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統一發包之推動現況

第四章 政府採購統一發包之現況檢討

4.2 地方政府統一發包之推動與現況

4.2.3 統一發包之推動現況

統一發包機制之推動,在採購法實施以前,其最主要之功能在提昇行 政效率、防止貪瀆行為及節省公帑,但在採購法實施以後,除上述功能外,

尚需具備專業採購及有效採購決定等,承辦採購業務已不僅是開標決標作 業而已,尚包括制定或審核招標文件、審核底價、協助驗收、協助履約、

爭議處理,甚至採購決定等。因而,在採購法實施以後,地方政府以發包 中心、採購中心或專責採購單位所成立之組織,與採購法實施前相較,已 呈現出大量增加之勢。

根據本研究之調查,全國 25 個縣市已有泰半以上採行統一發包機制。

其中在採購法實施以前(87.5.27),僅台北市、台北縣及新竹縣三個地方 政府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但在採購法實施以後,除部分縣市仍以發包中 心或採購中心任務編組方式存在外,另有部分縣市政府更以成立專責採購 單位方式納入正式組織編制之中,顯示政府採購業務,已漸為地方政府所 重視。

由於地方政府所設置之統一發包單位名稱並不盡相同,諸如採購中 心、發包中心或庶務課、採購課等,建制型態亦各有差異,以下將就統一 發包中心設置之目的、型態、適用範圍、採購類別及功能分述如下:

1.設置目的

地方政府成立統一發包中心,為地方政府本著地方自治之精神為特 定施政目標所成立之組織,其成立係為達成特定作為之目的,經歸納擇 具各發包中心代表性之成立目的如下:

(1) 強化採購作業功能,達到公開、公平、公正,促進作業一元化提昇採 購效能。(基隆市)

(2) 採購作業透明化、公開化、標準化及制度化,並經由資訊公開化發揮 有效之監督,以提升採購工作績效,達成行政革新目標。(台北縣)

(3) 統一事權,強化採購作業功能。(桃園縣)

(4) 為求招標發包作業建立公平化、合理化、制度化,以防杜弊端。(台

73

中市)

(5) 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功能,確保採 購品質。(彰化縣)

(6) 提高採購發包績效,增強預算執行能力,整合各項採購作業招標事 宜、提昇政府形象。(屏東縣)

(7) 統籌發包作業,有效防治圍、綁標等情事發生,以建立透明化、公平 化、合理化採購制度。(金門縣)

2.建置型態

地方政府成立統一發包中心,在政府採購法實施以前,為地方政府 本著地方自治之精神為特定施政目標所成立之組織,通常係以任務編組 方式存在,以達到特定作為之目的。政府採購法實施以後,各地方政府 紛紛成立類似之發包中心或採購中心如表 4-5 所示,部分並成立正式編 制組織,其建置型態分述如下:

(1) 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發包中心,其人員由其他組織編制內人員派 兼

係於正式編制以外,為特定任務目的成立之編組,以推動執行 特定之業務。發包中心之成立係為統一辦理採購業務,其於縣市政 府組織編制執掌中並無該單位,且無編列是項業務人員及經費,執 行業務時,人員由其他組織編制內人員派兼,所需經費由各業務單 位勻支(如基隆市、新竹縣、台中縣、台中市、雲林縣、嘉義縣、

屏東縣、台東縣等八縣市)。

(2) 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發包中心,其業務由專責單位負責辦理 發包中心之成立雖係為任務編組,但另由成立以採購為主之單 位辦理主要業務。(如桃園縣、彰化縣、南投縣等三縣市)

(3) 以「正式編制」方式成立專責單位之發包中心

係於縣市政府組織系統及執掌編制下,明定辦理統一採購之單 位,有正式編制之人員及編列預算之科目,依組織執掌執行業務。

74

目前各縣市政府中以台南縣政府之採購局所成立之專責辦理採購發 包之一級單位為最高層級,另如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及金門縣政府 之物資處為二級機關及其他如採購課、發包課等二級單位(如台北 縣、台南縣、台南市、花蓮縣、澎湖縣、連江縣等六個縣市)。

(4) 未成立發包中心,但有專責單位辦理主要發包業務

雖未成立以發包為主之發包中心,但主要發包業務,仍有指定 相關採購單位負責承辦。(新竹市、苗栗縣、高雄縣)

(5) 未採集中發包方式辦理採購

係以傳統分散採購,由各權責單位各依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採購。(台北市、高雄市、宜蘭縣、連江縣)

上述建置型態,一般而言,正式編制組織或專責採購單位人員之工 作穩定性較佳、內聚力較強,組織之專業功能較能發揮;惟有時習於傳 統而過於僵化,且有一定之人事負擔。至於採任務編組或以人員派兼之 方式,多係針對特定需求調派特定之人員組成,因此具備一定之專業能 力,且不需負擔相關之人事經費;惟被調派之主管及人員多屬兼任或臨 時支援,工作穩定性不佳,組織內聚力較差,也可能較無心提升專業效 能。另關於發包中心或採購中心之名稱,依本研究前章之探討分析,如 辦理跨機關之整合業務,可稱為發包中心,如以辦理單一機關,則稱為 採購中心,如此可區別兩者之不同。

75

76

3.作業規範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所謂行政規則乃指上級機關 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 作,所訂定、頒布,拘束其內部人員、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規範效力之 一般、抽象之規定。其內容大致可分為兩種:

(1)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分配、業務之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依般 性之規定。

(2)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 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上述規定雖對行政外部之人員,並不具備法規範之拘束力;惟就行 政內部而言,訂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與屬官均應遵守,產生自我約束之 拘束力。另依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上述解釋性之規定及裁量基準,在 實際運作上會間接影響到人民權益,因此應由行政機關首長簽署,並登 載於政府公報發佈之。目前地方政府所發布之統一發包作業規範即為行 政規則,目前訂定之作業規範如表 4-6。

77

表 4-6 各縣市統一發包作業規範

縣市別 發布日期 最新修正日期 規範名稱

基隆市 88.06.03 93.05.11 基隆市政府採購作業要點 台北縣 91.01.17 93.03.08 台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桃園縣 89.05.15 89.06.05 桃園縣政府採購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新竹縣 82 92.06 新竹縣政府工程發包作業規定

87.03.09 91.08.15 台中縣政府營繕工程暨勞務採購發包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台中縣

89.06.15 89.06.15 台中縣政府財物採購作業要點

台中市 87.07.03 87.07.03 台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聯合發包中心作業要點 彰化縣 87.11.27 91.01.18 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作業要點

雲林縣 90.07.11 90.07.11 雲林縣政府發包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嘉義縣 87.01.21 91.04.01 嘉義縣政府聯合發包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南投縣 90.07.12 92.12.25 南投縣政府聯合採購中心設置作業要點 屏東縣 87.03.06 89.12.18 屏東縣政府發包中心設置要點

台東縣 87.06.08 92.07.23 台東縣政府發包中心作業要點 澎湖縣 89.05.15 89.05.15 澎湖縣政府採購作業要點

金門縣 90.01.01 91.04.18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採購作業要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4. 編組方式

根據調查,目前各縣市發包中心人員之編組方式,主要是依發包中 心之職掌業務範圍而異,其編組方式如表 4-7 所示,分為下列三種:

(1) 依業務內容分組:如:設計審查組、發包組、施工查核組。

(2) 依採購類別分組:如:工程採購組、財物採購組、勞務採購組。

(3) 依工程類別分組:如:建築工程組、土木工程組、交通工程組。

5.適用機關範圍

目前地方政府所成立之發包中心或採購單位辦理採購適用機關及單 位如表 4-7 所示,分為下列四部份:

78

(1) 縣市政府內部單位:如縣市政府工務局、建設局、農業局等。

(2) 附屬機關:如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

(3) 所屬各學校:如各國民中學、小學。

(4) 鄉鎮市:如各鄉鎮市公所。

上述前三部份,由於受縣市政府直接管轄,較無管理介面問題,鄉 鎮部分則因其亦為地方自治團體,在權責劃分上較不易區分,目前並無 縣市是將鄉鎮市公所納入辦理。

6.採購類別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之類別分為三種,發包中心之設置作業內 容如表 4-7 所示區分如下:

(1) 工程之定作:所稱工程,係指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拆除構造 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

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2)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所指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 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3)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包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 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7.作業功能

目前各縣市政府發包中心之作業功能及服務項目如表 4-8 所示,各 縣市做法並不一致,其中發包中心提供具有預算審核、工程採購、工程 管理、施工查核、工程評鑑及爭議處理等功能,以台北縣政府、南投縣 政府最為完備。其他部份縣市政府之發包中心則僅提供最基本之招標、

開標與決標作業之功能,其可提供之功能服務項目分述如下:

(1) 預算審核:辦理特定金額以上之工程預算審核。

(2) 採購發包:辦理採購業務之招標、開標、決標等作業。

(3) 工程管理:辦理工程之補助、查核及監督業務。

79

(4) 教育訓練:辦理採購法、公共工程品管人員、勞安管理員等專業人員 訓練班。

(4) 教育訓練:辦理採購法、公共工程品管人員、勞安管理員等專業人員 訓練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