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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作業與策略

第三章 統一發包機制概要

3.1 政府採購作業與策略

採購為現代管理科學中一項重要學識與技能,其原理雖然簡單,然應 用上則需有良好制度與策略,才能達到應有之採購效益。以下將就採購與 政府採購、採購策略應用及相關績效評估指標分別說明。

3.1.1 採購與政府採購 1.採購之定義

採購是經濟活動,依其定義可分為狹義與廣義兩種角度來探討:(王 忠宗,許成,民 84 年)

(1) 狹義的採購

傳統上採購之定義,僅限於「購買」(Purchasing)行為,由買 方支付對等的代價,向賣方換取物品的行為過程。在買賣雙方的交 易過程中,一定會發生「所有權」(Ownership)的移轉及佔有。

(2) 廣義的採購

係 指 除 了 以 購 買 的 方 式 外 , 如 買 方 只 要 能 「 取 得 」

(Procurement)使用權,即可滿足其採購之需求,故尚可透過其他 方式如租賃、借貸、交換、徵收等方式來進行採購的功能,以達到 滿足採購需求的目的。

在採購的相關研究上,採購學係在研究取得物品與勞務的過程中,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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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事前的規劃(Planning)、事中的執行(Doing)以及事後的控制(Seeing), 以達到維持正常的產銷活動,降低產銷交易成本。因此,採購最主要之目 的,即在研究如何以各種不同途徑、取得方式等,以取得物品、勞務的使 用權或所有權,滿足役用之需求。

2.政府採購的定義

政府採購係指政府機關以預算撥款換取民間提供物品、勞務或服務 而言,亦即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開始於政府機關認定有採購之需要而終 於採購契約履行完畢,政府機關本身依法定程序辦理結案為止(高玉麟,

民 86 年)。而政府採購制度係指機關為辦理採購而制定之作業規範,包 括權責劃分,及為此而設計之作業方式及程序,以及如何督導此方式有 效的進行(王傳才,民 73 年)。

3.政府採購之特性

採購工作之執行一向極為複雜困難,學者咸認為採購為一種動態與實 用的科學(Dynamic and Practical Science),亦是涉及專門技術的學問。

一般採購原理雖屬簡明;惟採購之運用及探討,除須具備純熟良好之採購 技術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外,同時也具有複雜性及政策性的決定。以下並就 採購所具特性說明如下(陳堯亮,1978):

(1) 技術性

「採購」簡單的說是買賣雙方交易行為,在處理上雖有不可分 離的關連性,但在技術上是非常複雜,涉及採購原則決定、條件選 擇、範圍釐定、採購方式運用、採購時機的進行及如何掌握國內外 市場趨勢動態,瞭解採購地區市場習慣和本國政府、國際間相關法 令規章等,都非一般學識所能勝任,至於如何改進採購方法,防止 採購弊病,達到採購目的與任務,都與採購技術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2) 管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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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業務不僅注重技術,尤注重管理,若無健全管理制度,縱 然有良好優秀的採購人才,亦難獲得圓滿成就,所以制度的建立是 很重要的,否則一有差錯,勢必影響採購之進行。

(3) 複雜性

實務上採購因地區之不同可分為國內採購、國外採購;以採購 機關辦理方式可分為直接採購、委託採購;以採購制度管理上可分 為集中制、分散制、混和採購制,所以不同採購方式在運作上也不 盡相同,因此至為複雜。

(4) 政策性

早期各國基於保護國內產業的發展,往往訂頒有利於本國產業 之有利措施,諸如對於本國產品即使價格高於國外,在若干限度內,

亦應以國內為優先或關稅保護等政策作為採購考量前提,顯然與一 般私人企業重視成本利益有別。惟這種政策性的考慮隨者自由化高 漲及國際市場開放而逐漸淡化。

3.1.2 政府採購管理策略

一般採購制度管理策略運用上,本研究就各專家學者之論述,歸納整 理可以兩層面區分,分述如下(林崇一,李得璋,民 91 年,黃坤成,民 91 年,

王忠宗,民 87 年):

1.以採購管理面區分

在採購組織任務分工上,就單一機關之採購管理區分為集中採購與 分散採購,分別說明如下:

(1) 集中採購(Centralized purchasing)

係指機關採購制度(Purchasing system)的規劃,基於強制性 的事權規定,使採購行為集權化,將採購功能委由一部門來執行與 負責,其他部門則無採購之權責,它所強調的是採購事權的集中性。

(2) 分散採購(Decentralized purcha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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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相對於集中採購而言,一般採購案件由各單位自行辦理之 採購制度。

2.以採購策略面區分

係指以跨機關之協同辦理採購而言,可分為共同採購與聯合採購。

(1) 共同採購(Consolidated or Group purchasing)

亦稱為聯合(Cooperative)採購,係藉由集中共同的需求一起 採購,達到以價制量的目的,為採購策略的運用。通常係基於各機 關自發性的合作意願,為跨機關或泛機關(Interagencies or pam agencies)的採購行為之集團化(Grouping)。

(2) 統一採購(Unified purchasing)

統一採購亦可稱為統一發包,其採購策略的運用與共同採購相 同,所不同的是共同採購係基於各機關自發性的合作意願,統一發 包則是強制規定各機關或單位之採購,皆須交由辦理負責採購之機 構(採購中心或發包中心),統一辦理相關採購事宜。

上述採購管理與策略上,其最主要之區分為單一機關與跨機關之採 購,其管理與策略上是可以交互應用的,如我國機關採購係並用「集中採 購」與「分散採購」兩種制度,亦可輔以「集中採購」與「統一採購」之 應用,另集中採購與共同採購不同之處,除應用機關不同外,共同採購要 達成其效益,其重要前提是共同之需求,若缺乏共同之需求,共同採購反 而使採購效率降低,也達不到以量制價之效果。如一機關其分支單位甚多,

集中採購也會有共同需求的項目,獲致共同採購之效益。例如我國中央政 府之機關、學校、國營事業為數眾多,故可藉由集中採購制度,彙集共同 需求的項目,獲致共同採購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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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採購制度與統一發包

從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相關理論中,說明制度將提供經濟交易活動必 要的可預測性及穩定性,且由於制度的存在對經濟活動所帶來的效益超過 維持制度所需付出的成本,制度才能永續的存在於實際的經濟生活中。而 為規範採購的進行,遂有政府採購制度的制定。

政府採購法的制定為政府採購制度的具體落實,其中多項設計機制係 為解決交易成本問題,包括採購程序的設計、履約管理制度、異議申訴制 度、資訊公開及採購授權等,使政府各項採購較以往更為公平、公開、透 明及制度化,但由於採購法於制定過程中牽涉到部會協調、政黨協商或立 委個人變相主張等政治外力之不當介入和扭曲,導致若干條文不符立法體 制、法令本身不合理及執行困難等缺失,必須研擬健全可行之配套缺失,

以解決產生之問題。

統一發包為現行採購制度下之策略應用,為政府採購制度設計之一 環,亦是解決交易本問題方式之一,其目的仍為強化公平合理之採購制度,

並減少採購過程之不確定,因此制度之設計,仍脫不開政府採購制度改革 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