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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統一發包與集中採購推動政策

第四章 政府採購統一發包之現況檢討

4.1 中央機關統一發包之推動與現況

4.1.2 中央機關統一發包與集中採購推動政策

我國國外物資統一採購制度,其採購範圍包括政府辦公用品採購,及 公營事業原料及機器設備之採購,並規定一律集中由中央信託局辦理,自 此之後,我國駐外機構趨於簡化統一,各機關及事業機構均能遵照推行,

奠立了我國集中採購之良制。

4.1.2 中央機關統一發包與集中採購推動政策

我國政府過去主要辦理之統一發包乃依據「國外採購財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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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至民國八十七年政府採購法公佈並於八十八實施後,「國外採購財物辦 法」才於該年廢止,行政院改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各機關得就具有 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契約」規定,發布「共同供 應契約實施辦法」,成為辦理統一發包之法源依據。

目前有關中央機關之統一發包與集中採購機制,分述如下(公共工程 月刊,民 91 年 3 月):

1.規劃構想

有關中央機關發包中心之設置構想,係陳水扁總統於就職前表示將 成立工程統一發包中心,節省工程經費,作為社會福利財源。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乃依照此構想,擬建置至一個虛擬的「網路發包中心」及 設立「統一採購資訊服務中心」,以提供政府採購資訊。

由於採購是一系列作業的整合,發包只是其中的一項作業,有些採 購適合全國統一辦理,例如採購資訊的公告;而有些採購則適合分散處 理。若將全國採購實際作業集中到工程會發包,在實務上似無必要,因 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必須依據政府採購法,將招標資訊公開,廠商亦可 透過申訴管道檢舉政府不當之作法。

因此,工程會以提供各單位有關政府採購的相關資訊,例如營建物 價調查,標準規範及同等品分類資訊之建立等,協助現有各級政府已成 立之發包中心,做好採購業務,並利用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的抽查機制,

防杜不法行為;亦即利用電子商務之技術與法律的規範,塑造一個更為 公開透明的採購環境。

2.目標方向

提昇政府行政效率,增進公共工程品質,為政府的重要施政目標之 一,邇來財劃法復議案之爭議,不單是財政資源分配的紛爭,更是突顯 出政府資源有限,必須正視提昇施政品質及效率兼顧節流與績效的課題。

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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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修法重點包括改善採購作業合理性,維護採購作業公平性及專業採購 等,即是基於樽節經費,提昇採購效益之政策目標而訂定,其中修正案 第十一條明訂「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第四十條配合增訂有 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採購專業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具有採購專業能力之 機關代辦採購之規定,其意旨即重在引令政策目標的落實執行。

3.功能與展望

依目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成立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 心』之功能,主要分為四部分:

(1) 設立採購資訊中心方面

將利用電子商務及網路建立標準化作業模式,統合及發展各採 購階段之資訊,提供各類需求及供應者進行查詢、公告、領投標及 意見交流之用。

(2) 推動專業專責採購方面

將指定中信局、營建署等專業採購機關代辦採購,提供上級機 關依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命未具專業能力之機關洽請代辦;

亦將督導各部會成立與發包中心對等之專責採購單位統一辦理採 購。

(3) 推廣共同供應契約方面

將賡續並整合具有共通性需求特性之勞務及財物,撮合簽訂共 同供應契約,以擴大契約品項及訂約機關,簡化採購流程,節省採 購人力,並藉由數量集中而獲取實質經濟效益。

(4) 落實底價審議方面

將擬定底價審議原則,並督導各機關切實辦理底價審議,使政 府預算作最有效益之運用。配合底價審議原則,工程會另將建立工 料價格資料庫,作為各機關審議底價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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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包暨集中採購中心」之成立,係為整合「資訊彙整公開」、

「專業專責採購」、「集中採購」及「底價審議」等良善採購措施,於 擴大實施層面後,將可發揮「服務」、「專業」、「效率」、「經濟」、

「品質」之功能,除可合理樽節經費,並有助提升施政效能,符合國人 對於革新政府之殷切期待。

4.1.3 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實施方案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