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各學者的體制定位爭論,可得知憲法本文最大的特徵、也是問題根源,就是既 保留權能區分與五權的架構,行政立法關係又混合總統制與議會內閣制的若干特徵,兼容 並蓄的結果,憲政規範既複雜而體制邏輯又混雜不明確,導致學者與政客各取所需、各說 各話,將造成憲政運作的困境。
首先,政府組成與人事任命由多方共同行使,總統是國民大會選舉罷免,行政院院長 及內閣人事任命由總統、立法院與行政院長分享(相互制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 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若國民大會、立法院與監 察院分別由三個不同政黨掌握多數,屆時中央政府將如何運作?
其次,在國家重大政策決定方面,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 案、條約案與緊急命令與國家重大事項,由行政院、立法院與總統三方共同行使,若總統 黨籍與立法院多數黨不一致,總統可藉提名權與覆議核可權介入,行政院夾在總統與立法 院之間,可能動則得咎,也可能聯合立法院抵制總統,或是得到總統支持而對抗立法院(謝 瀛洲,1976:161),三者間互動複雜,既分享又相互制衡,在實際運作上則更難以預測。
相較之下,議會內閣制的權力融合、總統制下總統與國會的權力制衡,在制度上顯得邏輯 清楚、原則明確。此外,再加上國民大會、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互動與運作,我國憲政運作 將更為複雜,若立法院與國民大會在立法或修憲立場發生衝突,總統與行政院將如何因應?
行政院與考試院在法案方面意見對立時,立法院又該如何修法?如此多角而高度複雜的互 動關係,遠非議會內閣制與總統制能比擬,民主文化尚未成熟的我國,能否運作如此複雜 的體制,實令人不得不懷疑。
第三,憲法體制混合議會內閣制與總統制的制度邏輯又不徹底,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 既有副署制度、同意(信任)制度與責任制度,卻不採倒閣權與解散國會的解決衝突機制,
反而引進議員不得兼任閣員與覆議權的權力分立制度,不僅降低了行政立法之間的聯繫關 係,使行政院對立法院的負責方式,變得既複雜又不夠徹底(劉慶瑞,1992:173),行政院 移請立法院覆議,若得不到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一的支持,行政院長可接受決議,不一定 要辭職,立法院不能要求行政院長必須辭職,則行政院長如何對立法院真正負起責任 63? 行政院長可選擇不辭職,固有穩定政府之功能,卻有違責任政治的精神,倘若行政院長表 面接受立法院維持原議,卻刻意忽視而怠於執行,反而導致憲政運作陷入難解的僵局中。
第四,在內閣組成上可能產生難題。總統制中內閣由總統任免(參議院大多尊重總統任 命權),內閣部長聽命於總統,行政權由總統一人掌握;議會內閣制中內閣的組成與去留,
則由國會多數決定,行政權屬於總理與內閣,元首僅為尊崇之國家象徵。我國憲法本文折 衷二者,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我國憲政文化尚未成熟,當立法院多黨林立、
無明確多數時,總統仍有介入空間,行政院長的任命與進退,易產生府會政爭與僵局,內 閣更迭仍難以避免。而行政院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制度亦在總統制與內 閣制之間,內閣成員的任命,總統亦有介入空間。謝瀛洲(1976:155)即感慨評論:「行政 院長之任務特別困難,一方面要獲得立法院多數之同意,一方面須得總統支持,兩者若缺 一,則行政院無組成之希望,以我國政情之複雜,此種制度能否運作順暢,實為極大之疑 問。」
二、雙首長權責規範的不明確
(一)行政院長的負責對象與免職方式之爭議
總統與行政院長的關係,憲法本文的規範留下相當大的解釋空間。
63 謝瀛洲(1976:161)對憲法第 57 條提出嚴厲的批評:「蓋行政院長於接受決議或提出辭職兩者,有自由選 擇之權,如是則行政院長苟為貪戀祿位而毫無主見者,則大可成為終身職。其感於政策之不能實行,拂 袖而去者,當不失為氣節之士,是憲法第57 條,僅為淘汰氣節之士而設耶?」
首先,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及任命,內閣人事亦由總統任命,因此形成一個重大憲政 爭議,行政院是否也須向總統負責?持體制傾向總統制的學者認為,既是總統所提名與任 命,行政院長即須向總統負責,總統亦得指揮行政院長(林紀東,1987:216-218),但憲法 並未規定總統可參與行政院會議,而且覆議權也非總統可全權掌握,行政院的副署權更可 能牽制總統,則總統如何直接指揮行政院長?持傾向議會內閣制立場者,認為憲法僅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僅是形式權力,立法院的同意才是實質權力,
行政院長的權力來源是立法院的同意與信任,自然只向立法院負責。
其次,憲法本文僅規定行政院長的任命方式,並未規定免職方式,任命權是否包含免 職權?立場傾向議會內閣制的學者,反對總統有免職權,除了憲法並未規定之外,行政院 長的任命須立法院的同意,若總統有免職權,也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始可免職之(陳新民,
1995:497)。行政院長既為最高行政首長,當移請覆議失敗,形同被立法院不信任時,或 有重大政策錯誤時,必須負責時,即應知所進退,何須總統免職!總統若有免職權形同貶 低行政院長的首長地位,而淪為總統的下屬。持相反立場者認為,若行政院長移請立法院 覆議失敗,可選擇接受決議,則行政院長大可成為終身職,為了實現政治責任,制度上應 解釋總統具有免職權,以解決此問題,同時行政院長為總統任命,即應向總統負責,總統 對其有免職權(林紀東,1987:216)。
(二)副署權與覆議權行使的爭議:誰主導決策?
副署權的性質與範圍問題,憲法並無明確規定。持傾向議會內閣制立場者認為,副署 即同意與負責之意,沒有行政院的副署,所有法律與命令即無效,副署制度使行政院得以 掌握行政實權,也負起一切政治責任,可避免總統涉入政治風險或濫權的可能,總統亦不 必負擔政治責任而保有威望(陳新民,1995:433)。持相對立場者,認為我國不是議會內閣 制國家,不能將議會內閣制的副署制度全盤移植,應另做解釋,認為副署旨在加強總統與 行政院二者的聯繫與意見參與,副署範圍亦僅限於法律與法規命令,不及於其他的命令型 態(林紀東,1992:38-40)。
覆議權的行使方式,憲法規定亦不甚明確,僅由行政院長主動行使?或可由總統指示 行政院長行使?尤其總統核可的行使方式,憲法隻字未提。根據憲法的57 條的內容,持傾 向內閣制的學者大多認為應由行政院主動行使,總統只有被動核可的權力(劉慶瑞,1992:
155),甚至有學者主張行政院長為總統提名而任命,是實際負有權責的行政首長,因此總 統只有核可的義務,沒有不核可的權力(胡佛,1998:233)。不過,有持不同立場者,主張 總統可以主動指示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董翔飛,1985:195),亦有認為若總統不核可行
政院的覆議,行政院長應依據的57 條的精神,即應該接受立法院的決議或辭職(陳新民,
1995:506)。
(三)雙首長權限有待解釋或建立運作慣例
究竟行政院長是否應向總統負責?總統可否免職行政院長?行政院長的副署權範圍有 多大?這些問題憲法本文留下相當大的解釋空間,也是日後憲政運作爭議產生的根源。憲 法本文混合不同的制度邏輯、兼容並蓄的結果,政治人物各取所需、各自詮釋,將造成憲 政運作型態的高度不確定,我們無法從憲法規範就明確預測,誰是真正的最高決策者,反 而要由實際憲政運作中,政黨政治型態、政治文化、環境局勢、政治領袖的偏好所建立的 憲政慣例,以及釋憲機關的解釋,所共同決定。明顯的例子就是行憲之後(1948 年 3 月),
蔣中正一度有意支持胡適競選總統,自己則擔任行政院長,但是以當時的國共內戰的危機、
他的個人聲望、憲法中總統有權無責的角色,以及當時威權的政治文化與黨內派系鬥爭的 情勢,在國民黨臨時中全會眾人起立擁護之下,蔣總裁轉而競選並擔任總統。行憲後第一 任行政院長翁文灝(1948 年 5 月) 64,以其學者背景在國民黨中實力不若何應欽、張群等人,
而蔣中正是國民黨總裁,蔣翁二者誰才是真正的最高決策者,是無庸爭辯的。
三、憲法本文對憲政體制發展的影響 (一)憲法體制的路徑依賴開始
歷史制度主義認為政治體制一旦形成,就會產生路徑依賴,制度在歷史過程中將產生
「自我強化」機制,這種過程將明確指出在特定歷史脈絡下,制度從一條路徑到另一條,
扭轉的成本隨時間的推移而明顯增加,學者特別關注制度形成前的關鍵時刻,與制度形成 後產生自我強化的階段(Pierson,2000:252)。在關鍵時刻所發生的衝突事件,受歷史條 件與當時環境的限制,主要行動者有不同的選擇方案,一旦選擇了特定方案後,就越來越 難扭轉回去當初沒有選擇的方案。因此,行動者在制度形成前的關鍵時刻中所做的最初選 擇,常是路徑依賴的起點(Thelen,1999:388-390)。
五五憲草代表者民國創建者中山先生的思想正統,背後更有國民黨強大的支持,五五 憲草的體制雖未正式建立,若干制度便持續在憲法本文中存在,例如國民大會的組織與職
五五憲草代表者民國創建者中山先生的思想正統,背後更有國民黨強大的支持,五五 憲草的體制雖未正式建立,若干制度便持續在憲法本文中存在,例如國民大會的組織與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