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世紀之前的設計圖冊多為皇家與貴族服務,作為他們的建築物外觀設 計和內部裝潢參考之用,也有被作為皇家宣傳與誇耀財富與權力之功能。十八 世紀之後藝術漸漸與商業結合,尤其當出版特許權可以保障巴黎出版商有暴利 可圖,再加上社會富足、人民生活水準提升,各種器物上的裝飾等的奢華需 求,以致於設計圖冊被大量製作來因應,並與各種裝飾藝術行業有利益互通關 係。本章節將以十八世紀中國風設計圖冊的「生產端」作為觀察對象,了解當 時由皇家賦予的出版特許權,以及經由審查權賦予的出版特權,如何幫助巴黎 出版商壟斷商業市場?以及此生產鏈中每種專業人員各自扮演的角色、中國風 設計與收藏家的珍品室收藏的關聯性等。
第一節 審查權及出版特權制度之影響
設計圖冊的製作與生產有它一定的步驟,主要仰賴畫家、版畫家、出版社
(或者書商)的配合,所以三方可以視為一個「生產鏈」。圖冊的出版特權方 面,目前並無研究,但以圖冊上幾乎都有取得特許權文字,故推測它與書籍一 樣,需要申請到出版特許權方可出版。且觀察當時出版商集中在聖‧雅各街,
合體推測,就和巴黎書籍出版商一樣,享有許多出版特權,並有暴利可圖。綜 合觀之,本論文擬先將圖冊視為「書商業」(book trade)之一類,故在探討圖冊 生產鏈之前,必須先介紹當時掌控法國出版業(「書商業」)的審查權與出版特 權發展歷史,及相關法令與制度,1在因為此法令與制度在十八世紀出版市場具 有重要的掌控權。
十八世紀法國出版特權和書商方面已有許多研究成果,較重要的有雷蒙‧
波恩(Raymond Birn,1935-2017) 〈十八世紀法國出版特權:創意的收益〉、2羅 蘭‧潘斯特(Laurent Pfister)〈法國出版特權裡的作者和作品:某些里程碑〉、3 法蘭索瓦‧傅瑞(Francois Furet, 1927-1997)〈十八世紀法國帝國時期的書商〉
1 審查權的情況還不是很清楚,主要受到出版特權的約束。
2 Raymond Birn, The Profits of Ideas, privileges en librairie in Eighteen-Century France,pp.131-168.
3 Laurent Pfister,” Author and Work in the French Print Privileges System:Some Milestones,”pp.117-136 ,收入 Ronan Deazley,Martin Kretschmer,Lionel Bently 合編, Privilege and Property: Essays on the History of Copyright,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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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蓮娜‧貝西亞(Charlène Béziat)的碩士論文《十八世紀里昂的執政官、書商 和出版社》等。5其中與設計圖冊的出版較為相關的研究成果重點整理如下:
一、 出版特許權
以羅蘭‧潘斯特在〈法國出版特許權制度的作者和作品:某些里程碑〉文 章研究最為清晰,依照文章重點簡述如下,並附上原文頁數:
中世紀時人們可以自由複寫手稿,到十五世紀中約翰尼斯‧谷騰堡
(Johannes Gutenbers, ?-1468)的印刷術發明之前,皇家就頒予特別的、短期的保
障特權允許民眾去複製手稿。在法國,為了解決因授權出版所帶來的經濟傷 害,最早的保障從十六世紀開始(也許受到義大利的影響)。至於「作者」擁有 自己作品所有權的爭取卻要到十八世紀才成功。1551 年頒發之法條第八條,明 訂書籍上必須標明作者,似乎是為了讓作者很快被辨識,且能為其作品負責(頁 120)。第一樁「保障作者特權」的案例發生在 1504 年法國詩人安德烈‧得‧拉‧維那(André de La Vigne,1470-1526)的訴願案,他主張他人不能複製作者自 己的作品。自此開始許多作者都提出相同的訴願並獲得勝訴,也因此持續獲得 國王特許出版權(頁 121)。但在 1777 年之前,作者並沒有獲得「真正的」特權 保障,因當時的書商往往可以(未獲得作者的允許)取得國王特許權去出版作者 的作品。羅蘭‧潘斯特因此認為作者的特權在當時並未真正被建立起來以保護 作者權利,所以即使作者取得特權也會被書商業邊緣化,而國王也只在乎出版 商的獲利(頁 122)。直到 1777 年的法律才作賦予作者擁有作品的特許權。(頁 134-135)
在 1618 年之前,巴黎書商曾共謀以避免作者干涉他們對書籍的出版及販 售。因此,即使作者獲得特權,往往被迫賣給書商,且不能再行使他們的所有 權(頁 123)。這種不對等的擁有權和出版權(The Incompatibility of Property and Publication) 一直存在,因此使得當時人認為「出版品出版後屬於大眾,不再屬 於作者」、「作者的作品不等於出版後的作品」。直到十七世紀末才有「財產限定 給出版」的想法,6 到了十八世紀開始出版作品才真正成為私人財產,並轉而
4. Francois Furet, ‘‘ La “Librairie” du royaume de France au XVIIIe siècle,’’ Livre et sociéte dans la france du XVIIIe siècle,ed. Vol.1, Paris, 1965,pp. 3-32.
5 Charlene BEZIAT , Le Consulat, l'imprimeur et le libraire à Lyon aux XVIIe et XVIIIe siècles , Universite Lumiere Lyon 2, I Diplomed national de master, 2011.9
6 原文為:‘‘ This idea of a property limited by publication predominates almost until the end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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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作者整合到皇家特權制度。7(頁 126)
十七世紀下半時,因君主的支持,巴黎書商開始獨斷法國書商業,且為了 支撐他們在市場的優越權,便開始鏈結「作者是他們作品的所有者」的概念,
然後再從作者方得到此所有權 (頁 128) 。但經過哥提耶(Gaultier)和剛多賽 (Condorcet)替巴黎以外的外省的書商的爭取之後,提出國王限制特權是為了將 它保存在公共領域(而不是給個人或少數人),抵制了書商對於作者作品的壟斷 (頁 131);出版特許權在最初的用意是希望原始的投資者可因出版而能在一個特 定的時間---通常是五到十年---回收投資資金並能從中開始獲利,在這段期間之 後,這本書便為成為公共財,故最初出版特權是賦予作者和出版商。約自 1630 年代起,審查官員有權給予所偏愛的出版商出版特權,或延長特權的時間超過 一般規定的十年,甚至將已出版書籍之特權撤銷,再轉給其他幸運的出版商繼 續出版。這樣的情形通常主要是以古典和實用性的書籍為主。十八世紀開始,
外省的出版商拒絕承認這種壟斷式保障權。最後皇家更只允許一家或一個群組 的出版商可獲得許可及一段時間內的出版特權,最著名的就是巴黎的「實用類 公司」(Compagnie des Usages) (頁 137)。
除了上述文章重點,筆者再綜合其他研究,將與本論文設計圖冊出版相關 的重點簡述如下:
在當時書商(librierie)或出版商(impresserie)的出版特許權有三種,分別為國 王特許權(le privilège du roi)、簡單許可權(permission simple) ,和一種特別的許 可,稱為「默認許可」(permission tacite)。第一種國王特許權是制度內的,又稱 為「大印的允許權」(permission du Grand Sceau),由代表國王的大臣
(Chancellor)所賦予,獲得允許權之後,可以在特定的時間內製作且在全國各地 零售和販售產品,通常是 3 到 50 年。8並允許書籍的出版者和出版公會的受益 人可出版樣品,再由皇家的監視者簽名,並被保留以作為反偽造的證據。雖然 作者和出版者常常抱怨這種特許權太昂貴,但它仍是一種具有競爭力的重要方
7 原文為:‘‘It was not until the eighteenth century that the published work began to be conceived of a property, a developmen that turned upon the integration of the author within the system of royal privilege. ’’
8 Michèle Sacquin ,Le livre des Lumières entre classicisme et modernité:Censure, contrôle et livres
prohibés,法國國家圖書館電子資料庫:http://classes.bnf.fr/livre/arret/histoire-du-livre/lumieres/06.htm(瀏覽日期:2019 年 10 月 20 日) 但允許的年限有很多說法,見 Ronan Deazley, Martin Kretschmer, Lionel Bently ,“Author and Work in the French Print Priviliges System,”
Privilege and Property: Essays on the History of Copyright : 1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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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以保證是由一個特殊的窗口去銷售新的產品。
第二種「簡單許可權」,出現在1777 年八月的法條,針對那些未拿到許可 權或者許可權已經過期的許可權,只需要被政府總管單位的總理(M. le Directeur General de la Librairie)簡單的簽名即可取得。9第三種「默認許可」,出現的原因 有幾種說法,但通常是指無法取得合法出版權,但為了某種特殊目的而開的方 便門,10一說為榮-保羅‧比農神父(Abbé Jong-Paul Bignon,1662-1743)在 1709 年左右爭取到的。此種默許出版的書籍,在1764-1786 年間大量出現。11但據法 蘭索瓦‧福瑞的研究顯示,在十八世紀晚期許多這種未取得許可證的書籍(法文 或外國出版社出版的書)大量出現且秘密地出版,只為了逃避正式的審查。12
綜言之,出版特權在當時大多仍掌握在皇家出版社和巴黎與皇家成員交好
的出版商手中,因此他們可享受出版特許權,並掌握了設計圖冊出版所帶來的 的眾多商業利益。雖然如此,這些出版商卻也是當時設計圖冊出版業大為興盛 的重要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