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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我國半總統制政府組成的可能型態

一、憲政體制與政府組成型態

憲政制度對「政府組成」(government formation)結果的制約或影響,是新制度主義學者 最強調的首要因素(Lijphart,1999)。

(一)議會內閣制的政府組成型態

基於內閣組成與存續須獲得國會多數信任,政府型態主要受國會選舉制度及政黨體系 分化之影響(Storm,1990:24),政黨體系的分化則受到該國歷史文化、社會分歧結構(如宗 教、種族、階級等)、選舉制度與意識型態等因素,形成兩黨或多黨體系。一般而言,國會

208 以第二屆至第六屆立委選舉為例,在複數選區單記不得轉讓選制(SNTV)下,區域立委的連任比例第二屆 (1992)是 59.7%,第三屆(1995)是 58.8%,第四屆(1998)是 49.4%,第五屆(2001)是 64.9%,第六屆(2004) 是58.3%,以上資料請參閱蘇子喬(2006:65)。

選舉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易形成兩黨制,比較常出現一黨多數政府(single-party majority government),例如英國。而其他西歐、北歐國家則因社會分歧,並且採取政黨比 例代表制,均傾向多黨體系。

多黨體系之下組成聯合內閣成為常態,但各政黨間基於:(1)席次實力與意識型態的分 歧程度;(2)有效政黨數目、合作訊息與談判的交易成本;(3)各黨對官職追求、政策追求或 選票追求三種目標模式,有所不同 209;(4)國家是否有危機或特殊狀況的因素;(5)各政黨 有不同的權責計算,以致各政黨未必有加入聯合內閣的動機,可能組成多種政府型態。以 政黨數目及席次多寡而論,政府組成有下列型態(Lijphart,1999;Storm,1990):大聯合政 府(grand coalition government)、過大聯合政府(oversized coalition government)、最小獲勝聯合 政 府(minimal winning coalition government) 、 一 黨 少 數 政 府 (single-party minority government)、少數聯合政府(minority coalition government)、超黨派政府(non-partisan government)等。

(二)總統制的政府組成型態

總統制國家總統與國會權力分立,二者分別民選產生且任期固定,政府組成權力歸屬 總統當選人,內閣人事由總統決定,國會的政黨生態對總統任命內閣並無之接影響 (Lijphart,1999:104-106),由於權力分立的體制特徵,府會分立時並無組成聯合政府的必 要。政府組成型態因總統、國會選舉制度與選舉時程,以及選民投票結果,導致總統政黨 不一定能掌握國會過半席次,故可分為「一致政府」或「分立政府」二類型(吳重禮,2006)。

(三)半總統制的政府組成型態

半總統制國家兼有總統制的權力分立、議會內閣制的責任內閣二種特徵,總統與國會 皆民選產生,均有民意正當性,但總理由總統任命,須得到國會信任並向國會負責。因此 政府組成可兼有議會內閣制的「多數(聯合)政府」、「少數(聯合)政府」,總統制的「一致政 府」、「分立政府」型態,甚至有「共治政府」的特殊型態,並隨各國憲政運作在各種制度 結構因素,及行動者理性互動因素,例如:(1)憲政體制對總理任命方式、倒閣與解散國會 等制度安排;(2)政黨體系與府會一致或分立;(3)總統、國會選舉制度與選舉時程;(4)社會 分歧與各政黨意識形態的距離;(5)環境危機、憲政文化與歷史經驗;(6)總統、在野黨領袖 的權力計算等複雜因素的交互影響,使政府組成有多元的類型。

209 這三種政黨目標模式,可能經常互相排斥,當政黨不能兼得官職、政策與選票,必須在三種目標中取捨,

例如為了加入內閣獲得官職,往往會犧牲該黨部份的政策偏好,為了尋求聯合政府的合作對象,政黨領 袖必須淡化其政策承諾,可能因此激起黨內激進人士的反對,甚至可能在下次選舉因部分政策承諾的犧 牲而導致選票流失。有關三種政黨行為目標模式,請參閱Muller and Strom 原著,劉致賢、何景榮譯 (2004:6-13)。

二、半總統制政府組成型態的分類變項

研究半總統制的學者常以相關變項,來建構、比較半總統制運作的政府類型,即「多 數政府」或「少數政府」、「一致政府」或「分立政府」、「共治政府」或「聯合政府」等型 態,並探討政府型態與政治穩定的相關性。主要分類變項如下:

(一)「府會一致或分立」與「國會有無明確的多數」:例如 Skach(2005)認為半總統 制運作的穩定關鍵,在總統、總理與國會的多數黨關係,分成三種政府類型:1.「鞏固的 多數政府」:總統與總理屬同一政黨或多數聯盟,掌握國會多數,是最穩定的類型;2.「分 立的多數政府」:即左右共治政府,總統與掌握國會多數的總理分屬對立的政黨或聯盟,雙 首長易生衝突,穩定程度不如前一類型;3.「分立的少數政府」:總統、總理及其所屬政黨 或政治聯盟皆無法掌握國會的實質多數,是衝突最易發生、最不穩定的類型。吳玉山(2002)

以多數/少數內閣、一黨內閣/聯合內閣、以及總統黨參與/不參與內閣三項變項發展出八種 組閣型態,認為「多數內閣、總統黨參加組閣、一黨內閣」的型態最穩定,而「少數內閣、

總統黨不參加組閣、聯合內閣」最易發生衝突不穩定。

(二)依總統、總理與國會的權力集散程度:例如沈有忠(2004)以三者之間的權力集 散的程度與政黨意識型態距離,將「半總統制」政府組成類型分為5 種,並指出權力愈分 散,政治愈不穩定:1.「權力集中型」:總統、總理、國會多數皆屬同一政黨,即一黨多數 政府,政治運作最穩定。2.「行政權二元型」:總理與國會多數屬同一政黨,與總統不同政 黨,此即共治政府。3.「行政與立法二元型」:總統與總理屬同一政黨,而與國會多數不同 政黨;此即一黨少數政府。4.「國會立法權分散型」:總統與總理屬同一政黨,國會沒有穩 定多數,仍是少數政府。5.「權力分散型」: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政黨,國會也沒有穩定多 數,政治運作最不穩定。

(三)綜合「總統權力大小」、「府會關係」及「政黨體系」:吳玉山(2001a;2001b)依 此三變項區分八種政府類型,其中以「府會一致、總統權小、兩黨制」的類型,總統介入 最小,政治運作最穩定,而「府會分立、總統權大、多黨體系」的類型,總統介入最大,

政治運作最不穩定,顯然「府會一致」或「府會分立」是影響半總統制政府組成與穩定程 度的最重要因素(吳玉山,2001a:166)。徐正戎、呂炳寬(2002;2005)以總統黨在國會 中是多數或少數、政策主導權在總統或總理,區分政府組成類型為:1.多數政權制:(1)總 理主導的「總統謙讓制」;2.總統主導「超級總統制」;3.總統與總理共享政權的「黨內共治」。 2.少數政權制:(1)總統主導的「少數政府」;2.總理主導的「左右共治」;3.總統與總理分屬 不同政黨共享政權的「聯合內閣」。

學者對半總統制政府組成的型態,有者以演繹方式推論而出,其中若干類型在現實政

資料來源: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網址為http://esc.nccu.edu.tw/。

說明:1.第四屆至第六屆總席次為 225 席,第七屆及第八屆總席次均為 113 席。第七、

八屆各黨得票率是指政黨比例代表制(全國不分區)之得票。

2.親民黨於 2000 年 3 月 31 日成立;臺灣團結聯盟於 2001 年 8 月 12 日成立。

(一)府會一致且國會有明確多數:(總統掌握國會過半席次)

又可分為(1)一黨多數政府:執政黨一黨掌握總統、內閣及國會過半席次,例如李登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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