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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統一發包作業功能探討

第四章 政府採購統一發包之現況檢討

4.4 統一發包與集中採購之現況檢討

4.4.2 地方政府統一發包作業功能探討

地方政府為達採購特定施政目標所成立之統一發包中心,依據本研究 之調查,在採購法實施前有台北縣、台北市及新竹縣。初期成立之主要作 業僅係統一辦理招標、開標、審標及決標作業,與其說是統一發包,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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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說是發包作業之單一窗口。

統一發包機制為政府採購行為下的一種作業模式,其作業內容並不能 違反政府採購相關法規,其推行乃為達成政府採購制度改革之落實,並整 合政府採購制度下之各項法令規定,作有系統的整理及管控,以減少交易 成本支出,其重點不是在法令建置面上的改革,而是在執行面上的變革,

以提供政府採購交易的穩定性及可預測性。因此統一發包機制之目的乃為 強化採購法規之運用,提高工程採購之效能,作為採購應用之輔助機制,

並不是採購權力之重分配。因此本研究依其目標功能,歸納其可提供之服 務分述下:

1.專責專業採購功能

(1) 專責採購:政府採購法雖已明訂主管機關,但非採購之統籌機關,而 係採購政策之擬定及協調督導與考核機關,實際上從事採購者為各 個需求機關,地方政府為直接與之對口之機關,且為採購法規定所 稱之無上級機關者,並賦有監督所屬機關採購業務之權責,對於採 購業務之正常化之推動,具有承先啟後橋樑之作用,因此地方政府 成立專責業務組織,有利於整體採購業務之推動與監督。

(2) 代辦採購: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可整合或洽請其他具有 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統一發包機制並非一定需擴大組織人 事,辦理所有之採購,其最主要之功能應係整合多數機關可利用之 資源,解決專業能力或人力不足問題,以達到採購所需之目的與品 質。

(3) 施工查核: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4) 採購稽核:依政府採購法第一○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成立採購稽核小 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 。

2.降低採購成本功能

(1) 推廣共同供應契約:對於機關共通性需求,可整合與廠商簽訂共同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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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除可簡化採購作業流程、節省採購人力外,並可藉由數量集中 而獲取數量折扣,具有實質經濟效益。

(2) 統一的物價調查與工料分析:依據地區使用需求特性,統一蒐集共通 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

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

(3) 底價建議諮詢:擬訂底價審議原則,辦理低價審議,使政府預算做最 有效益之運用。

3.增進採購效率功能:

(1) 統一發包作業窗口:提供特定金額以上或特定採購方式之採購招標作 業,藉由統一作業窗口,減少採購介面,以利於採購作業之進行。

(2) 建立標準化作業模式:統一發包就是建立要採購作業標準化與透明 化,提供招標文件範本,以減少招標作業時間及招標文件產生之異 議。

(3) 彙整採購法令資訊:藉由法令及作業規定之整合,擬訂採購作業模 式,並減少作業相關介面之協調,以減少招標作業時間。

(4) 制定採購法授權審議事項:由於政府採購法中,訂有上級機關的權 責,作業機關如因審議時間延宕,勢將影響採購作業的進行,因此 應統一訂定各項授權條件及審議規定,加速採購作業之進行。

4.減少採購爭議:

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成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 理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一般廠商與機 關之爭議可分為訂約前爭議與訂約後爭議,訂約前爭議又分為與招標文 件有關之爭議與對招標、決標之過程及結果所生之爭議;另訂約後之爭 議,則分為屬於契約解釋問題者及契約履行之爭議。

上述採購作業功能之發揮,係從政府採購制度改革之相關理論為出 發,符合以交易成本、代理理論及新制度經濟學解決採購發生之制度與成 本問題,並以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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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為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