特性與複雜性,是以質性研究進行,目的在嘗試提出深刻精確 的解釋,而非在建立預測能力。而個案研究乃是運用複雜的解釋變項,很難以量化方式來 提出解釋,例如以總統的權力大小,作為半總統制運作的研究變項,但權力運用涉及複雜 的因果關係,應該量化嗎?若僅以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來評估,例如總統可無限制的解散 國會給4 分、若只有國會通過倒閣才有解散權給 1 分,Shugart 和 Carey(1992)曾如此量化 總統權力,但許多半總統制國家憲法規定與實際運作,有重大差距,例如奧地利、冰島總

統均放棄憲法賦予之實權,如此量化未必與事實相符,我國憲法賦予總統的實權不多,但 實際運作並非如此,故量化總統權力容易流於主觀而徒勞無功(蘇子喬,2011)。再如國家 認同分歧是影響我國憲政運作的重大變項,意識形態或理念的影響力也很難以量化方式來 解釋。

本文以質性研究方式為主,對我國半總統制形成與運作的相關政治現象與事件,是以歷 史分析、文獻分析與制度分析,進行深入敘事與因果關係的解釋,並引用關鍵政治人物的言 行加以佐證,亦適時引證法國或其他半總統制國家的相關制度與運作現象,與我國進行制度 比較。對少數政府的運作表現或困境,主要是以下列各質性指標,進行評估及論述:(1)重大 政策的立法過程,以及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人事任命案,在行政與立法部門之間、朝野政 黨間的衝突情況;(2)執政黨在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黨政運作與政黨協商的順暢與否;(3) 內閣的穩定程度:閣揆任期長短、內閣改組及黨政人事更替的原因與頻率等項目的質性分 析,同時也引用相關研究對行政院提案通過率、立法院表決執政黨失敗率的統計結果做為佐 證。此外,覆議案、總統罷免案、不信任案的推動,即是行政立法部門與朝野政黨衝突的象 徵,對少數政府的憲政困境具有重大實質意義,亦為本文探討的焦點。

第四節 研究範圍、限制與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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