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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黨的體制選擇與修憲過程的衝突

叁、國發會共同意見的問題及憲政影響

第二節 各政黨的體制選擇與修憲過程的衝突

壹、國、民兩黨半總統制修憲案的選擇與問題

國發會通過「共同意見」後,各黨開始著手研擬修憲方案。1997 年 1 月 29 日國民黨 中常會依循第三次修憲研擬草案模式,通過「中央修憲策劃小組」(策劃小組)名單 19 人 177, 2 月 13 日策劃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2 月 14 日成立「諮詢顧問小組」178,並預定5 月上旬 召開國大第二次會議正式修憲。國民黨在國大占席次過半的優勢,對第四次修憲的議程仍 是首要的影響者,4 月 2 日李登輝總統頒布國大召集令,於 5 月 5 日召開第三屆國大第二 次會議,國、民、新三黨修憲案於4 月之前各自研擬完成。國民黨黨版修憲案於 4 月 28 日第十四屆臨中全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成為第三屆國大第一號修憲案。

民進黨的修憲案,先由該黨國大黨團憲改工程小組研擬草案,經黨團討論形成共識後 提交黨中央憲改小組審議,最後在中常會確定。3 月 21 日該黨國大黨團全體會議提出的憲 改版本,在中央政府體制出現兩案,一派主張依國發會共同意見採雙首長制,另一派主張 延續「臺灣憲法草案」的總統制憲改方案。因福利國與正義連線揚言若黨團表決即退出會 議,黨主席許信良強調應先落實國發會共識,先通過雙首長制修憲案為黨版,但同時允諾 總統制修憲案一併向國民大會提出(中國時報,1997 年 6 月 25 日二版),4 月 30 日中常會 通過雙首長制與總統制兩個版本,這兩個版本再經過國大黨團與立法院黨團幹部組成的憲 改工作協調會議研擬具體條文後,向國大提案成為第一○七號與一○八號修憲案。在國、民 兩黨合作修憲下,新黨採取杯葛抗爭的立場,反對國、民兩黨為現實利益倉促修憲,但新 黨修憲案未達提案門檻。三黨黨版修憲案如表4-4:

177 國民黨修憲策劃小組 19 人,連戰為召集人,名單包括:連戰(副主席)、俞國華(中常委)、劉松籓(立法院 長)、邱創煥(中常委)、王金平(立法院副院長)、徐立德(行政院副院長)、許水德(考試院長)、錢復(國大議 長)、謝隆盛(國大副議長)、宋楚瑜(省長)、黃昆輝(總統府秘書長)、丁懋時(國安會秘書長)、吳伯雄(黨秘 書長)、饒穎奇(中央政策會執行長)、吳敦義(高雄市長)、劉炳偉(省議會議長)、陳田錨(高雄市議會議長)、

陳健治(臺北市議會議長)、蕭萬長(立委)。策劃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時通過研擬作業流程預定 2 月 14 日 成立「諮詢顧問小組」、4 月 10 日策劃小組提出初步結論、4 月 30 日將結論提報中常會、5 月 3 日舉行 國民黨臨中全會通過政治任務提示案、5 月上旬召開國大第二次會議,7 月底國大第二次會議完成修憲,

策劃小組任務結束(謝政道,2007:331)。

178 國民黨「諮詢顧問小組」成員共 60 人,蕭萬長為召集人,國代有 15 人,立委有 12 人,從政主管官員有 12 人,黨務主管有 8 人,學者專家有 12 人,詳細名單請參閱謝政道(2007:331)。

表4-4 九七修憲國民黨、民進黨、新黨三黨黨版修憲案比較

資料來源:楊世雄(1998:65-86)及謝政道(2007:337-338),表格由作者整理。

一、國民黨半總統制修憲案的問題

由國民黨修憲案有關中央政府體制的項目觀之,名為引進法國半總統制,實際上是為 黨主席量身打造,將總統權力極力擴張,卻無實質相對的制衡與責任,與憲政主義之基本 精神背道而馳(李鴻禧、黃昭元,2004:59)。

(一)總統與國大代表選舉制度的問題

國民黨在2、3 月修憲策劃小組討論時,策劃小組召集人連戰堅持總統選舉採絕對多數 決制 179,理由有二:(1)未來兩岸協商為必然趨勢,為維護國家權益,必須有相當民意基 礎出面與中共對話;(2)總統以較高的得票當選,對國內政局有穩定的正面意義(自由時報,

1997 年 6 月 30 日二版);總統採絕對多數決制,使實權總統的權力更具正當性,但國民大 會代表改以總統大選各政黨得票比例來分配席次,兩者掛勾之下,依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 的國大代表,仍擁有對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人事同意權,已屬不當,總統因此將更輕 易掌握國大絕對多數,並操控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首長及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 的任命權,同時多數國代與總統同黨更不可能通過罷免總統案,如此制度,只是使國民大 會成為總統操控憲法的御用工具,供總統任意驅策(楊世雄,1998:99)。

(二)總統權力獨大:嚴重弱化行政院與立法院

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不須立法院同意,沒有立法院的民意支持,行政院長的地位 與角色將嚴重削弱,不但如此,國民黨黨版修憲案更將國安會職權入憲,明白規定總統決 定國防、外交與兩岸關係等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而且總統在國安會的大政方針決定,由行 政院長依法執行,這不僅使國安會從名義上的諮詢機關,成為名符其實的最高決策機關(陳 滄海,2002:113),在雙首長屬同一政黨時,總統是真正的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長將貶 低為總統的下屬,而貶低行政院地位即同時弱化立法院的監督角色(許志雄,2000:265)。

國民黨版修憲案雖然明確規定總統在國防、外交與兩岸關係的最高決策權,以及國安會的 地位,但府會分立時若發生共治,總統與閣揆仍難免行政權的二元化,雙首長之間仍可能 產生衝突,總統有主動解散國會權力,更在弱化國會。綜觀國民黨提案,總統成為大權獨 攬的仲裁者,任命閣揆、解散國會、覆議核可等維繫憲政運作權力,全操於總統一人手中。

(三)憲政運作取決於總統但欠缺制衡

179 連戰會堅持採絕對多數,是因國民黨權力結構,以及李登輝已明顯以他為接班人,他最有可能獲得國民 黨提名為第十任總統候選人,其幕僚評估在相對多數決制之下,若參選人三方實力相當,尤其宋楚瑜及 民進黨實力甚強的陳水扁出馬競選,相對多數決之下,連戰將沒有勝選把握。若採絕對多數決,以連戰 的中間立場進入第二輪投票,尋求源出國民黨的候選人聯盟後,則有當選可能,故主張修憲將總統選制 改為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

取消立法院的同意權,最大的問題是行政權「換軌」(即左右共治)的可能性大為降低。

沒有了立法院同意權的強制效果,當府會分立、國會有多數黨時,換軌與否取決於總統,

以我國憲政文化觀之,強勢總統角色已深入人心,且政黨間國家認同對立嚴重,欠缺互信 與妥協精神,極難合作與分享權力,總統是否願意與敵對的多數黨分享政權,實大有疑問!

如此將國家安全與憲政穩定都寄託於總統一人,以我國憲政文化的尚未成熟、政黨對立之 嚴重,是否太過孤注一擲?如此體制充滿人治色彩的不確定性,對民主化未久的我國而言,

是最不切實際之處(李鴻禧、黃昭元,2004:61)。相對的,立法院對總統彈劾提案與通過 的高門檻,使制衡總統形同虛設。以上種種制度獨厚總統,不僅權責過度失衡,總統同時 兼有行政大權與元首統合角色,但身陷權力鬥爭中,在臺灣統獨對立的特殊文化中,總統 是否能善用、慎用諸多權力?一味期望不受制衡、大權在握的總統做為憲政守護者或仲裁 者,其合理性實頗令人質疑(黃昭元,2004:75)!

(四)總統主動解散國會的政治效果

總統有主動解散國會權,以其全國性民意支持,得以主動改變府會分立的僵局,造成 府會一致,或者國會與總理發生嚴重衝突時,總統以仲裁者角色,解決政府運作困境。但 主動解散國會是非常強大的權力,嚴重弱化國會,必須嚴格限制行使條件,在「總統於宣 布戒嚴、發布緊急命令期間、立院提案彈劾總統、立院解散改選就職後一年內,不得解散 立法院」的時機限制之外,我國總統是否能慎用此項權力?我國不是法國,是否如法國總 統只有在剛當選、代表新民意時,才行使解散權?總統可以是憲政穩定的力量,若濫用權 力,無相對制衡,總統也可能成為憲政亂源。

(五)防制立法懈怠條款將導致行政獨裁

最可議的是「行政院的重大民生提案,立法院若未在一年內完成立法,行政院得經總 統核可,以暫行條例公布施行,並於立法院完成立法及公布後失效」,目的在防制立法院懈 怠,立法院長期議事效能不彰,亂象叢生確實可議,但此種條款嚴重侵害立法權、違反權 力分立原則,甚至有導致行政獨裁的可能。而核可權在總統,此種防制立法懈怠條款若修 憲成功,極可能使總統或行政院便宜行事,而不願多花時間進行黨政協商或政黨協商,尤 其府會分立、總統與行政院長同屬少數黨時,若立法院多數黨杯葛,總統考慮解散國會成 本太高、或解散後本黨仍無勝選把握,就以暫行條例統治國家,則總統與民選帝王何異(李 鴻禧、黃昭元,2004:58)?簡言之,依國民黨的修憲案將創造出「超級總統」,而嚴重削 弱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憲政角色。

二、民進黨修憲案的體制選擇爭議與困境 (一)民進黨內的爭議

民進黨自1991 年通過「臺灣憲法草案」後,即一貫主張總統制制憲、單一國會(廢國 大)的憲改方向,參與國發會後立刻改變立場,支持國發會的雙首長制修憲共識,黨主席許 信良急欲執政,轉向與國民黨合作,為建構聯合內閣的制度環境,強力推展雙首長制修憲,

引起民進黨內派系對立及路線爭議 180。美麗島系與新潮流系提出雙首長制修憲版本,福利 國與正義連線則主張總統制修憲版本 181。為避免黨內分裂,兩版本同時成為國大黨團修憲 提案,不過總統制版本最後仍遭黨中央與國民黨聯手封殺,通過雙首長制的修憲,五權體 制與國民大會仍存在,相對於過去民進黨堅持的總統制、三權分立、單一國會及廢國大的 憲改主張而言,為一廂情願的聯合政府「執政路線」,便違背民進黨理想,連廢省也未堅持,

這種嚴重的妥協無異是否定過去黨員的努力,甚至是欺騙選民,以至黨內幾近分裂,張忠 棟、陳永興退出民進黨,林義雄則推動罷免黨主席。

這種嚴重的妥協無異是否定過去黨員的努力,甚至是欺騙選民,以至黨內幾近分裂,張忠 棟、陳永興退出民進黨,林義雄則推動罷免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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