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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包機制之實施建議

第六章 地方政府統一發包機制之檢討-以新竹縣為例

6.4 統一發包機制之實施建議

根據本研究之調查,新竹縣政府設置工程發包中心係最早採行統一發 包機制之少數縣市之一,其成立當時確有特定作為目的之考量,然時至今 日,由於政府採購法之實施,採購環境之基礎條件已有相當大的變化,不 管基於採購法規的變革,或是政策調整、交易成本問題的解決,都有設置 之需要,惟需考量的是設置之限制條件與作業模式。

1.統一發包中心設置之限制條件

(1) 人員限制:由於地方政府之編制人員,受限於總量管制,編制員額只 可減少無法增加的情形下,如欲擴編額外人力相當困難,雖可因業 務需要以約聘雇人員辦理,然有其經費與人員流動之問題有待克服。

(2) 組織限制:縣(市)政府之組織,雖可依地方自治精神依業務需要設 置不同之局(室),然其成立單位數仍受法令總量之管制,如欲成立 新局(室),勢必涉及原有單位之裁撤。

(3) 財源限制:目前縣(市)政府普遍財政狀況不佳,如需以擴充業務或 編制,勢必增加經費負擔而排擠其他經費之運用。

2.發包中心設置方案

本研究依作業評估結果,定出作業功能之優先順序,後續則應考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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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在限制條件之下,予以檢討調整。對於發包中心未來之建議方向分述如 下:

(1) 從採購流程中之角色來看,發包中心可擔任之角色可為採購單位、監 督單位及異議申訴及調解單位,但如係為採購單位則不宜擔任監督 角色之上級機關、採購稽核與施工查核機關。因此發包中心如擔任 採購單位,將變成地方採購之統籌單位,則其功能性將大受影響,

所以其角色定位應依組織特性進行調整,作為採購政策之整合及管 理單位。

(2) 依目前發包中心之運作模式,除已具備統一發包作業窗口及彙整採購 法令資訊之作業功能外,應強化採購整合及協調作業,及加強建立 標準化作業模式與推廣共同供應契約。

(3) 在提昇專責採購部分,如發包中心僅為採購管理單位時,為能發揮整 體組織功能,應另以縣政府為最高專責採購機關,統籌採購執行、

管理及監督之角色。

3.作業模式之研議

為了統一政府採購的有關程序,減少廠商在進入採購程序時因資訊 不足及程序上的不公平所需額外付出的成本,並為因應目前複雜多樣的 採購環境,有效達到防堵採購弊端的目的,地方政府應建立一套符合採 購法的作業制度,以健全採購環境。

本研究整合了評估結果,認為發包中心之角色定位,係著重於執行 面之管理協調等服務功能,但其與地方政府之統籌及監督有有相當大之 關係。因此有關地方政府採購管理作業模式之實施建議如下:

(1) 採購督導會報的設置:在處理不同隸屬機關,但涉及同一事務時,通 常會以各方參與等作法,透過協商、參與、合作等途徑來分享彼此 資訊並進行創新。為考慮地方政府之施政限制條件,無法成立一完 全專責統籌之單位,因此建議將地方政府之監督機關以會報方式統 籌辦理,可解決地方政府所面臨之限制條件,並充分利用各方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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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垂直整合與水平分工之作業模式。

(2) 水平分工方式:採購會報係以水平分工之方式由各任務編組如發包中 心、採購稽核小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等監督單位成員分別辦理。

(3) 垂直整合方式:由於縣政府在採購法上為無上級機關者,其又是附屬 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之上級機關,因此會報主係應為縣長或指定人員 為之,並定期召開整合會議,檢討各參與機關之執行成效及檢討改 善,以達到垂直整合之目的。

4.統一發包作業規範之研議

依目前發包中心之作業功能,如僅以辦理採購為主,則仍稱為發包中 心,但如調整為辦理跨機關之採購業務,則應以採購中心名稱為之較宜;

若其業務執掌以管理為主,則可以採購管理中心稱之,作為全縣採購管理 之統合中心。「統一發包」基本上為作業制度上的創造,在實施上則應制 定採購作業規範,包括權責劃分、作業方式、程序之設計,以及如何督導 此方式有效的進行,以建立政府之採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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