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地方政府統一發包機制之檢討-以新竹縣為例
6.1 新竹縣政府統一發包現況
6.1.1 採行統一發包機制之思考演進
政府採購在政府採購法施行以前,主要係依據「機關營繕工程暨購置 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經總統明令廢止)
辦理,機關內部分工一般係依業務屬性分別辦理採購業務,例如工程單位 主要辦理與工程相關之採購,除了工程外,尚有屬於勞務之工程技術服務,
其他如非工程主辦單位,則除了甚少數勞務或財物採購自行辦理外,通常 會透過總務或庶務部門辦理採購,以集中採購機制,藉由數量、價格或供 應商之管控,以避免各單位在缺乏適當的聯繫下,經由不同採購途徑採購 相同性質之採購標的,會以不同之採購價格獲得,導致採購弊端的產生。
在採購標的中,以工程及財物採購佔大宗,勞務採購之金額與數量則 遠低於前兩者,因此地方政府採購之作業型態,乃區分為工程與財物為兩 大採購型態,其中工程採購為經常性採購,其金額及數量又遠高於財物採 購,如分散由各單位自行辦理,確係較難有效管理,又易衍生弊病。
基於前述工程採購特性,新竹縣政府為營造公平、公開及促進競爭之 採購環境,有限資源的再利用並杜絕關說,乃決定成立工程發包中心,以 彰顯政府營造清明之採購環境。
6.1.2 組織定位與執行策略
有關工程發包中心之設置與執行策略及作業流程分述如下:
1.組織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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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工程發包中心在政府採購法實施以前,為地方政府本著 地方自治精神為特定目標所成立之單位,因其成立並無特定法源,所以 係以任務編組方式存在,以達到特定作為之目的。
為有效執行彰顯成效,發包中心成立之初為一級之獨立臨時編組單 位,統籌辦理縣府內工程發包事務,初期主要以建立工程採購單一窗口 為目標。政府採購法施行以後,其最大特色之一即明定政府採購主管機 關及其執掌,其優點為事權統一,執掌明確,有利建立優良之採購制度,
改變了以往地方政府成立之發包中心,無明確上級機關主管之關係,為 利於業務聯繫發包中心便自然轉變以主管機關為對口之單位,辦理相關 採購法令之彙整轉頒。
2.執行策略
新竹縣統一發包之執行概念,乃為營造公平、公開及促進競爭之採 購環境,促使有限資源的再利用並杜絕關說。然在政府採購法施行以前,
依「機關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所規定之採購門檻金 額及採購方式,為一定金額(新台幣五千萬)以上之案件,以公告招標 為主;一定金額之十分之一以上,但未達一定金額者,可比價辦理;未 達一定金額之十分之一者,可比價或議價辦理。依上述門檻金額乃較為 寬鬆之規定,較易衍生弊病,且其採購預算未能有效利用。
另在採購成本之比較上,如將公開招標、比價、議價三種方式發包 之結果,進行比較分析,發現如採用公開招標將可獲致最大之資源配置 效率,也就是說公開招標所發包之工程,耗用社會成本最低。為能彰顯 採購改革成效,乃成立工程發包中心降低門檻金額,規定三十萬元以上 之工程採購,一律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以貫徹政府改革之決心。
3.作業流程
新竹縣政府工程發包中心成立於民國八十二年,主要辦理府內各單 位之工程公開招標事宜,成立之初為一級任務編組單位,由各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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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工程預算書及招標文件後,移送工程發包中心辦理工程招標及開
(決)標事宜。開標時由發包中心協助辦理審標作業,主持人通常由各 業務單位派人主持,審標人員由發包中心指派協助,並由發包中心會請 主計、政風單位派員監標。工程發包決標後由業務單位辦理訂約及履約 事宜,若無法順利決標,則由發包中心繼續辦理下一次公開發包,通常 於辦理三次公開招標後,仍無法決標時,會將採購案件移回業務單位重 新檢討是否預算編列太低而導致流標,俟重新檢討後,再行重新辦理招 標。有關發包中心作業規定分述如下:
(1) 成立目的:為辦理工程發包,成立工程發包中心以統一辦理發包作 業。
(2) 編組方式:工程發包中心組織採任務編組,其工作人員由本府工務局 指派人員負責辦理。
(3) 招標方式:工程發包中心辦理採購之招標方式以公開招標為原則。
(4) 發包程序:本府各單位,於預算書編製完成並依規簽准發包後,應將 廠商資格限制及招標各項文件移請工程發包中心辦理發包業務。
(5) 招標原則:為提昇採購效率,工程公開招標以三次為原則,如未完成 決標應由各該業務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簽請縣長採限制性招 標或調整工程計畫後重新辦理招標。
(6) 主持人指派:為因應各項工程主辦單位之不同及人員調配,有關工程 開標之主持人指派,發包金額為查核金額(目前為五千萬)以上之 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簽請縣長或其授權人 指派適當主持人開標外,其餘由各主辦單位自行指派課長級以上人 員擔任之。
(7) 作業費用:有關發包中心辦理發包作業所需作業之費用,協調由各業 務單位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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