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肇建後即面臨與新興民主國家相同的問題,憲政體制應選擇總統制或議會內閣
44 Pierson(2000)也持相同的見解,認為各國的歷史脈絡與歷史發展的順序,對該國政治制度的形成與變遷、
行動者利益與權力結構的形塑、以及政治結果均產生巨大的影響;而先前不同時間點的政治選擇,一旦 被引進,後續發展的路徑幾乎不可能被扭轉,將限制未來政治選擇的可能方向。此外,Steinmo(2008)也 認為政治行動者是從歷史經驗中學習,其偏好、利益與策略選擇均內生於特定社會與文化的歷史脈絡中,
行動者對未來的預期,也受過去歷史經驗所塑造,所以必須追溯該國的歷史脈絡的影響。
制?或者五權憲法體制?
國民政府北伐統一後,國民黨以黨治國實施訓政 45。依中山先生遺教,訓政是進入憲 政時期的必要階段,在「同盟會軍政府宣言」中曾有「以六年為期」之說。1929 年國民黨 三屆二中全會通過「訓政時期規定為六年,至民國24 年完成」的決議, 1931 年「九一八」
事件後,不少人士想以召開國難會議來取消黨治,實行憲政,以團結民族力量,抵抗外患 挽救危亡,來改變中國的政治局面 46(荊知仁,1984:401-402)。面對此情勢,國民黨決議 1936 年底召開國民大會議決憲法,並責成立法院從速起草憲法草案,1933 年 1 月孫科被任 命為立法院長之後,組成憲法起草委員會,自兼委員長積極進行起草工作。草案整體上是 依據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五權憲法、直接民權與均權制度的主張,經黨中央三次審核,
立法院三次修訂,從初稿的責任內閣制,到最後修訂為總統制(張玉法,1988:246),國民 政府於1936 年 5 月 5 日明令宣布,即所謂的「五五憲草」。
五五憲草的政府體制,根本精神就是權能區分與五權分立:
(一)權能區分:1.政權機關,國民大會代表全國人民在中央行使四項政權,是管理政府 的力量,對正副總統、立法院與監察院兩院院長及委員,行使選舉權,對上述人員及司法 院與考試院兩院正副院長行使罷免權,對中央法律行使創制與複決權(第 32 條)。2.治權機 關,是政府服務人民的力量,中央政府依五權分立原則,由五院行使治權。
(二)五權分立的政府體制:1.總統及各院向國民大會負責(第 46 條、63 條、77 條、84 條、87 條);2.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亦為行政首長,任免行政院長及政務委員(第 56 條、57 條),
任命司法院與考試院正副院長(第 77 條、84 條),並得召集五院院長會商(第 45 條)。3.行政 院長及政務委員直接接受總統指揮,向總統負責(第 59 條),成為總統的僚屬,但總統公布 法令須經關係院院長副署(第 38 條)。4.立法院院長及委員由國民大會選舉罷免,總統對立 法院的決議,於公布期間可提請覆議,若法律案與條約案經立法院維持原議,總統尚可提 交國民大會複決(第 70 條)。由上述規定觀之,總統權力相當大,兼行政首長地位,指揮行 政院長,故為總統制的型態,而國民大會三年才召集一次會期,如何監督總統?總統可說 是有權無責,甚至是「大權獨攬」,美國總統權力尚不如五五憲草總統權力(張君勱,1971:
57)。
45 國民黨當時是純粹的革命政黨,依據中山先生遺教實施一黨訓政,對異己的思想採取壓制的態度,1931 年九一八事變後,日本侵略中國日甚,國民黨受國際法西斯主義的影響,一黨專政的局面有轉為「一人 專政」的趨勢,故訓政時期的延長乃自然之事(張玉法,1988:216)。
46 其中主張最有力者即為孫科,在 1932 年 12 月國民黨四屆三中全會提出「集中國力挽救危亡案」,要求於 1933 年 1 月至6 月由立法院起草憲法,在1934 年 3 月召開第一次國民大會並公布憲法(引自荊知仁,1984:
410-411)。
然而國民政府未能依原訂時程辦理國民大會選舉,以致未能召開國民大會完成制憲法 工作,旋即因1937 年「七七事變」爆發,日軍大舉進犯,制憲大業因國難而停頓。五五憲 草是制憲前的憲法草案,以國民黨北伐統一中國,訓政時期一黨治國,領導國家對日抗戰 的實力,這部憲法草案對憲法制定有重大影響,但五五憲草始終是一黨訓政下所修訂的草 案,而且朝向因人立制的總統專權體制,基本精神是三民主義思想,並非全國各黨派的共 識,其他各黨人士恐難完全接受 47。
二、政治協商會議與憲草的修正原則
抗戰期間國、共之間衝突日增,共產黨拒絕出席國民參政會 48,抗戰結束後,美國希 望國、共合作達成和平統一,在美國特使斡旋後,國、共雙方舉行會談(雙十會談,1945 年),其中一項有關政治民主化的問題,決定「一致認為應迅速結束訓政,實施憲政,並應 先採取必要步驟,由國民政府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邀集各黨派代表及社會賢達,協商國是,
討論和平建國方案及召開國民大會各項問題」(引自荊知仁,1984:438)。政治協商會議於 1946 年 1 月舉行,由國民黨、共產黨、民主同盟、青年黨與社會賢達共 38 人參與,分五 組進行討論 49,在憲法草案組中,立法院長孫科的態度成為國民黨的底限,希望憲法要依 據三民主義與五權分立原理,但他不認為五五憲草不能修改,國民大會的組織、總統職權、
五院組織方式與運用是可以討論修正的(薛化元,1997:89)。
政治協商會議最後針對五五憲草,提出12 項憲草修改原則,其中有關總統、行政院與 立法院的修改原則如下:
(一)立法院為國家最高之立法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之。其職權相當於各民主國家之 議會。
(二)行政院:1.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之,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2.如立法院對行政院全體不信任時,行政院長或辭職,或提請 總統解散立法院,但同一行政院長,不得再提請解散立法院。
47 對日抗戰結束後,在較開放的環境下,中國國內的其他各黨民主人士,如民主同盟與青年黨,強力批評 五五憲草體制,明白表示整個憲法體制必須朝向一個新的體制來改變(參閱薛化元,1993:172)。
48 1938 年 7 月國民政府為集中全國意見,約集全國名流學者與各黨派重要領袖,在漢口組成國民參政會,
目的雖是團結全國共同抗日,但所謂的團結是接受國民黨的思想與領導,參加抗戰建國工作,並無共同 執政的意思(張玉法,1988:224) 。
49 1946 年 1 月底政治協商會議閉幕,達成五項決議:(1)政府改組原則,國民政府委員 40 人,國民黨佔 20 人,其餘20 人由其他各黨人士出任;(2)和平施政綱領,遵奉三民主義為建國最高原則,在蔣主席領導之 下,建設統一、自由、民主之新中國,確認蔣主席所提倡之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與黨派平等合法;
(3)軍事問題,軍隊屬於國家,軍黨分立、軍民分治;(4)制憲國民大會,定於本年 5 月召開,決定各省代 表(新增台灣、東北各省與職業代表)、各黨新推代表名額;(5)憲法草案修改原則,提出五五憲草 12 項修 改原則,組織憲法審議委員會擬定憲法草案。
(三)總統:1.總統經行政院議決,得依法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一個月內報告立法院;
2.總統召集各院會商,不必明文規定 (引自荊知仁,1984:439-442) 。以上修改原則,根 本改變五五憲草的權能區分精神,僅存國民大會與五院的外形,立法院成為代表民意的國 會,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且對國會負責,不是總統的僚屬,是行政首長,
加上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不信任投票、提請解散立法院的設計,整個修改原則乃是朝議 會內閣制的方向。這12 項憲草修改原則,主稿人張君勱用力甚深,以巧妙方式,保有五權 憲法的架構,卻導入英美憲政的制衡原則(薛化元,1993:173)。
隨後,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對政治協商會議的修正相當不滿,朝野進行協商後,政協 會各黨代表達成:1.國大仍為有形組織,2.取消立法院不信任權及行政院的提請解散權,3.
省憲改為省自治法等重要協議 50,終於在1946 年 11 月在制憲國民大會開幕時正式通過「政 治協商會議對五五憲草修正案草案(簡稱政協憲草)」(荊知仁,1984:443-444)。草案由國 民政府向制憲國民大會提出後,人數居絕對多數的國民黨代表,企圖推翻草案,重回五五 憲草的體制。因政府改組問題,共產黨與民主同盟自始就拒絕參加制憲國大,經過各黨間 的波折,在張君勱的堅持原則與不惜退出國大的策略下,蔣中正總裁與國民黨中央,不願 背負一黨修憲罵名,讓朝野合作制憲毀於一旦,因此信守承諾表示支持 51,要求制憲國大 綜合委員會翻案,因而政協草案成為中華民國憲法的基本藍圖(薛化元,1997:84)。
自歷史脈絡觀之,國民政府起草傾向總統制的五五憲草,因抗戰持續訓政而延遲制憲,
待抗戰結束,政治環境條件改變,國、共的衝突,使各黨派加入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起草 工作加入許多新的行動者,各黨派行動者不同的理念,有著不同的制度偏好,使12 項憲草 修改原則改變了五五憲草的體制,成為憲草起草的基本原則,而政協憲草又成為制憲國民 大會制憲的基本藍圖(荊知仁,1984:444)。政治協商會議的修正,實為我國憲法體制形成 的關鍵,其中民社黨的張君勱--政協憲草主要起草人正是關鍵人物。
50 國民黨當時反對民主同盟與青年黨的內閣制修改方向,國民黨代表王世杰提案折衷之下,引進覆議制度,
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須經總統核可,覆議時立法院出席立委三分之二以上為持原議,行政院長須接受 立法院決議或辭職,以此制度取代立法院倒閣權,因此形成修正式的內閣制。
51 當時國、共衝突日益劇烈,在政府改組方面雙方談判失敗後,共產黨與民主同盟一致拒絕參加制憲國大,
而召開制憲國大已是不容變更的的方向,國民政府要制憲國大開成,便須取得共產黨與民主同盟以外的 各政黨支持,更須尊重民社黨、青年黨與社會賢達在政治協商會議所決定的憲法草案。當時國民政府主
而召開制憲國大已是不容變更的的方向,國民政府要制憲國大開成,便須取得共產黨與民主同盟以外的 各政黨支持,更須尊重民社黨、青年黨與社會賢達在政治協商會議所決定的憲法草案。當時國民政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