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統一發包機制概要
3.3 統一發包與集中採購
3.3.3 統一發包與集中採購相關規定概述
目前國內各機關辦理有關統一發包與集中採購案件之採購,主要是沿 用「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之規定,及參酌行政院訂頒之「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中 央信託局代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採購執行方案」、
「加速中央機關集中採購電子化推動方案」、「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 計畫方案」之辦理,重點規定摘述如下:
1.政府採購法 (1) 第五條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2) 第四十條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 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3) 第九十三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 供應契約。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洽辦 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 職。
二、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位。但 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
47
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
四、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 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
五、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 使或辦理。
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準用前項規定。
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1) 第二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指該財 物或勞務於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
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指一機 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
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本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
(2)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訂約機關,指與廠商簽訂本契約之機關。
本辦法所稱適用機關,指應依本契約辦理採購之機關。
(3) 第五條
前條第五款所稱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為參與協議之各機 關。
二、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指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三、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中央機關。
(4) 第六條
適用機關應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並於辦理採購時通知訂約機 關。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
48
通知訂約機關。
(5) 第十一條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
(6) 第十五條
訂約機關為辦理本契約,得向適用機關收取必要之費用。
4.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利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以 下簡稱中央機關)辦理財物、勞務集中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 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訂定「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 要點」,其目的為經由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 益,俾提昇財物採購執行績效。
5.中央信託局代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採購執行方案 依據行政院九十年五月一日台九十工字第○二四二八○號函「中央 信託局代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採購執行方案」,
行政院為解決院屬各機關採購專業人力不足問題,規定對於未具有專業 能力辦理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採購或採購發生重大異常之機關,特洽由財 政部中央信託局代辦採購,以確保採購程序公開透明、公平合理,有效 提昇採購效益。
6.加速中央機關集中採購電子化推動方案(九十一年七月)
主要推動共同供應契約,以集中採購方式辦理,藉以避免機關重複 進行採購作業。經由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由需求調查,共 同供應契約公告與查詢、訂購及付款,全面電子化,使政府採購資訊流 與金流結合,節省採購成本,提昇採購效率。
49
7.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
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核定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 計畫方案」係整合「資訊彙整公開」、「專業專責採購」、「集中採購」
及「底價審議」等良善採購措施,並擴大實施層面後,藉由指定代辦採 購機構及各部會行處局署成立專責採購單位,對於所屬機關自行辦理之 採購,提供必要之協助,以發揮「服務」、「專業」、「效率」、「經 濟」、「品質」之功能,除可合理樽節經費,並有助提升施政效能,符合 國人對於革新政府之殷切期待。
綜合上述,基本上現行法規已提供對於未具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可 洽請其他專業機關代辦相關採購事宜及就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辦理 集中採購之法源,將有利於統一發包機制之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