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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政府」相對於「多數政府」,是指執政黨或執政聯盟的內閣並未獲得國會過半數 議席的政府型態,包括一黨少數政府(single-party minority government)與少數聯合政府 (minority coalition government),此概念來自議會內閣制中,內閣須得到議會多數信任 (Strom,1990),半總統制兼有議會內閣制中內閣與國會的信任關係及責任關係,故此概念 被學者使用。亦有學者將少數政府的概念適用於總統制分立政府(Elgie,2001;黃秀端,

2003),當總統政黨未能掌握國會多數席次,分立政府實際在國會就是少數政府。半總統制 中,總統與國會乃權力分立關係,而內閣須得到國會信任,若總統、總理所屬政黨(或政黨 聯盟)皆無法掌握國會的實質多數,則政府型態既是分立政府,也是少數政府,即 Skach

(2005)稱為「分立的少數政府」(divided minority government),是衝突最易發生、政治

最不穩定的政府類型。故半總統制國家中,不論稱為少數政府或分立政府,均指執政黨在 國會未能掌握過半席次,然而用少數政府的概念,更能彰顯行政與立法間的關係(黃秀端,

2003:6),本文即傾向使用少數政府的概念。不過,半總統制兼有權力分立與責任內閣的 特徵,故議會內閣制少數政府與總統制分立政府的形成均有參酌價值。

一、議會內閣制與半總統制國家少數政府的成因

實質的少數政府應扣除「形式上的少數政府」(即偽裝的少數政府) 13,依據 Strom(1990:58、95)研究 1945 年至 1987 年歐美議會內閣制與半總統制(含法國、芬蘭、葡 萄牙、愛爾蘭、冰島)國家的經驗,約 9 成的少數政府是實質的少數政府,而且絕大多數是 一黨少數政府,此種政府必須與內閣以外的政黨持續協商,獲得其他政黨對內閣提案的支 持,才能持續存在。其研究顯示,丹麥、西班牙、挪威、瑞典、愛爾蘭、義大利、加拿大 等國家最常出現少數政府,出現次數皆占40%以上,國會的極化多黨體系,各政黨意識形 態極端多元,又欠缺組成多數的條件或誘因,這是少數政府形成的先決條件。綜合 Strom(1990:9-16)、Lijphart(1999:100-103)、高朗(2001:2-5)、吳東野(2001)、陳宏銘(2005) 的分析,少數政府形成的因素,有以下:

(一)結構、政黨體系與文化因素

1.政治上出現危機與不安定:各政黨無法進行合作而形成多數聯盟,或者得到國會多 數黨的容忍,讓少數政府得以存活,故少數政府經常被視為是一種危機政府、危機現象 (Strom,1990;吳東野,2001)。

2.政治文化因素:一個國家歷史傳統欠缺合作與妥協精神,政權經常處於衝突狀態,

政治競爭激烈,政黨過多,政治領袖缺乏互信,如德國威瑪共和時期,社會缺乏共識而不 易妥協,就容易形成少數政府。另外,共識型民主如北歐國家,各政黨有高度國家共識,

沒有與執政黨聯合的迫切性,也容易出現少數政府(Strom,1990;高朗,2001)。

3.社會分歧的極化、分裂與政黨體系分化:社會因意識形態、宗教或種族等因素而分 歧(cleavage),導致社會團體或政黨立場極端分化與分裂,國會政黨數目愈多愈對立,政黨 間的分歧衝突,愈是極化,政府組成協商的意願愈低,以致少數政府成為不得不的選項 (Strom,1990:12)。

4.選舉制度: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傾向形成兩黨制,有利多數政府組成;比例代表制

13 所謂形式上的少數政府,是指政府形式上未能掌握國會過半席次,國會裡的其他一個或數個政黨並未獲 得內閣職位,仍給與內閣間定支持的承諾或協定,此種形式上的少數內閣,實質上是得到國會過半支持 的多數政府(林怡君,2003:3),例如北歐瑞典、丹麥等國的少數政府獲得其他政黨支持,享有實質多數 地位,存續期間超過三年以上,但這種少數政府是偽裝的少數政府。

則易造成多黨體系,因此國會選舉採取比例代表制,亦可能是間接造成少數政府的因素之 一(Lijphart,1999)。

(二)個別政黨的理性計算

政黨的目標有:內閣官職追求、政策追求或選票追求三種,這三種目標可能經常互相 排斥,例如為了加入聯合內閣獲得官職,往往會犧牲該黨部份的政策偏好,為了尋求聯合 政府的合作對象,政黨領袖必須淡化其政策承諾,可能因此激起黨內激進人士的反對,甚 至可能在下次選舉因政策承諾的犧牲而導致選票流失(Muller and Strom 原著,劉致賢、何 景榮譯,2004:6-13),當政黨不能兼得官職、政策與選票時,就必須取捨。故政黨未必以 眼前獲得內閣職位或執政做為最高目標,加入聯合內閣必須分擔執政成敗責任,反而不利 未來選舉,考量未來選舉利益的極大化,在野政黨未必要加入政府,透過立法談判或協商,

更能發揮政策影響力,保持在野反而有更大的空間獲取未來選舉的成長(Strom,1990:38)。

(三)內閣任命與國會信任方式的憲政規則

內閣任命與國會信任方式的憲政規則,是影響組成多數政府或少數政府的關鍵。內閣 任命前須獲得國會同意,或者閣揆獲得任命時必須立即提交國會信任投票,通常能組成多 數政府(Lijphart,1999:100);若政府組成不須國會投票授權,只要國會消極容忍,或未能 通過不信任案,政府即可存續,例如大英國協與北歐議會制國家的憲政規則,此即 Bergman(1993:57)所指稱的「負面規則」14,是少數政府出現的關鍵。至於德國、西班牙 等國家實施的「建設性不信任投票」,國會倒閣前須先多數推舉新任閣揆,若成功通過,效 果與同意權相同,能形成多數政府,但國會若無法推舉新任閣揆,未能成功倒閣,反而有 助於少數政府的持續存在(Lijphart,1999:101)。顯見憲政制度若在維護政府穩定或向行政 權傾斜,即擴大少數政府的形成空間。

二、少數政府的合憲性問題

以西、北歐議會內閣制與半總統制國家的經驗,國會有過半席次的多數黨,便無組成 聯合政府、少數政府或超黨派政府之必要,只有在國會無明顯多數黨時,聯合政府或少數 政府才有存在的可能。少數政府是因各政黨無法順利籌組多數政府,才會加以考慮的權宜 選擇,但通常被學者質疑其合憲性,因它違反民主政治「多數統治」的基本原則,也破壞 議會內閣制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間的「代表性連結」(representational chain),使民主政治變

14 此種負面規則還有其他型態,例如法國第五共和憲法 49 條規定,政府對特定法案提出信任案,國民議會 須在一定期間通過不信任案,否則信任案視同通過,造成少數政府有存在空間,1988 至 1993 年社會黨少 數政府即賴此規定推動政策(Lijphart,1999:101)。

質為「菁英統治」與「寡頭政治」(Storm,1990:243)15。 三、總統制分立政府的形成因素

分立政府原指總統制政府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分屬不同政黨所掌握,即如兩院制國會 當兩個民選議會均有實質立法權,只要有一院由不同於掌握行政部門之政黨擁有多數議 席,即可稱為分立政府(Elgie,2001:6-7;吳重禮,2006:197-198)。Elgie(2001:12)進一 步指出分立政府的概念除適用總統制之外 16,亦可延伸至議會內閣制制與半總統制的下列 政府型態:(1)議會內閣制中,執政黨或執政聯盟未能在議會掌握過半席次的「少數政府」;

(2)半總統制中,執政黨或執政聯盟無法在國會中掌握過半數席次的「少數政府」,(3)半總 統制中,總理所屬政黨在國會佔過半席次,總理與總統分屬不同政黨的「左右共治」,亦屬 分立政府的型態之一。故不同的憲政體制,在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影響下,皆可能產生分 立政府。總統制分立政府的形成,則受到「制度因素」與「行為因素」二方面的影響(吳重 禮,2006:202-205):

(一)憲政體制與相關制度因素

首先是憲政體制的權力分立特徵,國會與總統分別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雙方任期固 定,彼此權力制衡,並無信任與責任關係,國會無倒閣權,總統不能解散國會,兩者間的

「雙元民主正當性」(dual democratic legitimacy)與「僵固性」(rigidity)(Linz,1994:6),

是分立政府形成的根本原因。其次,總統與國會的選舉制度及選舉時程(陳宏銘、蔡榮祥,

2008),總統與國會議員任期相同,總統大選與國會同時改選,大黨總統候選人的「衣尾效 應」,對同黨國會議員候選人的助選,有助於一致政府形成。若總統與國會議員任期不同,

改選時間相距甚遠(一年以上,非蜜月期間),則容易形成分立政府(Shugart and Carey,1992:

263-264),以美國總統(任期四年)與國會的選舉(眾議員任期二年,參議員任期六年且每二 年改選三分之一)為例,總統大選年均同時改選,分立政府的可能會性降低,但「期中選舉」

時(僅國會改選),提供選民懲罰總統施政表現的機會,反對黨可藉機贏得國會多數席次,

分立政府形成機會大增。此外,總統選舉與國會選舉均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產生兩黨 體系亦有助於一致政府形成,若總統與國會選舉制度不同,尤其國會採取比例代表制(如拉 丁美洲國家),國會多黨林立,則分立政府更容易形成。第三,現任者優勢,美國民主黨經

15 依 Storm(1990:58)的統計,1945 至 1987 年西歐、北歐及加拿大等 16 國在 356 次政府組成中,多數政府 (含一黨多數政府(single-party majority government)及各類型多數聯合政府)次數占 220 次,而少數政府(含 一黨少數政府及少數聯合政府)出現次數有 125 次、比例約占 35%,多數政府仍是憲政常態。

16 Elgie(2001)認為總統制分立政府可分三種類型:(1)與總統敵對的某個政黨至少掌握國會中的一院;(2)與 總統對立的國會多數,是政黨聯盟所組成;(3)國會中沒有明確的多數。

常在眾議院選舉占優勢,現任者有連任優勢。其他因素如:選區劃分,通常有利於特定政 黨;選舉規則與競選經費規定等,可能對特定政黨比較有利(吳重禮,2006:202)。

(二)選民的投票行為因素

「分裂投票」(split-ticket voting)即選民在總統選舉及國會議員選舉的投票中,分別投給 不同政黨。不論選民非蓄意依政黨偏好或矛盾的政策偏好,投票給不同政黨;或者有意識 以制衡觀念,在總統與國會選舉時刻意投票給不同政黨。選民的「分裂投票」是造成分立 政府最直接的原因。

四、少數政府(分立政府)的運作表現 (一)少數政府的運作前提與表現

四、少數政府(分立政府)的運作表現 (一)少數政府的運作前提與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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