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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行政立法運作與少數政府組成的空間

九七修憲後體制基本架構確立,行政立法互動與少數政府形成的空間,本文觀點如下:

一、總統擴權與雙首長權限不清的影響 (一)總統主導政府組成、少數政府的空間擴大

取消立法院同意權,由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改賦予立法院不信任投票權 198,但倒 閣後閣揆得提請總統解散國會,如此配套將使立法院多數黨欠缺倒閣意願,造成立法院在 內閣組成時,並無積極的角色,總統則掌握組閣優勢,無論府會一致或府會分立,總統都 將主導內閣組成,在閣揆人選或政府型態(多數政府、少數政府、聯合政府、共治政府等) 的選擇,總統均有極大的自主空間(黃昭元,2000:8)。尤其府會分立且國會有明確多數黨 時,沒有國會同意權的約制,行政權是否「換軌」共治 199,便取決於總統的選擇(李國雄,

198 倒閣權是議會內閣制中,內閣與國會間信任與責任的制衡機制,國會有倒閣權、內閣有解散權,是平衡 的權責設計,但倒閣後成立看守內閣,政務推動暫緩。國會解散則涉及議員身分的喪失、改選的高成本,

以及改選期間國會停頓,將造成政治動盪,鉅額的經濟社會成本,故歐洲議會內閣制國家甚少行使,例 如英國與德國在二次大戰之後近60 年期間,倒閣案都不超過二次,尤其半總統制的法國自第五共和以 來,只有發生過一次倒閣成功的案例(陳宏銘,2005:174)。

199 2000 年 5 月陳水扁總統就職時,國民黨在立法院席次過半,即屬府會分立且國會有明確多數黨,此時總 統是否任命多數黨領袖組閣,形成共治政府型態(行政權「換軌」),本文認為受到:(1)總統對閣揆的任 免方式及權限(國會有無同意權、總統對閣揆有無主動免職權);(2)立法院有無通過倒閣案;(3)總統有無 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4)我國憲政文化與歷史經驗(例如政黨合作及聯合政府經驗)、(5)政黨意識形態的 對立程度;(6)總統與在野領袖的權力計算;(7)總統對體制的認知與自制力;(8)當時的政治局勢與情境 等因素交互影響。

1997:65;黃昭元,1998:202)。

與法國的歷史傳統相比較 200,臺灣受長期威權體制影響,民主化未久,政治文化未臻 成熟,政黨間國家認同分歧大,過去並無尊重國會多數的議會內閣制傳統,亦無聯合內閣 或共治的憲政慣例可循,總統向來被期待為強勢的憲政角色,府會分立下總統是否有尊重 國會多數的自制力?是否願意為憲政穩定運作,而與對立的國會多數黨分享政權?實大有 疑問!若總統執意任命少數黨組閣,立法院多數黨面對總統以解散國會反制,且改選成本 高昂,選後多數地位難保,恐無倒閣意願。故九七修憲後,在府會分立時極可能喪失「換 軌」機制(林子儀,2004:142;黃昭元,2004:77),使少數政府成為最可能選擇的政府型 態,若國會多黨且無穩固的多數聯盟,則總統掌控政府組成的空間更大,少數政府出現的 機率越高(林繼文,2006:252-253)。因此,九七修憲結果,政府組成型態幾乎取決於總統,

府會分立時,少數政府是最可能的選擇。總統大選也就成為勝者全得的政權爭奪競賽。

即使是府會一致仍有憲政運作問題。以我國憲政文化,民選總統以其實權元首及政黨 領袖角色,幾乎不可能謙讓或自我限縮權力,總統直接任命閣揆後將掌控內閣,為了連任 或酬庸功臣,勢必主導內閣人事、政策,甚至直接指揮部會首長,雙首長之間權責失衡,

必起磨擦。行政院長夾在總統與國會之間,既無真正領導權又要雙向負責,經常是疲於奔 命或勞而無功,閣揆亦難以真正對國會負責。總統與國會一旦有衝突,也是由行政院承擔 後果,內閣極易耗損而改組頻繁,政府效能自是有限。

(二)雙首長權責不清降低共治的可能

首次修憲總統已有「為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得設國安會」的職權,但國家安全的 範圍,是否僅限國防、外交、兩岸事務?憲法並未明確規範,而且與行政院國防、外交及 陸委會等部門,在職權與功能上重複,行政院長與總統權限如何劃分?留下嚴重的模糊空 間。九七修憲國、民兩黨提案將國家安全範圍定在國防、外交、兩岸關係,但國大修憲並 未修訂,即使修訂列入上述三項領域,也很難明確劃分雙首長權責。依《國家安全會議組 織法》,總統為主席,行政院長為第二副主席,國安會是總統的「諮詢機構」,行政院長雖 出席總統主持的國安會,但國安會並非定期開會。再者,國安會與行政院會議二機構,一 為總統的諮詢機構,一為行政院的決策機構,兩者在國家政策的決策過程與地位,欠缺明 確的制度規範與整合,關係曖昧不明(林佳龍,2001:333),而且總統依憲法規定不能出席、

200 法國半總統制能夠換軌共治,歷史傳統居重要因素,法國第三共和、第四共和長期採行議會制內閣制,

由國會多數黨組閣似乎是理所當然的結果。而我國憲法本文雖具有「修正式內閣制」特色,但行憲後卻 是長期的威權體制,向來是國民黨一黨政府的歷史經驗,加上我國立委選舉的改選成本太高,使立法院 不對少數政府通過倒閣案,這是台灣沒有發生共治的主因(林繼文,2009:6、13)。

主持行政院會議,不能直接影響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因而總統與 行政院長間的制度性溝通聯繫非常不足,這將影響決策效能及行政運作的順暢。府、院決 策與溝通欠缺明確規範下,總統可否直接指揮閣揆、甚至指揮部會首長,是我國憲政長期 存在的爭議。

最大的爭議是總統在國安會中所做決議是否對行政院長有拘束力 201?是否須副署?

相關規範亦不明確,若行政院長有執行義務,國安會即成為行政院的上級單位,總統可藉 國安會指揮行政院長。雙首長權限不清,在府會一致與府會分立時造成嚴重不同的影響;

府會一致時,民選總統以高民意支持任命行政院長,行政院長地位的正當性形同總統賦予,

總統又居執政黨領袖,藉由國家安全大政的決策權,將成為真正的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 的最高行政機關地位僅具虛名,雙首長權責失衡,總統可說是有權無責。但府會分立時,

若行政院長與總統分屬對立的不同政黨,恐怕局面改觀,閣揆堅持國安會只是諮詢機構,

對行政院無拘束力,並以副署權箝制總統,甚至架空總統權力,總統又無主動解散國會的 權力,不能化解府會分立的僵局,將導致總統更無意願任命對立的多數黨領袖擔任閣揆。

總統的權力不明確,在共治時權力越小,越可能失去對政策的影響力,就越沒有選擇共治 的誘因(林繼文,2009:29),因此,沒有立法院同意權的約制,為了掌控行政權,府會分 立時,少數政府成為我國總統最可能的選擇。

法國與我國憲法皆賦予總統在國家安全上的特殊權力,但法國總統與總理權責相對較 為明確。兩國總統相較之下,法國總統行政權力較大而明確,憲法賦予法國總統成為國家 守護者、憲政運作仲裁者的角色,國防、外交屬於總統的「保留領域」(domaine réservé) 202, 並可藉主持國防最高會議及部長會議、拒絕簽屬行政法令來影響政府決策 203,在共治期間

201 一般而言,學者對我國憲政體制若支持或主張是雙首長制者,如朱雲漢、郭正亮、黃錦堂等,均認為總 統的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決策對行政院長無拘束力。反對或質疑雙首長制,或立場偏向總統制的學者,

如葉俊榮、湯德宗、林子儀、顏厥安、蔡宗珍等,則主張國安會決議對行政院長有拘束力(黃昭元,1998:

197)。持無拘束力立場者之理由,例如李念祖(2002:396-421)認為國安會所做之決議只是總統決策參考,

總統決策不當然拘束行政院,更不可能替代立法院之法律;國安會的機制其實只是提高國家元首在國家 安全事務的能見度與政治影響力,並不能得出總統因此可以指揮行政院的結論。蘇永欽(1996:127)則持 肯定立場,認為在總統民選以後,首先應貫徹總統的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之權,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總統於 召開國安會決定大政方針之後,行政院即受其拘束,並應據此訂定相關政策、法案與預算。在我國實際 憲政運作上,從過去總統對動員戡亂大政方針的決定,到修憲後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決定所發布的命 令,都不經行政院副署,但對行政院一直有拘束力(林子儀、葉俊榮等,2005:294)。

202 依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五條規定:「總統維護憲法之遵守。由其仲裁,保障公權力之正常運作及政府之延 續。總統維護國家獨立、領土完整與國際條約之遵守。」但國防外交不能算是總統的專屬權力,因憲法 第二十條規定,「政府首長指揮行政機關及軍隊」,第二十一條則提及,「總理指揮政府施政,負責國防,

並確保法律之遵行」,總理在國防外交有其職權,而且對國防外交相關法令亦有副署權。

203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九條規定:「共和國總統主持部長會議。」、第十三條又規定:「共和國總統簽署部長 會議所決議之行政法令及命令。」及第十五條規定:「總統為三軍統帥並主持國防最高會議及委員會」,

總統仍能取得國防外交事務的優勢,不過行政機關仍歸總理指揮,行政部門指揮系統的一 元化,是換軌形成共治且能在「總理主政」的軌道順利運作的主因,而共治期間總統沒有 主動免職總理的權力,總理僅向國會負責,則是共治期間能持續運作的要件(蘇子喬,2006:

53-57)。除主持部長會議之外,法國總統擁有許多專屬權力(不須總理副署,也不須國會同 意),如任命總理、覆議權、提交公民複決、主動解散國民議會、國家緊急權、提出釋憲審 議要求等 204,能確保其在共治時期對國家政策的影響力,這是左右共治能形成慣例的體制

53-57)。除主持部長會議之外,法國總統擁有許多專屬權力(不須總理副署,也不須國會同 意),如任命總理、覆議權、提交公民複決、主動解散國民議會、國家緊急權、提出釋憲審 議要求等 204,能確保其在共治時期對國家政策的影響力,這是左右共治能形成慣例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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